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电力市场交易规则发布:配售电公司可承担配电区域内电费收取和结算业务

2018-03-14 09:42:10 北极星售电网   点击量: 评论 (0)
福建能监办日前发布了福建能监办发布了的《福建省电力市场交易规则(试行)》。在此前的2017年12月27日,福建就发布了规则修改的征求意见稿。
11.对市场主体进行相关业务培训;
 
12.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和义务。
 
(二)电力调度机构
 
1.负责安全校核;
 
2.按调度规程公平、公开、公正实施电力调度,负责系统实时平衡,确保电网安全;
 
3.向电力交易机构提供安全约束条件和基础数据,配合电力交易机构履行市场运营职能;
 
4.合理安排电网运行方式,保障电力交易结果的执行(因电力调度机构自身原因(不可抗力除外)造成实际执行与交易结果偏差时,允许电力调度机构在10个工作日内进行偏差调整,仍存在问题时,按照程序和规则界定责任范围,各自承担相应的经济责任);
 
5.经依法授权按规定暂停执行市场交易结果;
 
6.按规定披露和提供电网运行的相关信息;
 
7.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和义务。
 
第三章交易周期和方式
 
第十四条初期,福建电力市场交易按交易周期主要有年度交易和月度交易等。根据市场需要,也可组织开展年度以上、季度交易等。
 
第十五条电力市场交易可以采取双边协商、集中竞价、挂牌交易等方式进行。
 
(一)双边协商交易指市场主体之间自主协商交易电量、电价,形成双边协商交易意向,签订双边交易确认单或协议(合同),提交交易确认单扫描文档,并通过交易平台向电力交易机构登记交易信息。电力交易机构对双边协商交易结果进行汇总,并将汇总结果提交电力调度机构安全校核,平台登记信息与交易确认单不一致的按无效处理。安全校核通过后,电力交易机构在交易平台上发布安全校核结果,交易相关方通过交易平台确认交易结果。
 
(二)集中竞价交易指市场主体通过交易平台申报电量、电价,电力交易机构考虑安全约束进行市场出清,经电力调度机构安全校核后,确定最终成交对象、成交电量与成交价格等。
 
(三)挂牌交易指市场主体通过交易平台,将意向购买或出售电量的数量和价格等信息对外发布要约,符合资格要求的另一方提出接受该要约的申请,经电力交易机构确认并提交经电力调度机构安全校核后,确定交易对象、成交电量和电价。
 
第十六条电力市场交易主要通过电力交易平台开展,电力交易机构负责建设和管理电力交易平台。市场主体在参与电力市场交易之前应在电力交易机构进行注册,办理交易平台数字密钥证书,签订交易平台使用协议和保密协议,遵守交易平台运行使用相关管理办法。电力交易机构根据市场主体注册情况按期组织市场主体的交易员参加交易平台使用培训。
 
第四章交易价格
 
第十七条交易价格由市场主体通过双边协商、平台集中竞价或挂牌等方式,以市场化方式形成。
 
第十八条双边协商的交易价格由交易双方自由协商约定;集中竞价的交易价格为统一出清的价格;挂牌交易价格为挂牌价格。
 
第十九条批发市场购电方(包括大用户、独立售电公司、配售电公司)的交易价格,以及零售市场售电公司与其代理中小用户之间的交易价格均为不包含基准电度输配电价、政府性基金及附加的购电折算上网价格,基准电度输配电价按照政府有权价格管理部门规定执行。即:用户实际购电电度电价=交易价格(折算购电价格)+基准电度输配电价+政府性基金及附加。基本电价按有关规定执行。
 
发电企业的交易价格为考虑用户输配电价调整系数后的折算售电价格。即:发电企业实际售电价格=交易价格(折算售电价格)-(燃煤机组标杆价一参与交易机组政府核定上网电价)。
 
第二十条合同电量转让交易时,维持原购售双方交易价格,填写转让电量确认单并提交电力交易机构执行。
 
第二十一条若采用价差交易方式,用户采取电网购销差价不变的方式确定市场交易购电价格,即发电侧上网价格调整多少,用户侧用电价格调整多少的方式。
 
即:发电企业售电价格=交易单元基数电量批复上网电价+交易价差批发市场交易用户购电电度电价=目录电价(电度电价)+交易价差售电公司代理用户购电电度电价=目录电价(电度电价)+交易价差。
 
对于尚未核定输配电价格的地区(地方电力公司、增量配电试点园区配售电公司等),采用价差模式。
 
第二十二条双边协商交易原则上不进行限价。集中竞价交易中,为避免市场操纵及恶性竞争,可以对报价或者结算价格进行限价,为维护市场稳定,结合实际可调整上、下限幅度。
 
第二十三条电力用户基本电价(容量电价)
 
按政府有权价格管理部门的有关规定收取,遇有调整则相应调整。
 
第二十四条执行峰谷电价的电力用户参加直接交易时,可以继续执行峰谷电价,直接交易电价作为平段电价,峰、平、谷时段及浮动幅度按政府有权价格管理部门的规定执行。如按直接交易电价结算,电力用户通过辅助服务考核与补偿机制分摊调峰费用或者直接购买调峰服务。电力用户侧单边执行峰谷电价造成的损益单独记账。
 
采用发用电调度曲线一致方式执行合同的电力用户,不再执行峰谷电价,按直接交易电价结算。
 
参与电力市场交易的峰谷电价发电企业,市场交易电价作为平段相应上网电量的结算电价,市场交易电量为平段相应上网电量。平段上网电量不足时,按照价差水平不变的原则,从峰谷上网电量中结算。
 
第二十五条售电公司在其经营范围内与用户的交易电价和电量由其双方协商形成,不受第三方干预。为保障电费结算,售电公司应根据需要将相关信息提交电力交易机构,电力交易机构应为其承担保密义务。
 
第二十六条辅助服务市场化之前,发电企业应通过辅助服务考核与补偿机制承担系统辅助服务责任;用户侧辅助服务市场建立后,电力用户也应公平承担系统辅助服务责任。
 
第五章交易组织
 
第一节通则
 
第二十七条每年福建省经信委提出次年度全省电力市场交易电量规模。实际交易电量规模可根据电力市场的变化情况适时进行调整。
 
第二十八条每年10月,福建电力市场管理委员会研究提出次年度全省电力直接交易工作建议;12月,福建省经信委牵头会同相关部门拟定次年度电力直接交易总体方案,包括年度月度交易电量规模、发电企业准入机组容量等内容。
 
交易总体方案经省政府办公厅组织电力直接交易工作协调小组成员单位讨论确定后实施,相关单位按职责做好具体工作。
 
第二十九条交易开展前,电力用户、售电公司应按照交易通知要求,提前向电力交易机构提交本次交易电量需求,年度电量需求应包含分月电量初步计划。未按时填报的,视为不参与本次交易。
 
对于月度交易,原则上应依次实施分月合同电量调整、合同转让交易、双边协商交易、集中竞价、挂牌交易。初期,月度下调分月合同电量或合同出让者,不允许参加下调月度的集中竞价、挂牌等购电交易。
 
每月15日前市场主体向电力交易机构提交次月及后续月份的年度双边交易的分月计划调整申请,18日前组织完成次月合同电量转让交易和月度双边交易申报,25日前组织完成次月月度竞价交易申报。月度交易中,单一售电公司申报电量不应超过月度集中交易总电量的15%。
 
第三十条电力交易机构根据交易通知要求和申报结果,公布购买方提出的总电量需求和发电侧交易总电量限额。
 
对于年度双边协商交易,发电侧交易总电量限额应控制在购买方交易电量总限额的100%~110%范围之内。
 
第三十一条交易时,电力用户和售电公司向电力交易机构提交的交易电量范围为其在本次交易前所填报的需求电量的7%~103%。
 
第三十二条为防止出现市场操控力,对每批次参与交易的市场主体交易电量设置限额。为维护市场稳定,必要时可对交易限额进行调整。
 
单一售电公司交易电量限额(交易总电量x15%。单一发电交易单元1交易电量限额=发电侧交易总电量×该发电交易单元参与交易机组容量/参与交易的发电主体机组的总容量,且单一发电交易单元交易限额(发电侧交易总电量x25%。
 
发电交易单元参与交易机组容量为交易方案明确的当期准入机组容量总和。
 
第三十三条每批次交易完成后,按交易方案需要扣减发电企业计划发电容量的,按发电企业成交电量相应扣减发电容量,计算方式如下:
 
扣减容量=交易电量/(1一综合厂用电率)/平衡小时数
 
第三十四条发电企业按交易单元申报电量、价格或价差;电力用户可按用电单元组合申报电量、价格或价差;售电公司可不区分用电单元方式申报电量、价格或价差。
 
发电企业、电力用户、售电公司申报最少电量为10万千瓦时,申报电价为含税价格。
 
第二节双边协商交易的组织
 
1发电交易单元:同一家发电企业内批复上网电价相同的机组组合。
 
第三十五条现阶段双边协商交易以年度双边协商交易为主,未来根据市场需要也可组织其他时间周期的双边协商交易。
 
第三十六条电力交易机构根据年度交易总体方案,于年度交易日提前3至5日(月度提前2日)在交易平台上发布年度(月度)双边协商交易公告。
 
第三十七条市场主体按市场交易规则在规定时间内双边自由协商,确定交易意向,签订双边交易确认单或协议(合同),明确交易电量、交易电价及年度分月电量计划,上传双边交易确认单扫描文档。
 
第三十八条双边自由协商交易后,电力交易机构按交易公告确定的时间统一开放交易平台,交易双方在规定的时间内通过交易平台向电力交易机构登记确认交易电量、电价(价差)、分月计划等交易信息。双方在交易平台上登记的交易电量、电价等信息应与上传的交易确认单约定的电量、电价等信息相一致,不一致的为无效申报。
 
第三十九条电力交易机构在交易登记日结束后的第二个工作日10:00前完成双边协商交易信息的汇总,并将汇总结果提交电力调度机构进行安全校核,电力调度机构在规定的时间内将校核结果返电力交易机构。
 
第四十条电力交易机构在电力调度机构返安全校核结果后的下一个工作日10∶00前,发布交易结果,交易相关方通过交易平台确认交易结果。双边交易电量以安全校核结果为准。
 
第三节集中竞价交易的组织
 
第四十一条年度双边交易完成后,根据市场需要适时开展集中竞价交易。现阶段,集中竞价交易主要开展月度集中竞价交易。
 
第四十二条月度集中竞价交易开展时,电力交易机构一般于交易日提前2日在交易平台上发布交易公告。
 
第四十三条集中竞价交易开始后,发电企业、售电公司和电力用户通过交易平台申报电量、价格或价差。交易平台对申报数据进行确认,并以申报截止前最后一次的有效申报作为最终申报。
 
第四十四条集中竞价交易采用边际价格(价差)出清方式。具体出清方式按照以下原则进行如下:
 
(一)按照“价格(价差)优先原则”,对发电企业按照申报价格(价差)由低到高排序,对电力用户、售电公司按照申报价格(价差)由高到低排序。
 
(二)根据发电企业申报曲线与电力用户申报曲线交叉点对应的价格(价差),确定市场边际成交价格(价差)。当发电企业与电力用户边际成交价格(价差)不一致,则按两个价格(价差)的算术平均值作为市场成交价格(价差)执行。
 
(三)当价格或价差相同的申报电量不能全部成交时,根据申报电量按等比例原则分配成交电量。
 
第四十五条电力交易机构在闭市后第一个工作日10:00前,将交易意向提交电力调度机构进行安全校核,电力调度机构在规定时间内将校核结果返电力交易机构。
 
第四十六条电力交易机构在收到安全校核结果后的下一工作日10∶00前,通过交易平台向市场交易主体发布交易结果。
 
第四节挂牌交易的组织
 
第四十七条当市场主体通过挂牌方式开展交易时,应将购买或出售电量的数量和价格等意向交易信息提交给电力交易机构,月度以上挂牌交易还应提交分月电量计划。
 
第四十八条电力交易机构在收到意向交易信息后的3日之内,在交易平台上发布挂牌交易公告。
 
第四十九条挂牌交易应在公告发布2日后启动,有意接受该交易要约的市场主体通过交易平台申报交易电量。
 
第五十条申报时间截止后,电力交易机构进行交易出清。当申报方申报总交易电量小于或等于总挂牌电量时,按申报电量成交;当申报方申报总交易电量大于总挂牌电量时,按申报电量等比例确定成交电量。挂牌交易成交电价均为挂牌价格。
 
第五十一条原则上交易申报至出清不超过2个工作日,在交易出清后的第二个工作日10∶00之前,电力交易机构将预成交结果提交电力调度机构进行安全校核,电力调度机构在规定时间内将校核结果返电力交易机构,形成最终交易结果。
 
第五十二条电力交易机构在电力调度机构返安全校核结果后,于下一工作日10∶00前发布挂牌交易结果。
 
第五节交易合同的签订和备案
 
第五十三条市场主体对交易结果如有异议的,应在交易结果发布后的下一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电力交易机构提出,由电力交易机构会同电力调度机构在后一工作日之内给予解释和协调。
 
第五十四条在执行电子合同前,年度双边交易电力市场交易合同的签订采用公示统一标准合同范本和签订交易确认单的方式进行。电力交易机构在发布交易公告时一并发布《电力市场交易合同(示范文本)》和《电力市场交易确认单》。
 
市场主体在参加交易前应事先阅读交易合同范本;平台登记前应签订交易确认单或协议(合同),并将交易确认单扫描文档提交电力交易机构。交易结果确定后,交易相关方应在5个工作日内将纸质交易确认单或协议(合同)提交至电力交易机构,对交易合同文本内容和交易电量、电价等进行确认。为简化工作流程,月度竞价或挂牌交易不再签署书面合同或交易确认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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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李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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