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电厂之间或售电公司之间可对双边合同成交电量进行互保

2018-01-03 14:52:17 来源:昆明电力交易中心   点击量: 评论 (0)
2018年1月3日,云南省昆明电力交易中心发布《关于2018年双边合同电量互保有关事项的通知》,电厂之间或用户(售电公司)之间可对双边合同成交电量进行互保。互保双方须在上一月的月末签订次月的双边合同电量互保
2018年1月3日,云南省昆明电力交易中心发布《关于2018年双边合同电量互保有关事项的通知》,电厂之间或用户(售电公司)之间可对双边合同成交电量进行互保。互保双方须在上一月的月末签订次月的双边合同电量互保申请单,并提交昆明电力交易中心备案后生效(具体时间以信息披露为准),逾期不予受理。 原文如下:
 

 
附件:2018年X月双边合同电量互保申请.docx
 



 
原标题:关于2018年双边合同电量互保有关事项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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