报告|中电联王志轩:中国电力行业节能现状及展望

2017-10-20 11:31:08 电力节能   点击量: 评论 (0)
导读:从广义上讲,电力节能包括电力生产、传输和消费环节,在电力生产环节应包括可再生能源发电对节能的贡献。由于我国《节约能源法》和《可再生能源法》分别对节约能源和可再生能源发展进行了规范,同时,基于
图5 部分国家煤电发电效率变化情况
 
注:中国数据来自中电联,印度数据来自ECOFYS,其他数据来自IEA数据折算。
 
在输电方面,经过多年的线路改造,全国电网输电线路损失率由1978年的9.64%下降至2011年的6.52%。因统计口径发生变化,且长线路输送电量比重不断提高,2012年线损率为6.74%,2016年降至6.47%。1978—2016年全国输电线路损失率变化情况见图6。
 
 
图6 1978—2016年全国输电线路损失率变化情况
 
电力节能面临的主要问题
 
1. 煤炭优化利用力度有待提高
 
提高电煤比重对于改善大气环境质量和促进能源清洁化具有重大意义。从世界范围看,我国电煤占煤炭消费量的比例远低于国际平均值,美国电煤消费占煤炭消费的比重约91%、欧盟占82%、加拿大占78%、德国占86%、英国占73%、印度占70%、澳大利亚占91%,而我国约50%。
 
2. 高效机组难以发挥技术优势
 
由于经济发展新常态、电力需求不足、可再生能源发电不断增长等因素,造成火电机组年利用小时数持续下降,大量煤电机组处于频繁调峰状态,负荷率普遍性降低,大容量高参数机组能耗低的特性发挥受限。如1000MW等级的超超临界机组在50%负荷运行时,供电煤耗比额定负荷时增加约20gce/kWh。
 
3. 节能经济代价越来越高
 
经过“十一五”和“十二五”期间大规模的节能技术改造,我国燃煤电厂供电煤耗已整体达到世界先进水平,现役煤电机组节能降耗的技术经济潜力充分挖掘。继续降低能耗的空间很小,考虑年利用小时数下降、负荷率降低等因素,再继续进行深度节能改造收回成本的周期越来越长。
 
4. 政策间不协调
 
能源法律、节能减排法律、可再生能源发展法律以及环保法律法规对电力企业低碳、环保、节能等要求存在交叉、矛盾、不合理等问题。由于节能、减碳、减常规污染物之间既互相促进,也有互相矛盾的情况,法律间协调不够,直接影响到各种目标之间的不协调,导致电源与电网不协调、可再生能源发电无序发展、煤电发展定位摇摆等问题,影响到节能、环保、减碳之间的协调。如过度环保会增加能耗,过度节能会增加水资源等消耗等。此外,强制性的能耗限额要求与排污权交易等市场机制在应用上存在矛盾,节能调度与电力交易矛盾,减少弃风弃水与煤电利用小时数下降造成能耗升高的矛盾等也不同程度存在。
 
5. 节能考核有待进一步完善
 
电力节能的监测技术不规范、监测能力不足、监测成本也较高。如燃煤电厂的节能量一般是通过各种生产运行参数的监测并通过物料平衡计算出来的,监测、计算方法的不一致及各种运行工况的变化会造成计算结果的偏差。电力煤耗的数据主要依靠企业自行申报,权威性、准确性难以保证。节能考核体系和节能量计算方法尚未完全建立,相关技术规范和标准滞后,使节能评价指标体系难以发挥应有的作用。
 
6. 市场机制作用未有效发挥
 
节能对于促进企业降低生产成本,提高竞争力有重要意义。但当前煤电频繁变化的经营形势严重影响了企业主动节能的积极性。且当前的节能工作主要是以计划的方式给企业下达节能指标的形式,而合同能源管理、节能服务等市场机制尚未发挥有效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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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李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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