思考丨 如何走向完善的可再生能源配额制?

2018-06-01 14:28:48 大云网  点击量: 评论 (0)
2018年3月23日,国家能源局颁布了《可再生能源电力配额及考核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办法》)。这份政策体现了两个重要的原则:一是

2018年3月23日,国家能源局颁布了《可再生能源电力配额及考核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办法》)。这份政策体现了两个重要的原则:一是政策的发力点应放在需求侧,如《办法》明确提出,“承担配额义务的市场主体包括省级电网企业、其他各类配售电企业(含社会资本投资的增量配电网企业)、拥有自备电厂的工业企业、参与电力市场交易的直购电用户等”,这改变了以往抓住发电企业(电力市场的供给方)不放的思路,开始在电力市场的需求侧发力;二是可再生能源电力证书要实现真正的自由交易。如《办法》提出,“各省级电网公司制定经营区域完成配额的实施方案,指导市场主体优先开展可再生能源电力交易”,这也向市场引领的原则大大前进了一步。

因此,可以说,《办法》的颁布是可再生能源电力政策的重要进步,体现了中国在碳减排方面,作为负责任的大国的勇气和担当。但是,政策所取得的实际效果如何,考验的不仅仅是其原则和理念,还有政策细节的科学性及其与其他政策的协调、匹配程度,从这个角度看,此次《办法》中仍然蕴含了两个重要的问题,需要我们在未来的发展中做出更加深入的思考。

要不要发两次“奖金”

此次《办法》明确规定,“向其他各类市场主体售出的可再生能源电量计入购入企业,不再计入售出企业。”这是在小心地规避双重计量(Double Acing)的问题。但是《办法》同时规定,“可再生能源电力证书的转移和交易不影响可再生能源发电企业的相应电量继续享受国家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资金补贴。”这表明至少在未来一段时间内,可再生能源补贴和电力证书同时并行的状态。

可再生能源发电能够创造两部分收益:电力供应和通过替代化石能源所产生的环保收益。从理论上看,可再生能源的发电量尚低于社会最优水平,原因在于只有电力供应这部分社会收益能够得到社会的认可和支付,而环保收益因为难以度量,无法在市场上得到报酬。补贴的思路就是通过公共财政的手段,补充环保收益的部分不足,从而让资本有动力投入到可再生能源的发展上来。

可再生能源电力配额,实质上是认可环保收益的另一种手段。通过配额制度,可再生能源电力的生产方创造出两种商品:电力供应和可再生能源电力证书。这个证书实质上解决了环保收益的度量问题。当政府有配额的要求时,市场上就会在可再生能源电力证书方面产生需求,市场由此形成。从理论上讲,最后市场上形成的可再生能源电力证书的价格,应当反映社会所承认的环保收益的价值(通过配额表现)。

可再生能源电力证书和补贴,都是奖励环保收益的一种手段。如果补贴和证书交易同时并存,可能会产生事与愿违的后果。最直接的市场后果是:可再生能源电力生产方的成本,因为补贴的存在,人为地被降低,所以会形成投资冲动,形成更多的可再生能源发电容量。同时,因为每一单位可再生能源发电会带来一单位的电力证书。这样电力证书的供给会扩大,从而压低电力证书的市场价格。补贴越多,可再生能源电力证书的市场价格越低,直到毫无意义。所以,这两种“奖金”非常可能会产生替代的效果,而不是叠加强化的效果。

这种替代效应的实质是多政策协调的问题,应在改革的过程中受到关注。2017年年底,我国在电力行业启动了碳排放交易体系,碳减排也因此产生了市场价值,如果可再生能源电力的生产因为减少了碳排放而得到市场奖励的话,我们也应当关注这两个市场如何互动的问题,从而使得它们能够互相支持,而不是互相弱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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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电力交易小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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