增量配电常态化发展还需哪些保障机制

2024-02-26 10:45:23 爱能界作者:吴俊宏  点击量: 评论 (0)
自第五批国家增量配电试点文件发布要求各省可自行开展增量配电业务以来,我国的增量配电业务其实已进入常态化发展阶段。何谓常态化发展?即...

自第五批国家增量配电试点文件发布要求各省可自行开展增量配电业务以来,我国的增量配电业务其实已进入常态化发展阶段。何谓常态化发展?即不再需要组织国家试点项目的申报和管理,利用常态化机制让各地方新的增量配电项目能够有渠道可以立项、有方式可以落地、有规则可以生存,这也符合相关文件要求进一步向社会资本放开配电网业务的一贯要求。

但目前来看,除少数地方开展了五批次以外的增量配电项目以外,大多数地方对于新的增量配电项目还讳莫如深,致使增量配电业务的“常态化发展”变成了“停滞化发展”。在这样的背景下,一些有潜力的优质项目也找不到推动的渠道和方法。其实自中发[2015]9号文以后,相关文件已经足够可以去支持地方开展新的增量配电项目。只是大家在改革博弈难度面前,习惯了每件事都必须得找到十分充足的依据才敢去做,比如文件说支持新能源就近接入增配电网,但是由于没有说就近是多近,就使得很多地方不敢同意新能源就近接入增量配电网消纳。如此一来,建立更加明确的增量配电常态化发展机制对于保障各地新的增量配电项目开展显得非常重要。

(来源:微信公众号“爱能界”作者:吴俊宏)

建立更加明确的增量配电常态化发展机制将包括以下9大方面。

一、增量配电业务申报/立项机制

以前是国家发改委、能源局发布增量配电试点申报通知,项目通过申报、获批后才能按照增量配电业务模式推动下一步工作。但在常态化机制要求下,无论是通过国家试点、亦或省级试点统一申报方式均不是可取的常态化增量配电项目立项方式。比如已经常态化投资的新能源项目或普通电网项目,就没有要成为试点才能投资建设的前提条件。建立符合条件项目的申报和批复机制,让优质增量配电项目随时可以有合理渠道立项,同时有明确主管部门可以批复,是增量配电业务能进一步开放的首要条件和基本条件。

二、业主优选及特许经营机制

通过市场化方式优选增量配电项目业主并不困难,业主优选也并不是前几批增量配电项目工作的难点。但是建立政府对增量配电投资业主的监管机制却十分重要。虽然要支持配电业务的放开和社会资本的进入,但是并不是要放松对增量配电网投资方的监管。增量配电网非常符合公用事业的特许经营特征,然而相关文件并没有明确其特许经营的要求。建立更加科学的增量配电业主优选和特许经营进入和退出机制对于管理和约束未来更多元化的配电网投资方、保障配电网项目安全有效供电非常重要。

三、配电区域划分机制

配电区域划分一直是增量配电网开展的难点,合理的配电区域、存量资产的处置、存量用户的供电、过度期的供电等都是配电区域划分考虑的重点因素。新的配电区域划分管理办法马上出台,对于夯实配电区域划分机制、支持增量配电业务常态化开展将发挥重要作用。

四、配电网规划管理机制

增量配电网规划是配电网项目开展的重点。最初规划可由地市能源主管部门审批,后来27号文明确要求试点项目的规划由省级主管部门审批。对于未来常态化投资非试点性质的增量配电项目而言,高效的配电网规划管理机制才更有利于项目落地。

五、并网接入机制

这大概是增量配电业务开展最难、最矛盾的点。一方面要让社会资本切割原本属于本地电网企业的地盘和业务,另一方面又要让本地电网企业支持增量配电网的并网接入。《电网公平开放监管办法》对于电网公平开放做了具体要求,一定程度上缓解了增量配电网并网接入的机制问题。

六、调度管理机制

目前来看,并没有专门针对增量配电网调度管理要求的文件和并网调度协议的官方模板。有些地方仍然按照用户并网调度协议与增量配电网进行签订,有些地方则提出不合理的协议条款。无论从电网运行的安全角度,还是从有利于配电网运行效率提升的角度,均需要更加合理的针对增量配电网的调度管理机制,特别是在未来更多新能源和储能接入增量配电网以后,更有待建立具备源网荷储一体化特征的增量配电网调度管理机制。

七、电源接入和管理机制

争取电源接入权一直是各增量配电网在努力的。增量配电网应该具备公平市场主体地位的电源接入权力。在双碳目标战略要求下,越来越多文件鼓励电源接入增量配电网消纳。常态化的电源接入机制应基于客观的技术经济性,减少不合理的政策约束。

八、电力交易机制

随着增量配电网的源网荷储一体化特征愈发明显,增量配电网不仅是一个以用电为特征的负荷单元,可能也是兼具发电特征的电源单元。无论是从经济性角度、技术管理角度、或是从市场公平性角度,增量配电源网荷储一体化单元都有必要将余电通过合理的市场规则反送电网交易到外部,比如作为一个虚拟电厂单元参与到省级电力市场。目前缺乏相关机制去支持增量配电网内部电源参与到全省的电力交易之中。

九、配电价格机制

增量配电网是一种提供公共供电服务的业态,与其它电网类似,其投资收益也应符合或参考基于合理收益率的“准许收入”原则。但大多数增量配电网配电价格机制执行标准与其“准许收入”相比还差距甚远,使得其从源头上就使得增量配电网的投资不具备回收自洽性。目前,一些增量配电网正在努力和地方价格主管部门争取更合理的价格机制,一些增量配电网通过努力也已经取得了合理的价格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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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雨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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