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力体制改革的阻力是什么?各地售电侧改革试来试去 最终还是以直购电为主要内容

2016-11-22 08:40:28 中国能源报 作者:刘树杰 杨娟  点击量: 评论 (0)
新一轮电力市场化改革轰轰烈烈,从降电价角度看,成绩斐然。但从市场化改革的核心——竞争性电力市场建设角度看,进展并不明显。为使电力体制改革顺利推进,以下五个现状须尽快改变。1 现状一:大用户直接交易有
新一轮电力市场化改革轰轰烈烈,从“降电价”角度看,成绩斐然。但从市场化改革的核心——竞争性电力市场建设角度看,进展并不明显。为使电力体制改革顺利推进,以下五个现状须尽快改变。
 
 
 
1.现状一:大用户“直接交易”有利无责
 
真正的“大用户与发电企业直接交易”,是电力“双边交易”市场构架的重要组成部分,遵循“交易自由、自负其责”这一市场经济的基本法则。依此原则看,现行大用户“直接交易”,有“双边交易”之形,无“双边交易”之实:
 
一是发电企业能够与之直接交易的大用户,并非基于市场选择,而是由地方政府确定,具有明显定向优惠性质;
 
二是没有“平衡机制”。在真正的电力“双边交易”市场中,大用户作为批发市场的买方,必须对自己的购买承诺负责,亦即其日负荷曲线应与合同执行日的负荷计划相符,否则,须为由此导致的系统能量不平衡承担经济责任。而现行的“直接交易”均无此“平衡机制”,被准入的大用户们得到了降价的好处,但不平衡的责任却仍由其他用户承担。因此,这样的“直接交易”达到一定规模后,必将不可持续。
 
“直接交易”的合理归宿,取决于电力交易模式的选择。如果选择电力库模式,现行的“直接交易”可改造为“差价合约”,用作买、卖双方应对“单一现货市场”价格风险的避险工具;如果选择“双边交易”模式,现行的“直接交易”应演变为双边实物合同,即无论合约期限多长,买、卖双方均须以执行日负荷曲线的方式履约,并为合同执行偏差导致的系统不平衡承担经济责任。
 
2.现状二:试点成为“直接交易”的全面推行
 
电力体制改革影响深远而我国又缺乏经验,对已确定的方案在合适的地区进行试点非常必要。但现在的改革试点主要基于地方政府申请,上报方案千篇一律,改革的实质性内容惊人一致:以大型工商业用户电价降低为目标的“直接交易”。其实,在电力严重过剩的条件下,如要降价,根本不需要试点。真正的“试点”,应是中央政府主管部门设计的改革方案,是基于电力技术特性的分时交易及与之相关的市场构架各部分的相互联系,而不应让各地“摸着石头过河”,更不该是已经试点了十多年的年度或月度“直接交易”。
 
“售电侧切入”被称为新一轮电力体制改革的最大亮点,但这一“亮点”并不符电力市场化改革的内在逻辑。因为售电侧竞争的前提是批发竞争,未建批发市场而推动零售竞争,零售竞争就是无源之水、无本之木。所以,尽管各试点地区售电企业如雨后春笋般涌现,但直至今日,真正有电可售的仍如凤毛麟角,各地“售电侧改革”试来试去,最终还是以“直接交易”为主要内容。
 
此外,根据先期改革国家的实践,电力批发交易的模式不同,售电商的营业范围和责任也不同:电力库模式中的售电商,只在零售端亦即争取终端用户的范围竞争;而“双边交易”模式中的售电商,既要参加零售竞争,也要参加批发竞争。所以,应借鉴国外经验,对售电侧改革与批发市场模式进行整体设计,且在市场化的推进速度方面,发电侧应先于售电侧。
 
3.现状三:“遍地开花”的电力交易中心定位不清
 
有人将电力交易中心的“遍地开花”视为“电改加速的标志”。由于电力交易必须与系统平衡相融合,市场的组织机构确实重要。但根据先期改革国家的实践,电力交易机构设在哪里,首先与市场布局有关。我国很多地区电力资源跨省配置,因而中央历次发布的电力体制改革文件(无论是“5号文”还是“9号文”),都提出建立跨省区域电力市场。而既然要建跨省区域电力市场,为何每个省都建电力交易中心?这些省电力交易中心与区域电力市场是什么关系?如果这都没想清楚,是不是在浪费公共资源?
 
电力交易机构与系统运行的关系,则与交易模式密切相关。如果选择强制性电力库模式,市场构架为单一现货市场,电力交易与系统平衡计划同时完成,交易机构与系统运行机构合一设置较为适宜。如果选择“双边交易”模式,市场构架为“场外双边合同+双向交易的日前市场+平衡市场”,则交易机构与系统运行机构分、合皆可。如美国的日前市场和实时平衡市场均由系统运行机构组织;在西欧各国及北欧,平衡市场由系统运行机构组织,而日前市场则由盈利性的电力交易所组织。可见,电力的交易模式不同,交易机构的职能定位及其与系统运行机构的关系也不一样。
 
所以,我国的“电力交易中心”,不应纠缠于“控股”问题,而应把重点放在合理布局与功能定位上。在已布局跨省区域电力市场的地区,不应再建“省级电力交易中心”。在合理布局基础上,还应基于交易模式确定其功能及其与系统运行机构的关系。我国现阶段法治不健全、市场诚信度低,盈利性的电力交易所模式暂不可取,“电力交易中心”定位为公共机构较为适宜。据此,所有的场内交易(无论是电力库模式的单一现货市场,还是“双边交易”模式中的日前市场和平衡市场),只应由一个机构组织,因而“电力交易中心”应与系统运行机构“合二为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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