售电公司作为售电侧改革市场主体目前存在的问题

2018-10-29 11:25:54 聂光辉频道  点击量: 评论 (0)
政策落实的循序渐进与市场主体的过激反应之间的矛盾导致业内对新电改成效的质疑,部分售电公司甚至开启了注销之路,由此也引发了对售电侧改革能否真正推进的质疑。质疑的同时,我们也需要反思关于售电公司这一市场主体目前存在的问题。

促进售电侧开放应该是新一轮电力体制改革能够取得实效的重要手段,也是重要目标,推进新一轮电力体制改革应以问题为导向,这原本是没有值得怀疑的,然后事实上,新电改在实施过程中过于缓慢,以售电侧改革为例,作为售电侧改革的重要市场主体售电公司,在新电改确立了“放开两端、管住中间”的思路后,在各地如雨后春笋般的注册了,为了适应可能出现的新的售电业务模式,新电改主导成立了北京电力交易中心和广州电力交易中心,形成了事实上的国家电网公司、南方电网公司齐头并进的格局。政策落实的循序渐进与市场主体的过激反应之间的矛盾导致业内对新电改成效的质疑,部分售电公司甚至开启了注销之路,由此也引发了对售电侧改革能否真正推进的质疑。质疑的同时,我们也需要反思关于售电公司这一市场主体目前存在的问题。

(来源:聂光辉频道 作者:聂光辉)

成立售电公司的合理性在于引入社会资本进入到售电环节,目前大部分的电力输配电环节及售电环节都是由国家电网公司和南方电网公司垄断经营的,作为电力系统两端的发电端的电厂和受电端的电力用户的选择性比较弱,电力用户的选择性则是更加的被动。放开两端,就意味着电力用户和发电厂之间有了对话的可能,对于削弱电网公司的输配电环节的“剥削”显然是有利的。这也意味着成立的售电公司的来源及资质不同对于消减电网公司的“剥削”的力度是有很多影响的。

将售电公司可以简单的划分为单纯的以售电业务为主的公司和其他类型的公司,单纯的以售电业务为主的公司实际上就是新电改夹缝中生存型的企业,业务模式不太可能具有多样性,盈利来自于统购统销的电力交易的垄断局面的瓦解,这类公司的业务内容也是售电侧改革当中应当推行的基本电力销售模式。其他类型的售电公司目前主要集中在是否有配网权或发电能力,这些公司实际中不能再简单的理解为服务型的售电公司,而是在一定程度上具有和电网公司议价权的新型电力服务商。

目前新电改尚没有真正的细化措施针对不同类型的售电公司应当承担的企业社会责任加以规范。不论哪一类型的售电公司,都需要解决好电力供应的公益服务问题和盈利性商业行为之间的矛盾,这也是新电改的难点之一,也就是说,售电侧改革首先要能够完成保障性用电成本不能过分攀升,这显然不是电力市场化的目标方向。

售电公司的业务模式除了基本的电力销售,还可能具有附加增值服务可供电力用户选择,包括个性化服务、节能服务在内的附加增值服务都脱离不了电力用户最核心的追求,那就是以较低的用电成本使用到较高质量的电能,这里的较高质量的含义应该包含电力供应的可靠性、稳定性及经济性等。

在实际的电力交易竞争中,没有配网权或不具备发电能力的类似于中间服务商的这一类售电公司生存空间可能受到严重挤压,最近申请注销的一批售电公司多是这类企业,而具有配网权或发电能力的售电公司,实际上售电只是这些公司原有业务的延伸,对于这类售电企业而言,目前新电改的政策导向是给它们提供新增配网业务的试验场,对于原有的配网业务开放还是比较保守的。笔者曾针对新电改提出过能量流和信息流的概念,对于售电侧改革,如何保证售电公司这一市场主体能够公平的竞争,就需要规范售电公司的资质问题,把不同资质的企业放在不同的竞争平台上,或者有序放开竞争,不能拿既掌握能量流又掌握信息流的售电公司来竞争只经营其中之一的售电公司。

售电公司这一市场主体是新兴商业产物,对于售电侧改革的推进具有现实的促进作用,通过规范不同资质的售电公司间的可能存在的竞争关系,避免市场监管的不利导致社会资本进驻售电侧改革受阻或者被国有资本绑架的现象出现,售电侧改革伊始,最重要的是能够让不同资质的合法的售电公司都有生存余地,对于调动社会资本的积极性很有帮助。

大云网官方微信售电那点事儿

责任编辑:电力交易小郭

免责声明:本文仅代表作者个人观点,与本站无关。其原创性以及文中陈述文字和内容未经本站证实,对本文以及其中全部或者部分内容、文字的真实性、完整性、及时性本站不作任何保证或承诺,请读者仅作参考,并请自行核实相关内容。
我要收藏
个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