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拥有配电网运营权的售电公司电力业务许可证(供电类)管理实施办法(试行)

2017-08-11 17:37:59 大云网  点击量: 评论 (0)
福建省拥有配电网运营权的售电公司电力业务许可证(供电类)管理实施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积极推进售电侧改革,加强拥有配电网运营权的售电公司电力业务许可证(供电类)的管理,规范电力业务许可行为,维护
福建省拥有配电网运营权的售电公司电力业务许可证(供电类)管理实施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积极推进售电侧改革,加强拥有配电网运营权的售电公司电力业务许可证(供电类)的管理,规范电力业务许可行为,维护电力市场秩序,保障电力系统绿色、低碳、安全、高效运行,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电力体制改革的若干意见》和电力体制改革配套文件、《电力业务许可证管理规定》、《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关于印发<售电公司准入与退出管理办法>和<有序放开配电网业务管理办法的通知>》、《国家能源局关于对拥有配电网运营权的售电公司颁发管理电力业务许可证(供电类)有关事项的通知》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福建辖区内拥有配电网运营权的售电公司取得电力业务许可证(供电类)的申请、受理、审查、决定和管理。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国家能源局福建监管办公室(以下简称“福建能源监管办”)负责福建辖区内电力业务许可证(供电类)的颁发和管理。
 
第四条取得电力业务许可证(供电类)的售电公司(以下简称“被许可人”)按照本办法享有权利、承担义务,接受福建能源监管办的监督管理。被许可人依法开展电力业务,受法律保护。
 
第二章对象和条件
 
第五条拥有配电网运营权的售电公司,应当按照本办法取得电力业务许可证(供电类)。包含以下几类售电公司:
 
(一)拥有历史形成的国网福建省电力有限公司以外的存量配电资产运营权的售电公司;
 
(二)通过招投标等市场化方式获得新增配电网运营权的售电公司;
 
(三)通过混合所有制改革拥有配电资产运营权的售电公司;
 
(四)其他符合国家规定拥有配电资产运营权的售电公司。
 
第六条拥有配电网运营权的售电公司申请电力业务许可证(供电类),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法人资格;
 
(二)配电网项目经有关政府主管部门核准或审批;
 
(三)具有与申请从事的电力业务相适应的财务能力,其中资产总额不得低于2千万元人民币;注册资本不低于总资产的20%;
 
(四)生产运行负责人、技术负责人、安全负责人和财务负责人具有3年以上与申请从事的电力业务相适应的工作经历,具有中级以上专业技术任职资格或者岗位培训合格证书;
 
(五)具有配电区域的划分协议书或意见;
 
(六)具有与申请从事的电力业务相适应的配电网络和营业网点;
 
(七)履行电力社会普遍服务、保底供电服务和无歧视提供配电服务义务,退出配电业务时履行配电网运营权移交义务;
 
(八)无严重失信信用记录,并按照规定要求做出信用承诺,确保诚实守信经营;
 
(九)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三章申请与受理
 
第七条拥有配电网运营权的售电公司申请电力业务许可证(供电类),应当提供下列材料:
 
(一)法定代表人签署的许可证申请表;
 
(二)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及其复印件;
 
(三)配电网项目经有关政府主管部门核准或审批的文件;
 
(四)企业最近2年的年度财务报告;成立不足2年的,出具企业成立以来的财务报告;
 
(五)企业生产运行负责人、技术负责人、安全负责人、财务负责人的简历、专业技术任职资格证书等有关证明材料;
 
(六)配电区域划分协议书或意见等证明材料及地理平面图;
 
(七)配电网络分布概况;
 
(八)设立的配电营业分支机构及其相应的配电营业区域概况;
 
(九)履行电力社会普遍服务、保底供电服务和无歧视提供配电服务义务的承诺书;退出配电业务时,履行配电网运营权移交义务的承诺书;
 
(十)信用承诺书。
 
第八条拥有配电网运营权的售电公司在正式经营配售电业务前,应当向福建能源监管办申请电力业务许可证(供电类),取得许可后方可从事相关电力业务。
 
第九条拥有配电网运营权的售电公司需要从事竞争性售电业务的,应当在交易机构注册前取得电力业务许可证(供电类)。
 
第十条拥有配电网运营权的售电公司在提交电力业务许可申请前,应当取得配电区域的划分协议书或意见。无法达成配电区域划分协议或意见的,由福建能源监管办根据配电网项目核准内容、电网实际覆盖范围,并综合考虑电网结构、电网安全、供电能力、供电质量、供电的经济合理性等因素,确定配电区域。
 
第四章许可决定
 
第十一条申请人在福建能源监管办《电力业务许可监管与市场服务平台》网上平台办理申请。福建能源监管办应当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审查意见网上平台实时反馈,并根据需要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现场核实。
 
第十二条福建能源监管办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许可决定。20个工作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本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0个工作日,并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作出准予许可决定的,自作出决定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申请人颁发、送达许可证。作出不予许可决定的,自作出决定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通知申请人,说明不予许可的理由,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第十三条福建能源监管办在做出行政许可决定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应当通过门户网站进行公示,并同时在有关部门的门户网站、能源信用建设平台进行公示。
 
第十四条电力业务许可证(供电类)的有效期为二十年。如由政府招标确定的配电项目运营期限小于二十年的,以政府招标确定期限为许可证有效期;如大于二十年的,二十年有效期满后需办理延续手续。
 
第五章变更与延续
 
第十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被许可人应当在规定时限内向福建能源监管办提出变更申请;经审查符合法定条件的,福建能源监管办应当依法办理变更手续:
 
(一)新建、改建配电线路或者配电设施投入运营,终止运营配电线路或者配电设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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