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甘肃境内电气化铁路牵引变用电与水电企业直接交易公告

2018-07-31 14:01:54 甘肃电力交易中心  点击量: 评论 (0)
各有关市场主体:定于8月2日开展甘肃境内电气化铁路牵引变用电企业(不含兰渝、宝兰用电负荷,下同)与水电企业直接交易,交易公告经省发展改...

各有关市场主体:

定于8月2日开展甘肃境内电气化铁路牵引变用电企业(不含兰渝、宝兰用电负荷,下同)与水电企业直接交易,交易公告经省发展改革委、省工信委、甘肃能源监管办审核同意,现予发布。

一、市场主体准入范围

(一)电力用户:甘肃境内电气化铁路牵引变用电负荷所属企业。

(二)水电企业:符合年度直接交易准入条件且有超年度计划增发电量的水电企业。

(三)售电公司:符合准入条件,通过公示期无异议的售电公司。

二、交易组织

(一)注意事项

1.参与本次交易的水电企业交易电量为超年度计划的增发电量,交易前调控中心通过交易平台公布参与本次交易各水电企业年度水电计划发电量,年度超计划发电量等信息。

2.各市场主体根据本企业意愿自主选择交易方式开展交易(双边协商交易优先)。交易时,电力用户根据附表2公布的各水电企业交易电量开展交易。

达成交易电量按交易出清(公布)结果签订直接交易合同,未达成交易电量根据当年市场化交易情况统一出清。

3.考虑来水不确定因素,水电企业发电量波动较大,交易达成后对应水电企业增发电量不足时(全年水电实际增发电量小于交易电量),不予追补。

4.未尽事宜商省政府相关部门处理。

5.市场主体参与交易前已登录交易平台并完成注册和交易平台操作培训。

6.售电公司必须严格按照相关政策规定开展有关工作,电力用户多方委托售电公司开展交易的,电力交易中心不予受理。售电公司代理电力用户名单审核公示后不得更改。

7.为规范电力市场交易秩序,确保参与直接交易各市场主体利益,交易组织过程中,鼓励各市场主体相互监督。发现违反市场秩序的情况可向电力交易中心投诉,电力交易中心受理并及时报告政府有关部门妥善处理;也可向政府有关部门、监管部门直接投诉反映。对于违规市场主体,一经发现取消本年度直接交易资格,对于已签订的直接交易合同同步废止,对于已执行的部分合同所产生的违约后果由责任方承担。

8.为方便大家第一时间掌握各类交易信息及有关要求,请参与直接交易的各发电企业、售电公司指定专人与交易中心建立通畅、高效的业务衔接渠道,确保各类交易信息及时、准确传递,人员变动时请主动联系交易服务人员,及时更新联络人员的联系方式和电话,同时请加入交易联络QQ群(发电企业群号:251761161或129807758;用户与售电公司群号:285237309)。

9.甘肃省电力公司办公大楼内部为禁烟区,请各市场主体自觉遵守公共道德,严禁吸烟;请不要在办公楼内大声喧哗。

(二)交易平台操作培训

1.培训日期:2018年8月1日 下午 14︰00-16︰00

2.培训地点:甘肃省电力公司交易大厅(兰州市城关区北滨河东路8号甘肃省电力公司办公大楼一楼西侧)。

(三)交易时间

1.交易时间:2018年8月2日

上午09︰00-11︰40

下午14︰00-16︰30

2.交易出清计算:2018年8月3日

3.安全校核:2018年8月6日-8月7日

4.补充交易

申报时间:时间待定,以网站发布的补充交易公告为准。

说明:补充交易是否开展根据本次交易成交及安全校核情况综合确定,请各市场主体在交易期内每日至少登录一次甘肃电力交易中心信息平台查看具体通知。

5.交易结果公告

暂定时间:2018年8月8日。

6.交易合同签订

预计时间:2018年8月8日-8月16日。

逾期未提交合同视同放弃本次交易。

(五)交易地点

1.已办理完成市场主体数字安全认证证书的市场成员可通过互联网登录交易平台开展直接交易数据申报(登录网址后附,若网络或交易系统不稳定暂不能通过互联网开展电能交易数据申报时,按下述第2条要求开展电能交易数据申报)。

2.未办理完成市场主体数字安全认证证书或无法通过互联网开展交易数据申报的市场成员,可通过交易大厅开展电能交易数据申报。

(六)交易规模及交易周期

1.甘肃境内电气化铁路牵引变用电负荷全部电量与水电企业直接交易(电力用户交易电量明细见附表1)。

2.本次交易总规模为13.98亿千瓦时,交易周期为2018年7月-12月。

(七)交易方式

本次交易可采取自主双边协商交易或集中交易方式开展。

双边协商交易:交易各方通过自主协商确定交易意向,通过交易平台申报本企业交易意向并备案。

集中交易:电力用户与发电企业通过电力交易平台进行直接交易意向申报,由甘肃电力交易中心交易平台按设定计算方法进行出清计算,确定无约束出清结果,经甘肃电力调度控制中心安全校核后形成交易结果。

(八)交易电量、电价申报格式

1.电能交易申报数据要求按月度申报交易电量、电价,每个月发电企业申报一个电价、电量对,电力用户申报一个电价、电量对。

2.发电企业的申报价格为相对政府批复电价的变量,正数表示涨价,负数表示降价,可以为“0”;电力用户申报的价格为相对其目录电度电价的变量,正数表示涨价,负数表示降价,可以为“0”。

3.电力用户或售电公司,按电力用户申报方式申报交易电量、电价。

4.采用电子化申报方式。各市场主体使用数字认证证书登录交易运营系统,按照规定的格式录入电量、电价信息,点击申报,交易运营系统对申报信息进行加密、传输、保存处理。

5.各市场主体申报电量原则上精确到10兆瓦时(精确到1万千瓦时)的整数倍,申报电价精确到0.1元/兆瓦时。

(九)交易意向申报

1.水电企业申报电量份额原则

水电企业根据调度公布的超发电量按月开展申报,各月申报总电量不超过超发电量。

2.补充交易意向申报

当安全校核后的成交电量不满足总发、用电需求时,由电力交易中心提请省政府相关部门同意后,根据电网安全运行要求和交易需求开展补充交易,补充交易原则上采用双边交易模式或挂牌交易模式,达成的交易意愿以交易双方书面承诺(签字、签章)方式在补充交易申报开始后的2个工作日内提交电力交易中心,电力交易中心收到确认后由甘肃电力调控中心开展安全校核并确定补充交易成交结果,具体交易组织以补充交易公告为准。

(十)交易出清结果安全校核及确定

交易出清结果由甘肃电力调控中心开展安全校核,通过后确定为交易结果。校核过程中存在的重大问题由甘肃省电力公司提请省政府相关部门研究确定。

(十一)交易信息发布

交易相关信息及交易结果通过相关网站滚动发布,请参与直接交易的各市场主体实时关注网站发布的信息。

(电力交易平台互联网网址:http://61.178.40.43)

(十二)交易合同签订

各市场主体根据交易结果签订电能交易输电服务三方合同。

(十三)交易信息发布及市场监管

根据政府主管、监管部门要求,严格按照电能交易规则开展相关交易组织、信息公布、问题解答等工作。严格自律,依法依规开展“三公”调度及交易,欢迎各市场主体监督,存在争议按监管部门有关原则处理。

三、交易执行

交易结束后,交易各方根据交易结果、分月电量等信息形成分月度交易合同,由电力交易中心在月度交易计划中予以安排执行。实际运行中,在确保电网安全运行的条件下,统筹安排参与直接交易的企业发电,力争完成月度计划。

四、交易结算

本次交易实行电力用户“分月结算、季度清算”,发电企业“年内滚动平衡结算、全年总清算”的执行方式。每月综合考虑交易计划安排、电力用户实际用电及甘肃电力调控中心实际调发电量情况进行电费结算,当月实际交易(调出)电量与合同电量的偏差应在次月继续滚动安排。

联系人:赵 耀 0931-2966649

王行良 0931-2966603

甘肃电力交易中心有限公司

2018年7月30日

附表1 甘肃境内电气化铁路牵引变用电企业交易电量明细

附表2 超年度计划增发水电企业明细表(调度口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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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仁德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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