降低一般工商业电价省份再添4个,最高降幅已被刷新至3.3分

2018-05-02 17:35:35 大云网  点击量: 评论 (0)
继国家发改委发布了《关于降低一般工商业电价有关事项的通知》的特急文件后,全国各省市陆续发布降电价文件,公布降价幅度。此前,降度幅度

继国家发改委发布了《关于降低一般工商业电价有关事项的通知》的特急文件后,全国各省市陆续发布降电价文件,公布降价幅度。此前,降度幅度最高的省份一直由最早公布降电价文件的湖北保持,湖北省规定降低一般工商业及其他用电目录电价每千瓦时2.56分,一般工商业及其他用电输配电价每千瓦时降低2.56分。今日,小编在浙江省物价局发布的降电价文件中了解到,一般工商业及其他用电目录电价和输配电价每千瓦时3.3分,成为截至目前,本轮降电价幅度最高的省份。

另外,云南公布一般工商业用电目录销售电价和输配电价每千瓦时降低1.26分;河北南网工商业及其他电价降低0.22分/千瓦时;上海工商业及其他用电价格平均降低0.96分/千瓦时。

详情如下:

浙价资〔2018〕57号

浙江省物价局关于降低一般工商业电价有关事项的通知

各市、县(市、区)物价局、电力(供电)局,省电力公司:

为贯彻落实中央经济工作会议关于降低企业用能成本和《政府工作报告》关于降低一般工商业电价的要求,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降低一般工商业电价有关事项的通知》(发改价格〔2018〕500号)有关规定,并经省政府同意,现就我省第一批降低一般工商业电价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自2018年4月1日起,降低我省一般工商业及其他用电目录电价和输配电价每千瓦时3.3分钱(含税)。其中,电力用户4月1日及以后的用电量,可按对应抄表周期内日平均用电量乘以应执行调整后电价的天数确定。

调价后具体电价标准详见附件。

二、规范产业园区、商业综合体等经营者向转供电用户在国家规定销售电价之外收取的各类加价。产业园区经营的园区内电网,可自愿选择移交电网企业直接供电或改制为增量配电网。商业综合体等经营者应按国家规定销售电价向租户收取电费,相关共用设施用电及损耗通过租金、物业费、服务费等方式协商解决;或者按国家规定销售电价向电网企业缴纳电费,由所有用户按各分表电量公平分摊。

三、各级价格主管部门、电力企业要精心组织,周密安排,认真做好本次电价调整工作,确保相关政策及时落到实处。各地在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报告。

附件:1.浙江省电网销售电价表

2.2017-2019年浙江电网输配电价表

浙江省物价局

2018年4月24日


 

 

河北省物价局关于降低工商业电价有关事项的通知

冀价管〔2018〕44号

各市(含定州、辛集市)发展改革委(物价局),国网河北省电力有限公司、冀北电力有限公司:

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降低一般工商业电价有关事项的通知》(发改价格〔2018〕500号)有关要求,经省政府同意,现就降低我省工商业电价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临时性降低输配电价。河北南部电网输配电价每千瓦时降低0.22分,降低后的电价标准详见附件1。

二、降低工商业销售电价。河北南部电网工商业及其它电价每千瓦时降低0.22分,降低后的电价标准详见附件2。

上述价格调整自2018年4月1日起执行。河北北部电网输配电价、工商业及其它电价不作调整。

三、完善两部制电价政策。提高两部制电价灵活性,两部制电力用户可自愿选择按变压器容量或合同最大需量缴纳基本电费,也可选择按实际最大需量缴纳基本电费。电网企业要严格执行《河北省物价局关于完善两部制电价用户基本电价执行方式的通知》(冀价管〔2016〕180号)有关规定,电力用户因不可抗力因素(含政府行为)停产的,在停产期间免收基本电费。

四、清理规范转供电收费。清理规范商业综合体、产业园区等经营者在国家规定电价之外向用户收取的电费加价。自2018年6月1日起,商业综合体、物业公司等经营者对分表计量的租户,要严格按照其用电电压等级对应的销售电价收取电费;产业园区经营的园区内电网,可自愿选择移交电网企业直接供电或改制为增量配电网,在移交或改制前,园区电网经营者要按照国家规定的销售电价和分表电量向园区内用户收取电费。

五、加大清费政策实施力度。电网企业要认真落实《河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取消临时接电费和明确自备电厂有关收费政策的通知》(冀发改价格〔2017〕1673号)规定,并于6月1日前将已收取的临时接电费全部退还用户。

六、有关要求。各级价格主管部门要认真做好降价清费监督检查工作,依法查处价格违法行为,对典型案件予以曝光,确保电价政策落实到位。执行中遇到的情况和问题,请及时反馈。

附件:1.河北省南部电网工商业及其它用电输配电价表

2.河北省南部电网销售电价表

河北省物价局

2018年4月10日


上海市物价局关于降低工商业电价有关事项的通知

沪价管〔2018〕13号

国网上海市电力公司:

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降低一般工商业电价有关事项的通知》(发改价格〔2018〕500号)有关要求,经市人民政府同意,决定通过推进区域电网输电价格改革、临时性降低输配电价等措施,降低本市工商业电价,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本市工商业及其他用电价格平均每千瓦时降低0.96分钱,铁合金、烧碱(含离子膜)用电、下水道动力用电价格不作调整。居民生活用电、农业生产用电价格不作调整。

二、加大季节性峰谷电价实行力度,扩大夏季与非夏季峰、平时段价差,以及峰谷电价比值(调整后的上海市销售电价表详见附件1)。

三、临时性降低输配电价。降低上海电网已核定的规划新增输配电投资额转为用于计提折旧的比例,减少本监管周期定价成本,并相应降低输配电价(调整后的上海市输配电价表详见附件2)。

四、上述调价自2018年4月1日执行。

五、请市电力公司精心组织、周密安排,做好用户宣传解释工作,确保降价措施执行到位。工商业用户电价标准调整需清算抵扣的,要按规定抵扣或退补用户。

附件:1、上海市销售电价表

2、2017-2019年上海电网输配电价表

上海市物价局

2018年4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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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仁德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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