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2017年碳排放权配额分配方案印发:344家企业纳入碳排放配额管理

2018-01-16 09:46:35 北极星售电网   点击量: 评论 (0)
湖北省发改委日前印发了《湖北省2017年碳排放权配额分配方案的通知》,根据对湖北省2014—2016年任一年综合能耗1万吨标准煤及以上的工业企
湖北省发改委日前印发了《湖北省2017年碳排放权配额分配方案的通知》,根据对湖北省2014—2016年任一年综合能耗1万吨标准煤及以上的工业企业碳排放核查的结果,确定344家企业作为2017年纳入碳排放配额管理的企业(以下简称“纳入企业”),涉及电力、钢铁、水泥、化工等15个行业。详情如下:
 
省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湖北省2017年碳排放权配额分配方案的通知
 
各市、州、直管市发展改革委,有关企业:
 
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将《湖北省2017年碳排放权配额分配方案》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1.湖北省2017年碳排放权配额分配方案
 
2.湖北省2017年纳入碳排放配额管理企业清单
 
湖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18年1月10日
 
附件1
 
湖北省2017年碳排放权配额分配方案
 
根据国家关于碳排放权交易试点工作的统一部署、《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切实做好全国碳排放权交易市场启动重点工作的通知》(发改办气候〔2016〕57号)、《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做好2016、2017年度碳排放报告与核查及排放监测计划制定工作的通知》(发改办气候〔2017〕1989号)以及《湖北省碳排放权管理和交易暂行办法》(省政府令第371号)和《关于修改<湖北省碳排放权管理和交易暂行办法>第五条第一款的决定》(省政府令第389号),为科学合理地确定我省年度碳排放配额,规范有序地开展配额分配和管理,特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思路
 
在配额总量确定的基础上,配额分配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采用标杆法、历史强度法与历史法相结合的方法,实行事前分配与事后调节相结合的方式,建立稳定市场的调节机制,对我省碳排放权配额进行科学分配和规范管理。
 
二、纳入碳排放配额管理的企业清单
 
根据对我省2014—2016年任一年综合能耗1万吨标准煤及以上的工业企业碳排放核查的结果,确定344家企业作为2017年纳入碳排放配额管理的企业(以下简称“纳入企业”),涉及电力、钢铁、水泥、化工等15个行业。具体行业和企业见2017年湖北省纳入碳排放配额管理企业清单(附件2)。
 
三、配额总量与结构
 
(一)配额总量
 
根据2017年湖北省单位生产总值二氧化碳排放下降目标要求和2017年我省经济增长预期,确定年度碳排放配额总量。
 
2017年碳排放配额总量为2.57亿吨。
 
(二)配额结构
 
碳排放配额总量包括年度初始配额、新增预留配额和政府预留配额。计算方法如下:
 
1.年度初始配额=纳入企业初始配额之和
 
2.政府预留配额=碳排放配额总量×8%
 
3.新增预留配额=碳排放配额总量-(年度初始配额+政府预留配额)
 
政府预留配额主要用于市场调节,新增预留配额主要用于企业新增产能和产量变化。
 
四、纳入企业配额分配方法
 
(一)纳入企业配额计算方法
 
配额实行免费分配,采用标杆法、历史强度法和历史法相结合的方法计算。其中,水泥(外购熟料型水泥企业除外)、电力、热力及热电联产行业采用标杆法,造纸、玻璃及其他建材、陶瓷制造行业采用历史强度法,其他企业采用历史法。
 
采用标杆法和历史强度法的企业,先按企业2016年实际碳排放量的一半预分配配额;采用历史法的企业,先按企业历史排放基数的一半预分配配额。再根据企业2017年实际生产情况核定2017年度配额,预分配额多退少补。
 
1.采用标杆法的企业配额计算方法
 
预分配额=2016年实际碳排放量×50%
 
企业实际应发配额=2017年实际产量×行业标杆值×市场调节因子
 
2. 采用历史强度法的企业配额计算方法
 
预分配额=2016年实际碳排放量×50%
 
企业实际应发配额=2017年实际产量×历史碳强度值×行业控排系数×市场调节因子
 
其中,历史碳强度值等于企业基准年间碳强度的加权平均值,每年碳强度的权重为当年产量占三年总产量的比例。
 
3. 采用历史法的企业配额计算方法
 
预分配额=历史排放基数×50%
 
企业实际应发配额=历史排放基数×行业控排系数×市场调节因子÷12×正常生产月份数
 
历史排放基数为企业基准年间碳排放的算术平均值。
 
市场调节因子=1-(上一年度市场存量/当年碳排放配额总量)
 
2017年度的市场调节因子为0.9781。
 
行业控排系数(具体数值见附件1-1)是用于核定企业既有设施排放配额的参数。依据各行业减排成本、减排潜力、行业竞争力、各行业碳排放历史变化趋势等因素综合测算确定。
 
(二)基准年
 
1.基准年选取方式
 
按照纳入企业2014年至2016年碳排放边界和碳排放量变化情况,基准年选取方式如下:
 
(1)企业在2014-2016年间没有发生因增减设施等导致碳排放量发生重大变化的,基准年为2014-2016年;
 
(2)企业在2014-2016年间存在因增减设施导致碳排放量发生重大变化的,以企业2014-2016年间最早按最新产能连续正常生产的月份至2016年底的碳排放量作为核定配额的依据。若正常生产月份不足一年,则以正常生产月份的月排放平均值乘以12折算成一年来核定配额。
 
2.基准年碳排放量修正
 
企业在基准年期间累计停产不足6个月的,其年度碳排放量根据实际月均碳排放量乘以12予以修正。
 
(三)标杆值
 
1.水泥行业
 
水泥企业的标杆值采用湖北省2017年位于第40%位纳入水泥企业的单位熟料碳排放量,具体的标杆值根据当年的核查数据测算确定。水泥企业配额分配的核算边界为从原燃材料进入生产厂区均化开始,包括水泥原燃料及生料制备、熟料烧成、熟料到熟料库为止,不包括厂区内辅助生产系统以及附属生产系统。
 
2.电力行业
 
燃煤电厂各机组标杆值的选取标准为:超超临界以及60万千瓦超临界机组参考《煤电节能减排升级与改造行动计划(2014-2020)》(发改能源〔2014〕2093号)中的先进值,30万千瓦超临界及亚临界机组采用本省纳入企业同类型机组现役最先进值(具体数值见附件1-2);采用天然气、煤矸石等其他燃料的发电企业,其标杆值等于企业基准年间单位综合发电量碳排放量的加权平均值,每年碳强度的权重为当年综合发电量占三年综合发电总量的比例。
 
3.热力及热电联产行业
 
热力及热电联产企业标杆值采用湖北省2017年位于第40%位纳入热电联产企业的单位综合发电量碳排放量,具体的标杆值根据当年的核查数据测算确定;纯热力行业、采用天然气为燃料的热电联产企业的标杆值等于企业基准年间单位综合发电量碳排放量的加权平均值,每年碳强度的权重为当年综合发电量占三年综合发电总量的比例。
 
电力、热力及热电联产行业所计电量为综合发电量,计算公式为:
 
综合发电量=发电量+供热量/热电折算系数
 
其中,热电折算系数为36百万千焦/万千瓦时。
 
五、企业产量变化的配额变更
 
(一)申请条件
 
企业因产量变化导致当年碳排放量与年度碳排放初始配额相差20%以上或者20万吨二氧化碳以上的,应当向主管部门报告。主管部门应当对其碳排放配额进行重新核定。
 
(二)核定方法
 
根据重新核定结果,对企业当年碳排放量与企业年度初始配额的差额超过企业年度初始配额的20%或20万吨以上的部分予以追加或收缴。
 
1.企业当年碳排放量与企业年度初始配额的差额超过企业年度初始配额的20%
 
追加配额=企业当年碳排放量-企业年度初始配额×(1+20%)
 
收缴配额=企业年度初始配额×(1-20%)-企业当年碳排放量
 
2.企业当年碳排放量与企业年度初始配额的差额超过20万吨
 
追加配额=企业当年碳排放量-企业年度初始配额-20万吨
 
收缴配额=企业年度初始配额-企业当年碳排放量-20万吨
 
六、企业配额的发放
 
(一)2017年配额发放
 
预分配额通过注册登记系统发放给企业,在完成企业碳排放量核查后,根据当年实际生产情况核定其实际应发配额。
 
企业对碳排放配额分配有异议的,应及时向主管部门申请复查。
 
省级主管部门将根据国家出台的相关政策,对纳入全国碳市场的湖北试点企业的配额发放制定相应的处理办法。
 
(二)其他说明
 
企业的机组、生产线或装置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不予发放配额;已经发放配额的企业经核查后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则按规定收回部分配额。
 
1.违反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私自建设的;
 
2.根据国家和省有关文件要求应关未关的。
 
七、企业合并、分立与关停情况的处理
 
纳入企业发生合并、分立、关停或迁出本省的,应在作出决议之日起30日内报主管部门核定配额变更。配额变更的申请条件和核定方法如下。
 
(一)企业的合并
 
纳入企业之间合并的,由合并后存续或新设的企业承继配额,并履行缴还义务。合并后的碳排放边界为纳入企业在合并前各自的碳排放边界之和。
 
纳入企业和非纳入企业合并的,由合并后存续或新设的企业承继配额,并履行缴还义务。合并当年的碳排放边界仍以纳入企业合并前的碳排放边界为准,合并次年重新核定。
 
(二)企业的分立
 
纳入企业分立的,应当明确分立后各企业的碳排放边界及配额量,并报送主管部门。分立后的企业仍然履行各自的缴还义务。
 
(三)企业的关停或搬迁
 
纳入企业关停或迁出本省的,应及时报告主管部门,并按照经审定后的当年碳排放量完成配额缴还,当年剩余配额由主管部门收回,次年不再对其发放配额。
 
纳入企业碳排放边界内主要生产设施累计停止生产6个月以上的,应及时报告主管部门,并按照经审定后的当年碳排放量完成配额缴还,当年剩余配额由主管部门收回,次年是否对其发放配额视企业是否恢复正常生产而定。
 
纳入企业发生上述情形的,应在30个工作日内通过本省注册登记系统办理相关变更手续。
 
各地碳交易主管部门应当主动作为,跟踪服务,密切关注企业产能变化以及合并、分立、关停、搬迁等情况,及时向省级主管部门报告。
 
附件:1-1.各行业控排系数
 
1-2.电力行业燃煤机组标杆值
 
附件1-1
 
各行业控排系数
 
 
附件1-2
 
电力行业燃煤机组标杆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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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lix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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