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电力市场交易规则发布:配售电可承担配电区域内电费收取和结算业务

2018-03-13 09:48:37 北极星售电网   点击量: 评论 (0)
福建能监办日前发布了福建能监办发布了的《福建省电力市场交易规则(试行)》。在此前的2017年12月27日,福建就发布了规则修改的征求意见稿。
第九十一条电力用户、售电公司应披露以下信息:
 
(一)在交易前披露股权结构、投产时间、用电电压等级、最大生产能力、年用电量、电费欠缴情况、产品电力单耗、用电负荷率、以前年度违约情况等;
 
(二)在合同签订后披露已签合同电量等;
 
(三)按年度、季度、月度披露电力市场电量完成情况、电量清算情况、电费结算、偏差考核等;
 
(四)福建能源监管办和福建省发改委、福建省经信委、福建省物价局要求披露的其他信息。
 
第九十二条电力交易机构应披露以下信息:
 
(一)电力市场交易电量规模、注册市场主体名单等信息;电力市场交易起止时间、交易申报起止时间及申报要求;
 
(二)输配电价标准、政府性基金及附加;
 
(三)电力市场交易成交电量等信息;
 
(四)按年度(季度)、月度披露电力市场交易电量执行、电费结算、清算、偏差考核处理等信息;
 
(五)授权发布市场干预信息;
 
(六)福建能源监管办和福建省发改委、福建省经信委、
 
福建省物价局要求披露的其他信息。
 
第九十三条电力调度机构应披露以下信息:
 
(一)年(季/月)度交易前应披露对应年(季/月)相关信息,具体内容包括但不限于:电力供需预测、电力电量平衡预测、各发电类别机组平均利用小时预测、各机组可发电上限,发电机组检修计划,电网实时负荷曲线、发电曲线(分类别),主
 
要输配电设各典型时段的最大允许容量、预测需求容量、安全约束限制依据等。
 
(二)在电网安全约束对市场交易产生限制后及时披露约束信息,具体内容包括但不限于:输配线线路或输变电设各名称、限制容量、限制依据、影响范围、约束时段等。
 
(三)福建能源监管办和福建省经信委要求披露的其他信息。
 
第十一章市场调控
 
第九十四条电力交易机构应对电力市场交易情况及可能出现的市场风险进行分析研判,及时发布风险预警。
 
第九十五条电力交易机构可根据有关规定实施交易保证金、预付费制度,维护市场结算安全。
 
第九十六条福建能源监管办会同福建省发改委、福建省经信委、福建省物价局研究建立市场力监测和评价标准,加强对市场主体滥用市场力行为的监管。
 
第九十七条出现以下情况时,福建能源监管办会同福建省经信委、福建省发改委、福建省物价局做出暂停市场交易的决定,并向市场主体公布中止原因。
 
(一)电力市场未按照规则执行和管理的;
 
(二)电力市场运营规则不适应电力市场交易需要,必须进行重大修改的;
 
(三)电力市场交易发生恶意串通操纵市场的行为,并严重影响交易结果的;
 
(四)电力市场技术支持系统、自动化系统、数据通信系统等发生重大故障,导致交易长时间无法进行的;
 
(五)因不可抗力市场交易不能正常开展的;
 
(六)电力市场发生严重异常情况的;
 
(七)国家政策以及《电力市场监管办法》等其他有关规定要求中止的。
 
第九十八条电力交易机构和电力调度机构为保证电力系统安全稳定运行,可以进行市场干预。
 
市场干预期间,电力交易机构和电力调度机构应详细记录干预的起因、起止时间、范围、对象、手段和结果等内容,并报福建能源监管办、福建省经信委各案。
 
第九十九条当面临严重供不应求情况时,福建省经信委可依照相关规定和程序暂停市场交易,组织实施有序用电方案。当出现重大自然灾害、突发事件时,福建能源监管办、福建省经信委可依照相关规定和程序暂停市场交易,临时实施发用电调控。
 
第一百条当系统发生紧急事故时,电力调度机构按照安全第一的原则处理事故,由此带来的成本由相关责任主体承担,责任主体不明的由市场主体共同分担。
 
第一百零一条市场秩序满足正常交易时,电力交易机构应及时向市场主体发布市场恢复信息。
 
第十二章争议、违规处理和信用评价
 
第一百零二条本规则所指争议是市场成员之间的下列争议:
 
(一)注册或注销市场资格的争议;
 
(二)市场成员按照规则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的争议;
 
(三)市场交易、计量、考核和结算的争议;
 
(四)其他方面的争议。
 
第一百零三条市场成员之间发生争议,可通过自行协商、政府部门或监管机构调解、提请仲裁或法律诉讼进行解决。
 
第一百零四条申请监管机构调解,按国家有关电力争议调解办法执行,争议双方以书面形式向福建能源监管办提交调解申请。
 
第一百零五条市场主体有下列违规行为的,由福建能源监管办、福建省发改委、福建省经信委、福建省物价局调查处理,采取约谈、通报、责令改正、暂停交易、退出市场和法规规定的处理措施,情节严重的,强制退市、注销。
 
(一)提供虚假材料或其它欺骗手段取得市场准入资格;
 
(二)滥用市场力,串通报价,操纵或控制市场交易,哄抬或打压交易价格;
 
(三)电力用户将所购电量转售或变相转售给市场主体以外其他用户;
 
(四)无正当理由,不履行合同或协议,违规签订协议,同一标的电量与多家市场主体重复签订书面交易合同或协议的;
 
(五)通过交易平台确认交易后,不按要求签订交易合同或协议(交易确认单、电子合同等);
 
(六)不按时结算,侵害其他市场主体利益;
 
(七)欠电费一个月以上;
 
(八)不按时披露信息、提供虚假信息或违规发布信息;
 
(九)其它严重违反市场规则的行为。
 
市场主体一旦退出或者被列入黑名单,即由电力交易机构向社会公示,公示期满无异议的,从市场准入注册名单中删除。在取消相应用户类别销售电价政府定价前,退出市场的电力用户向所在地电网企业按政府定价购电。
 
市场主体自愿申请退出和违规情节较轻被退出市场的,在一年内不得参与电力市场交易;负面清单退出市场的,一年内不得参与电力市场交易;被列入黑名单、强制退市、注销的,三年内不得参与电力市场交易。
 
第一百零六条政府部门、市场成员应履行保密义务,不得泄露相关交易信息和商业机密。
 
第一百零七条福建能源监管办、福建省发改委、福建省经信委、福建省物价局根据职责针对不同类别的市场成员建立信用评价指标体系,建立企业法人及其负责人、从业人员信用记录,客观反映市场成员的经济承诺能力和可信任程度。
 
第一百零八条
 
市场成员可对有关违约、违规等情况提出信用评价申请,福建能源监管办、福建省发改委、福建省经信委、福建省物价局根据违约、违规事件的性质、造成的损失、社会影响等方面裁定结果,信用评价结果每年在政府指定网站按照指定格式发布,接受社会公开监督。
 
第一百零九条对于市场成员的违规行为,福建能源监管办、福建省发改委、福建省经信委、福建省物价局根据职责按照《行政处罚法》、《电力监管条例》以及《电力市场监管办法》等法律法规有关规定实施处罚。
 
第十三章附则
 
第一百一十条本规则由福建能源监管办负责解释。
 
第一百一十一条本规则未明确事项,按《电力中长期交易基本规则(暂行)》(发改能源E2016〕2784号)规定执行;本规则与国家政策、文件规定不符的,从其规定。
 
第一百一十二条本规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闽监能市场E2017〕96号文件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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