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发布售电侧改革实施方案 探索构建区域电网运营模式试点

2018-03-08 15:50:07 大云网  点击量: 评论 (0)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电力体制改革的若干意见》(中发〔2015〕9 号)及其相关配套文件精神,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国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电力体制改革的若干意见》(中发〔2015〕9 号)及其相关配套文件精神,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关于同意山西省开展电力体制综合改革试点的复函》(发改经体〔2016〕176 号)有关要求,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理顺电价形成机制,还原电力的商品属性,推进电力市场建设,完善市场化交易机制。培育多元市场主体,向社会资本放开售电业务,多途径培育售电侧市场竞争主体,形成多买多卖、公平开放、竞争有序的市场结构和市场体系,使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提升售电服务质量和用户用能水平,促进能源资源优化配置,提高能源利用效率和清洁能源消纳水平,提高供电安全可靠性。统筹推动省内、省外两个市场建设,更好地发挥国家综合能源基地优势,促进“黑色煤炭绿色发展、高碳资源低碳发展”。

 

         (二)基本原则

         1.坚持市场方向。通过逐步放开售电业务,进一步引入竞争,完善电力市场运行机制,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鼓励越来越多的市场主体参与售电市场。

 

         2.坚持安全高效。满足供电安全和节能减排要求,优先放开能效高、排放低、节水型的发电企业和分布式等可再生能源发电企业进入市场;允许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单位能耗、环保排放符合国家标准的用户参与交易。对按规定实行差别电价和惩罚性电价的企业,不得借机变相对其提供优惠电价和电费补贴。

 

         3.鼓励改革创新。参与交易的市场主体采用公示和信用承诺制度,以注册认定代替行政审批,实行“一承诺、一公示、一注册、两备案”,构建有效的市场准入和退出机制,建立信息披露、信用评价机制,强化风险防范和市场监管。整合互联网、分布式发电、智能电网、储能、需求侧管理等新兴技术,加强新兴技术与售电侧市场的融合,促进电力生产者和消费者互动,向用户提供智能综合能源服务,提高服务质量和水平。

 

         4.完善监管机制。保证电力市场公平开放,建立规范的购售电交易机制,对电网输配等自然垄断环节和市场其他主体严格进行监管。

 

           二、售电侧市场主体职责及相关业务

 

           (一)电网企业。

         电网企业是指拥有输电网、配电网运营权,承担其供电营业区保底供电服务的企业。电网企业应履行的职责及相关业务:

           1.基本供电。履行确保居民、农业、重要公用事业和公益性服务等用电的基本责任。电网企业对供电营业区内的各类用户提供电力普遍服务,保障基本供电。当售电公司终止经营或无力提供售电服务时,电网企业按照规定的程序、内容和质量要求向相关用户供电,并向不参与市场交易的工商业用户和无议价能力用户供电,按照政府规定收费。若社会资本投资的配售电公司在其供电营业区内无法履行责任时,由政府指定其他电网企业代为履行。

 

           2.普遍服务。对供电营业区内的各类用户提供电力普遍服务,保障基本供电;无歧视地向用户提供报装、计量、抄表、维修、收费等各类供电服务;保障电网公平无歧视开放,向用户提供输配电服务,公开相关区域内 10 千伏至 110 千伏电力设施基本情况,包含但不仅限于线路型号、变压器容量及使用容量、备用间隔数量、已批复待接入容量、实际接入容量等;在保证电网安全运行的前提下,按照有关规定收购分布式电源发电;受委托承担供电营业区的有关电力统计工作。

 

          3.信息报送和披露。按照国家、省有关规定,按期向省级政府电力管理部门上报有关统计数据和信息,定期发布电力供需信息和电网安全约束相关信息。

 

          4.交易结算。按规定向交易主体收取输配电费用(含线损和交叉补贴),代国家收取政府性基金;按照山西电力交易机构出具的结算依据,承担市场主体的电费结算责任,保障交易电费资金安全。

 

         (二)售电企业

         售电企业是指以服务用户为核心,以经济、优质、安全、环保为经营原则,实行自主经营、自担风险、自负盈亏、自我约束的售电公司。第一类是电网企业的售电公司;第二类是社会资本投资增量配电网,拥有配电网运营权的配售电公司;第三类是无配电网资产、不拥有配电网运营权的独立售电公司,不承担保底供电服务。售电企业应履行的职责及相关业务:

 

         1.信息报送和披露。按照国家、省有关规定,按期向省级政府电力管理部门上报有关统计数据和信息;按照国家、省有关规定。定期真实公开或发布有关信息和公司年报。

 

         2.售电服务。参照国家颁布的售电合同范本与用户签订合同,提供优质专业的售电服务,履行合同规定的各项权利义务;可向用户提供包括合同能源管理、需求侧管理、综合节能与用能咨询等增值服务;有配电网经营权的售电公司可向用户提供报装、计量、抄表、维修、收费等各类供电服务。

 

         (三)电力用户企业

         符合市场准入条件的电力用户企业,可以直接与发电公司交易,也可以自主选择与售电公司交易,或选择不参与市场交易。参与交易的电力用户企业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缴纳政府性基金;按照购售电合同约定的期限缴纳电费;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按期向省级政府电力管理部门上报有关统计数据和信息。一句城乡规划开展微电网业务,允许微网系统参加电力交易。

 

         三、售电侧市场规范

 

         (一)售电企业(公司)准入条件

         1.合法主体。售电公司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进行工商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2.资产要求。售电公司资产总额应不低于 2000万元,且为实收资本。

 

 (1)资产总额在 2000 万元至 1 亿元人民币的(含 1 亿元),可以从事年售电量不超过30亿千瓦时的售电业务;

(2)资产总额在 1 亿元至 2 亿元人民币的(含 2 亿元),可以从事年售电量不超过 60 亿千瓦时的售电业务;

(3)资产总额在 2 亿元人民币以上的,不限制售电量;

(4)拥有配电网运营权的售电公司,其注册资本不低于配电网公司总资产的 20%

 

          3.经营场所。售电公司应具有与申请的售电规模和业务范围相适应的设备、固定经营场所,拥有参与电力市场交易所需的通信信息系统及面向客户的服务平台,能够满足参加市场交易的报价、信息报送、合同签订功能。

 

         参考观研天下发布《2018-2023年中国电网产业市场现状规划调查及未来发展趋势预测报告》

         4.专业人员。售电公司应拥有与申请的售电规模相适应的掌握电力系统技术经济相关知识、具备 2 年以上相关工作经验的专业人员。

 (1)资产总额在 2000 万元至 1 亿元人民币(含 1 亿元)的售电公司,应拥有 10 名以上专业人员;

(2)资产总额在 1 亿至 2 亿元人民币(含 2 亿元)的售电公司,应拥有 15 名以上专业人员;

(3)资产总额在 2 亿元人民币以上的售电公司,应拥有 20名以上专业人员。

 

         5.信用记录。售电公司及其负责人无不良金融、司法记录和不良经营记录。

 

         6.营业资格。拥有配电网经营权的售电公司应取得省级政府电力管理部门颁发的供电营业许可证,确定供电营业区。

 

         (二)电力用户企业准入条件

1.产业政策。用电项目建设核准(备案)手续齐全,符合国家产业政策要求,列入国家行业准入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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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电力交易小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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