配额制的曙光来了吗?

2018-11-15 15:03:00 南方能源观察  点击量: 评论 (0)
命途多舛的可再生能源配额制终于迎来第二次征求意见,与上一版本意见稿相比,第二次征求意见稿拟将配额制完成情况纳入地方政府的“双控”考核,但强约束也就意味着更大的落地阻力。

刘斌 E-mail: liubinz@outlook.com

命途多舛的可再生能源配额制终于迎来第二次征求意见,与上一版本意见稿相比,第二次征求意见稿拟将配额制完成情况纳入地方政府的“双控”考核,但强约束也就意味着更大的落地阻力。

配额制政策的基本含义并不复杂,就是根据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中长期总量目标、能源发展战略及规划,对各省级行政区域内的电力消费规定最低可再生能源比重指标。但由于其涉及发电企业、电网公司、地方政府、售电公司等诸多主体,各主体之间的利益难以协调,并且由于缺少具有约束力的监督和惩罚措施,配额制一直难以落地实施。

事实上,配额制发展过程也是各方利益不断协调的过程。早在2012年的配额制讨论稿,就明确了电网企业是配额的实施责任主体、大型发电企业是可再生能源电力生产的义务主体、省级政府是配额消费义务的行政责任主体。但讨论稿对于配额义务完成情况的监督和考核并未明晰,而计划于当年制定并实施的《可再生能源电力配额管理办法》也不了了之。

2016年,国家能源局曾考虑建立燃煤火电机组承担非水可再生能源发电配额指标的机制,对于没有完成配额要求的燃煤发电企业,应责令其在规定期限内宪成配额要求,逾期仍未完成的,取消该发电企业的发电业务许可证。

这一通知引起发电行业轩然大波,中电联随后组织多家发电集团进行相关调研和讨论,认为配额制方案仅以发电企业作为唯一承担主体,无法统筹全国以及各地区电源、电网、用电市场以及政府之间的相互协调和配合,无助于改善目前比较严重的新能源发展失衡和越加严重的弃风、弃光问题。

将发电集团纳入配额制承担主体,最初考虑到的是担心电网无法获得足够的可再生能源发电。但随着可再生能源装机规模迅速增长,三北地区弃风、弃光愈演愈烈,这一担心已经没有了存在的基础。

今年3月,国家能源局公布配额制征求意见稿,承担配额义务的市场主体包括省级电网企业、配售电企业、拥有自备电厂的工业企业、参与电力市场交易的直购电用户等。不过也有意见认为,目前的售电公司很少参与跨省交易,暂时不具备考核售电公司的条件。

实际上,地方政府对于配额制的态度将是推动配额制落地的重要因素,而对于地方政府的考核尤为关键。此前的讨论稿曾考虑将地方政府完成配额制的情况纳入政绩考核中,但由于受到部分省份的强烈反对而告终。

在今年3月发布的征求意见稿中,对于地方政府的惩罚措施只是局限于“暂停下达或减少该区城化石能源电源建设规模、取消该区域申请示范项目资格等”,约束力并不强。而第二次征求意见稿再次明确将配额制完成情况纳入地方政府的“双控”考核,如果该项措施能够真正落实,地方政府就具备了一些推动配额制的动力,毕竟“双控”考核直接影响各级政府的政绩。

“以法压之”固然难以同时满足各方利益诉求,但从长远来看却是实现全社会利益最大化的务实选择。酝酿数年之久的配额制,也该看到落地的曙光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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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电力交易小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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