《江苏电力中长期交易规则(试行)》公开征求意见
国家能源局江苏监管办、江苏经信委联合发出关于征求《江苏电力市场建设方案(征求意见稿)《江苏电力中长期交易规则(试行)(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函》,公开征求意见,详情如下:江苏电力中长期交易规则(试行)(征
第一百三十七条在确保安全的基础上,市场信息主要通过电力市场技术支持系统、电力交易机构网站进行披露。
第一百三十八条电力交易机构负责管理和维护电力市场技术支持系统、电力交易机构网站,并为其他市场成员通过技术支持系统、电力交易机构网站披露信息提供便利。各类市场成员按规定通过电力市场技术支持系统、电力交易机构网站披露有关信息,并对所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及时性负责。
第一百三十九条市场主体如对披露的相关信息有异议或疑问,可向电力交易机构、电力调度机构提出,由电力交易机构、电力调度机构负责解释。
第一百四十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泄露影响公平竞争和涉及用户隐私的相关信息。
第十一章市场干预
第一百四十一条当出现以下情况时,江苏能源监管办、省经信委可做出中止电力市场的决定,并向市场交易主体公布中止原因。
(一) 电力市场未按照规则运行和管理的;
(二) 电力市场运营规则不适应电力市场交易需要,必须进行重大修改的;
(三) 电力市场交易发生恶意串通操纵市场的行为,并严重影响交易结果的;
(四) 电力市场技术支持系统、自动化系统、数据通信系统等发生重大故障,导致交易长时间无法进行的;
(五) 因不可抗力市场交易不能正常开展的;
(六) 电力市场发生严重异常情况的。
第一百四十二条电力调度机构、电力交易机构为保证电力系统安全稳定运行,可以进行市场干预。
第一百四十三条市场干预期间,电力调度机构、电力交易机构应详细记录干预的起因、起止时间、范围、对象、手段和结果等内容,并报江苏能源监管办、省经信委备案。
第一百四十四条当面临重大自然灾害和突发事件,省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宣布进入应急状态或紧急状态时,可暂停电力市场交易,全部或部分发电量应执行指令性交易,包括电量、电价,并免除市场主体的全部或部分违约责任。
第一百四十五条当市场秩序满足正常电力交易时,电力交易机构应及时向市场交易主体发布市场恢复信息。
第十二章争议和违规处理
第一百四十六条本规则所指争议是市场成员之间的下列争议:
(一)注册或注销市场资格的争议;
(二) 市场成员按照规则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的争议;
(三) 市场交易、计量、考核和结算的争议;
(四) 其他方面的争议。
第一百四十七条发生争议时,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能源局及江苏能源监管办的相关规定处理,具体方式有:
(一) 协商解决;
(二) 申请调解或裁决;
(二)提请仲裁;
(四)提请司法诉讼。
第一百四十八条市场成员扰乱市场秩序,出现下列违规行为的,由江苏能源监管办按照《电力监管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处理:
(一) 提供虚假材料或以其他欺骗手段取得市场准入资格;
(二) 滥用市场力,恶意串通、操纵市场;
(二)不按时结算,侵害其他市场交易主体利益;
(四) 市场运营机构对市场交易主体有歧视行为;
(五) 提供虚假信息或违规发布信息;
(六) 泄露应当保密的信息;
(七) 其他严重违反市场规则的行为。
第十三章附则
第一百四十九条江苏电力市场监管办法由江苏能源监管办另行制定。江苏电力市场组织实施办法由省经信委另行制定。
第一百五十条本规则由江苏能源监管办、省经信委会同省能源局、省物价局负责解释。
第一百五十一条本规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以往规定如与本规则不一致的,以本规则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