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增量配电企业在疫情防控期间不得收取高可靠性供电费等费用

2020-02-13 13:21:29 贵州省发改委  点击量: 评论 (0)
贵州省发展改革委2月11日印发《关于对疫情防控期间企业执行支持性电价政策的通知》,在疫情防控期间采取灵活的支持性电价政策,切实有效降
贵州省发展改革委2月11日印发《关于对疫情防控期间企业执行支持性电价政策的通知》,在疫情防控期间采取灵活的支持性电价政策,切实有效降低企业用电成本,支持实体经济共渡难关。 
 
《通知》明确,执行支持性两部制电价政策。对因满足疫情防控需要扩大产能的企业,原选择按合同最大需量方式缴纳基本电费的,实际最大需量不受合同确定值限制。实际最大需量未超过合同确定值5%的,仍按合同确定值收取,超过合同确定值5%的部分据实收取,不加倍收取基本电费。对疫情防控期间暂不能正常开工、复工的企业,放宽基本电费计费方式变更周期和减容(暂停)期限。企业可根据用电需求变化情况,即日可申请变更下一个月(或下一计费周期)计费方式和减容、暂停、减容恢复、暂停恢复用电,自申请之日起暂停(减容)部分免收基本电费,同时减免起始时间追溯至2020年2月1日。 降低中小企业和为疫情防控服务的医疗等场所运营成本。2020年2月至3月期间对停产、停业的中小企业暂不进行功率因数考核。对中小企业在疫情防控期间的用电实行“欠费不停供”,疫情防控结束后2个月内由企业补缴缓缴的各项费用,缓缴期间免收滞纳金。全力保障为疫情防控直接服务的新建(扩建)医疗等场所、疫情防控物资生产企业用电需求,不得收取高可靠性供电费等费用。
 
 《通知》要求,贵州电网有限责任公司、各增量配售电企业要细化落实相关电价政策,密切关注企业生产动向,主动向用户宣传告知,切实加强服务工作,做好用户申请受理、办理减免等工作,疫情防控期间用户申请资料可容缺后补。 据贵州省发展改革委有关负责人介绍,上述政策执行后,可在疫情防控期间每月降低企业用电成本1.25亿元左右,一定程度上缓解企业特殊时期的经营压力。
 
详情如下:
 
省发展改革委关于对疫情防控期间企业执行支持性电价政策的通知
 
黔发改价格〔2020〕120号
 
各市(州)发展改革委(局)、贵安新区经济发展局,贵州电网有限责任公司、各增量配售电企业: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有关决策部署,在疫情防控期间降低企业用电成本,支持实体经济共渡难关,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现将我省在疫情防控期间执行支持性电价政策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对因满足疫情防控需要扩大产能的企业,原选择按合同最大需量方式缴纳基本电费的,实际最大需量不受合同确定值限制。实际最大需量未超过合同确定值5%的,仍按合同确定值收取,超过合同确定值5%的部分据实收取,不加倍收取基本电费。
 
二、对疫情防控期间暂不能正常开工、复工的企业,放宽基本电费计费方式变更周期和减容(暂停)期限。企业可根据用电需求变化情况,按月申请变更基本电费计收方式(按变压器容量、合同最大需量、实际最大需量),不受“计费方式按季度变更”等条件限制,电网企业在下月计算上月电费时即按新方式计费。申请减容(暂停)的企业不受“应提前向电网企业申请”、“暂停时间每次不得少于十五日”等条件限制,自申请之日起减容(暂停)部分免收基本电费。对于疫情发生以来停工、停产的企业,可将减免起始时间追溯至2020年2月1日。
 
三、2020年2月至3月期间对停产、停业的中小企业暂不进行功率因数考核。对中小企业在疫情防控期间的用电实行“欠费不停供”,疫情防控结束后2个月内由企业补缴缓缴的各项费用,缓缴期间免收滞纳金。
 
四、各级供电局、各增量配电网企业要全力保障为疫情防控直接服务的新建(扩建)医疗等场所、疫情防控物资生产企业用电需求,不得收取高可靠性供电费等费用。 
 
五、各级发改部门要按照本通知要求,周密安排,加强对辖区内增量配电网企业的业务指导,确保各项政策措施得到全面落实。贵州电网公司、各增量配售电企业要细化落实相关电价政策,密切关注企业生产动向,主动向用户宣传告知,切实加强服务工作,做好用户申请受理、办理减免等工作,疫情防控期间用户申请资料可容缺后补,促进企业尽早复工复产。
 
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20年2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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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叶雨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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