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印发《河南省2018年大气污染防治攻坚战实施方案》:削减煤炭消费总量,加强天然气供应保障能力

2018-02-25 10:47:07 北极星电力网   点击量: 评论 (0)
日前,河南省印发《河南省2018年大气污染防治攻坚战实施方案》。方案提出,要加快建成全省清洁取暖体系,削减煤炭消费总量,加强天然气供应

(二)着力优化区域产业结构。逐步优化冶金、建材等重污染企业产业布局,持续强化“散乱污”企业管控,在郑州市率先开展城区煤电机组清零试点,切实减少结构性污染对大气环境质量的影响。
 
9.有序推进城市规划区工业企业搬迁改造。京津冀大气污染传输通道城市要按照城市功能分区,结合城市规划调整,对城市规划区内现有工业企业进行摸底排查,2018年8月底前,制定规划区内冶金、建材等重污染企业搬迁计划。搬迁计划要明确城市规划区工业退城搬迁的范围、方向、时序和方式,有效解决工业围城问题。对能耗高、排放大的钢铁、水泥等企业,实施重组、转型,推动企业整体或部分重污染工序向有资源优势、环境容量允许的地区转移或退城进园,实现装备升级、产品上档、节能环保上水平;对环境影响小,能够达到清洁生产、安全生产和环境保护要求的其他企业,鼓励其转型发展或就地转移;对不符合产业政策要求的落后产能和“僵尸企业”,以及环境风险、安全隐患突出而又无法搬迁或转型企业,实施关停。
 
责任单位:省工业和信息化委、发展改革委、环保厅、国土资源厅、安全监管局、省政府国资委,郑州市、开封市、安阳市、鹤壁市、新乡市、焦作市、濮阳市政府
 
10.加快关停落后煤电机组。落实《河南省煤电行业淘汰落后产能专项行动方案(2018—2020年)》,2018年10月底前,关停17台共100万千瓦落后煤电机组。
 
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能源局、电力公司,相关省辖市、省直管县(市)政府
 
11.严控“散乱污”企业死灰复燃。在2017年整改取缔83040家“散乱污”企业的基础上,建立省、市、县、乡四级联动监管机制,紧盯重点区域、重点行业、重点设备,充分发挥乡镇(街道)、村(社区)网格员作用,加强企业环境监管和巡查检查,确保“散乱污”企业不出现“死灰复燃”。凡被各级督导检查核查发现“散乱污”企业“死灰复燃”的,一律实施环保问责。
 
责任单位:省环保厅、工业和信息化委、国土资源厅、商务厅、工商局,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政府
 
12.实施郑州市规划区“煤电机组清零行动”。2018年5月底前,郑州市政府要组织制定城市规划区煤电结构优化方案,明确中心城区30万千瓦及以下的燃煤机组关停或改为燃气机组的具体时间和路线,并组织实施。
 
责任单位:郑州市政府,省发展改革委(能源局)、环保厅、电力公司
 
(三)逐步改善交通运输结构。大力提高火车运输和多式联运比例,全面完成车用油品质量升级,加快老旧车淘汰,加强在用机动车监控监管,实施重型车辆油品质量抽检抽测,大力推广电动汽车,优化重型车辆绕城行驶,大幅减少机动车污染排放。
 
13.大力发展铁路货运和多式联运。对既有铁路线路进行扩能改造、设备升级,加快整合郑州、安阳等区域内钢铁、煤炭企业所辖的铁路资源,提高铁路资源利用效率,大幅提高铁路运输量,形成辐射资源腹地、服务工业园区的区域地方铁路网。组织实施“多式联运+”工程,完善省内铁路站与物流园区、集装箱中心站、重点企业的无缝衔接,进一步提高跨运输方式资源整合能力,到2018年年底,完成3个国家级和10个省级多式联运示范工程建设,多式联运吞吐量力争完成10万标箱。
 
责任单位:省交通运输厅、发展改革委、公安厅、商务厅、郑州铁路局,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政府
 
14.全面完成车用油品质量提升。2018年7月1日起,全省禁止销售普通柴油和低于国六标准的车用汽柴油。中石化河南分公司、中石油河南销售分公司要做好国六标准汽柴油的供应保障。
 
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能源局)、商务厅、工商局、质监局,中石化河南分公司、中石油河南销售分公司,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政府
 
15.开展货运车辆油品质量抽检。2018年5月底前,研究建立货运车辆油品质量抽检制度,在涉及大宗原材料、产品运输的重点用车企业,对承担企业原材料、物料、产品等运输任务车辆的油品质量和尿素使用情况进行例行抽检,对使用不符合国六标准汽柴油的货运车辆,逐一溯源加油站点,依法从严查处;对未添加尿素的货运车辆,依法处罚并全部劝返。
 
责任单位:省商务厅、质监局、工商局、交通运输厅、公安厅,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政府
 
16.持续打击劣质售油行为。深入开展“河南省油品质量专项检查行动”,严厉打击流动加油车售油、违规销售散装汽油和成品油流通领域其他违法违规行为,遏制劣质油品反弹势头,推动国六标准车用汽柴油推广使用。质监部门要持续开展对汽柴油生产加工企业、变性燃料乙醇生产加工企业以及乙醇汽油调配站等生产加工环节的油品质量抽查,工商部门要持续开展对加油站、储油库等流通环节的油品质量抽查,依职能依法查处不合格油品行为,情节严重的,由商务部门依法吊销成品油零售许可证。
 
责任单位:省商务厅、公安厅、交通运输厅、工商局、质监局,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政府
 
17.继续推进老旧车淘汰。对达到强制报废标准,机动车所有人逾期未办理注销登记手续的,按规定告知机动车所有人,公告机动车牌证作废。同时,公安、交通运输部门要将全省黄标车、老旧车信息录入高速公路联网收费系统“黑名单”数据库,禁止其驶入高速公路;对属于已注销的黄标车和已报废的老旧车,纳入缉查布控系统现场查究。
 
责任单位:省公安厅、环保厅、交通运输厅、商务厅,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政府
 
18.加快推进遥感监测及网络平台建设。2018年6月底前,各省辖市要在城市主要进口、高排放车辆通行的主要道口安装10套以上固定垂直式遥感监测设备、2套移动式遥感监测设备;建立网络监控平台,实现国家、省、市三级联网。对通过遥感监测发现的超标排放车辆依法进行处罚,溯源车辆制造企业、排放检验机构、所属运输企业、注册登记地、行驶途经地等,并向社会曝光。对于问题突出的相关企业,实施多部门联合执法惩戒,依法责令车辆制造企业限期整改或召回,督促所属运输企业及时提升所属车辆排放水平或者淘汰更新超标车辆。
 
责任单位:省环保厅、公安厅、交通运输厅,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政府
 
19.优化重型车辆绕城行驶。2018年5月底前,完善制定机动车管控实施方案,通过新建绕城环城道路、优化行驶道路、分时规划路线等方式,科学确定普通干线公路绕城和专用绕城通道路线,完善城区环路通行条件,明确国家第三阶段(含)标准以下柴油车辆禁限行区域、路段以及绕行具体路线,严控重型车辆进城。同时,在部分路段设置限高杆,设立环保、公安、交通运输、质检、商务、工商联合执法点,定期抽查重卡尾气和油品,对违规上路的重型车辆及驾驶人按照职责权限依法处理。
 
责任单位:省公安厅、交通运输厅、环保厅、商务厅、质监局,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政府
 
20.减少机动车怠速尾气排放。2018年5月底前,研究制定城市机动车拥堵路段疏导方案。各地要每月组织一次城区机动车拥堵路段及敏感区域排查,对经常发生拥堵的路段及敏感区域,要加强现场疏导,合理组织车流,科学安排路线,提高道路通行效率,避免因机动车怠速运行加重尾气排放污染。
 
责任单位:省公安厅、交通运输厅,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政府
 
21.强化新车源头管控。2018年1月1日起,我省范围内禁止制造、进口、销售和注册登记国家第五阶段标准(不含)以下的重型柴油车和轻型柴油车。
 
责任单位:省环保厅、工业和信息化委、公安厅、商务厅、质监局,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政府
 
22.加强新车生产销售企业监督检查。通过现场检查、抽样检测等方式,加强对新生产、销售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大气污染物排放状况的监督检查。对生产、销售超过污染物排放标准的机动车、非道路移动机械的企业,依法依规进行经济处罚和停产整顿。
 
责任单位:省环保厅、工业和信息化委、质监局,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政府
 
23.全面推广车用尿素。2018年6月底前,省内高速公路、国道和省道沿线的加油站点全面销售符合产品质量要求的车用尿素,保证柴油车辆尾气处理系统的尿素需求。
 
责任单位:省工商局、商务厅,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政府
 
24.开展重型柴油车超标排放治理。积极贯彻执行国家在用机动车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在郑州等城市试点开展重型柴油车超标排放治理,积极总结探索柴油车尾气治理技术,重点加强物流运输等重型柴油车集中企业所属车辆治理。
 
责任单位:省环保厅、交通运输厅,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政府
 
25.加强非道路移动机械污染管控。环保部门要会同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利、农业等部门,加强非道路移动机械调查摸底工作,建立全省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情况台账;环保、城市综合执法、交通运输、水利、农业等部门,要组织开展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禁行区专项执法行动,对违法行为依法实施联合惩戒,并对业主单位依法实施处罚。
 
责任单位:省环保厅、交通运输厅、住房城乡建设厅、水利厅、农业厅,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政府
 
26.加快推广应用电动汽车。大力推进充电基础设施建设和电动汽车推广应用,2018年,全省新增及更换的公交车中新能源公交车比重应不低于75%,党政机关及公共机构购买的新能源汽车占当年配备更新总量的比例不低于30%,积极推行新能源纯电动环卫车辆,建成各类集中式充换电站超过200座、分散式充电桩超过2万个,满足全省超过7万辆电动汽车(标准车)充电需求,初步建成省内国家级高速公路城际快充网络。
 
责任单位:省工业和信息化委、发展改革委、住房城乡建设厅、交通运输厅、事管局、质监局、电力公司,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政府
 
(四)加快推动工业企业绿色发展。完成化工等行业特别排放限值改造,鼓励试点开展重点工业企业超低排放改造,加快重点企业无组织排放治理,深入开展工业VOCs治理,实施重点行业清洁生产,推广绿色示范工厂建设和工业领域“以电代煤”,全面建成工业污染物在线监控体系,逐步推动工业企业绿色发展转型。
 
27.全面实施涉气企业特别排放限值改造。
 
(1)化工行业。2018年10月1日起,无机化学、合成树脂、烧碱、聚氯乙烯、硝酸、硫酸等化工行业全面执行国家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规定。
 
(2)有色行业。2018年10月1日起,电解铝、铅、锌、铜、镍、钴、镁、钛、钒、锡、锑、汞和再生铜、铝、铅、锌行业全面执行国家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规定。
 
(3)钢铁行业。2018年10月1日起,铁合金、焦化和钢铁企业的炼铁、炼钢、轧钢工序全面执行国家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规定。
 
责任单位:省环保厅,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政府
 
28.探索实施重点行业超低排放改造。
 
(1)钢铁行业。2018年10月底前,鼓励在钢铁企业试点开展烧结工序超低排放改造。完成超低排放改造后,烧结工序烟气在基准氧含量17%的条件下,颗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排放浓度要分别不高于20毫克/立方米、50毫克/立方米、150毫克/立方米。
 
(2)水泥行业。2018年10月底前,鼓励在水泥熟料企业试点开展超低排放改造。完成超低排放改造后,水泥窑废气在基准氧含量10%的条件下,颗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排放浓度要分别不高于10毫克/立方米、50毫克/立方米、150毫克/立方米。
 
(3)炭素行业(铝用炭素)。2018年10月底前,鼓励在炭素企业试点开展超低排放改造。完成超低排放改造后,煅烧、焙烧工序烟尘、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排放浓度要分别不高于10毫克/立方米、35毫克/立方米、100毫克/立方米。
 
(4)平板玻璃、电子玻璃行业。2018年10月底前,鼓励在平板玻璃和电子玻璃企业试点开展超低排放改造。完成超低排放改造后,玻璃熔炉排放烟气在基准氧含量8%的条件下,颗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排放浓度要分别不高于30毫克/立方米、150毫克/立方米、400毫克/立方米。
 
责任单位:省环保厅,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政府
 
29.强化VOCs(挥发性有机物)污染防治。
 
(1)严格建设项目环境准入。提高涉VOCs排放行业环保准入门槛,新建涉VOCs排放的工业企业要入园区,实行区域内VOCs排放等量或倍量削减替代,并将替代方案落实到企业排污许可证中,纳入环境执法管理。新、改、扩建涉VOCs排放项目,应从源头加强控制,使用低(无)VOCs含量的原辅材料,加强废气收集,安装高效治理设施。
 
(2)加快推进化工行业VOCs治理。2018年7月底前,完成制药、农药、煤化工(含现代煤化工、炼焦、合成氨等)、橡胶制品等化工企业VOCs治理。化工行业要参照石化行业VOCs治理要求,全面推进设备动静密封点、储存、装卸、废水系统、有组织工艺废气和非正常工况等工序治理,现代煤化工行业要全面实施泄漏检测与修复(LDAR),其他行业逐步推广LDAR工作;加强无组织废气排放控制,含VOCs物料的储存、输送、投料、卸料,涉及VOCs物料的生产及含VOCs产品分装等过程应密闭操作;反应尾气、蒸馏装置不凝尾气等工艺排气,工艺容器的置换气、吹扫气、抽真空排气等应进行收集治理。
 
(3)开展生活源VOCs治理。全面推广使用配备溶剂回收制冷系统、不直接外排废气的全封闭式干洗机,2018年8月底前,京津冀大气污染传输通道城市基本淘汰开启式干洗机。定期进行干洗机及干洗机输送管道、阀门的检查,防止干洗剂泄漏。
 
(4)开展VOCs在线监控试点。加强污染源排放VOCs自动监测工作,逐步提升VOCs环保监管能力,2018年6月底前,在石化行业试点安装VOCs在线监测设备,并与环保部门联网。
 
责任单位:省环保厅、工业和信息化委,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政府
 
30.完成重点工业企业无组织排放治理改造。全面核实重点工业企业无组织排放治理完成情况,2018年8月底前,完成钢铁、建材、有色、火电、焦化等行业和锅炉的无组织排放治理工作。粉状、粒状物料及燃料运输要采用密闭皮带、密闭通廊、管状带式输送机或密闭车厢、真空罐车、气力输送等密闭方式;块状物料采用入棚入仓或建设防风抑尘网等方式进行存储,并采取洒水、喷淋、苫盖等综合措施进行抑尘;生产工艺产尘点(装置)应加盖封闭,设置集气罩并配备除尘设施,车间不能有可见烟尘外逸;汽车、火车、皮带输送机等卸料点要设置集气罩或密闭罩,并配备除尘设施;料场路面要实施硬化,出口处配备车轮和车身清洗装置。未按时按要求完成无组织排放改造治理的企业,依法予以处罚,实施停产整治。10月底前,钢铁、建材、有色、火电、焦化等行业和锅炉等企业实现规范管理,按照“场地硬化、流体进库、密闭传输、湿法装卸、车辆冲洗”的标准,对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水泥、石灰、石膏、砂土、废渣等易产生粉尘的粉状、粒状物料及燃料实现密闭储存,实现“空中防扬散、地面防流失、地下防渗漏”。11月1日起,对达不到要求的工业堆场,依法依规进行处罚,并停止使用。
 
责任单位:省环保厅,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政府
 
31.建立重点行业全覆盖的监控体系。继续扩大重点污染源监控范围,对全省应急管控企业名单和错峰生产企业名单范围内涉气排污单位自动监控设施建设情况进行全面排查,达到自动监控设施建设要求标准、但未安装自动监控设施的排污单位,要于2018年9月底前全部完成自动监控基站建设联网,在全省基本实现污染源的全面监控。健全我省工业企业监控制度,切实发挥自动监控在环境管理中“千里眼”的作用,确保企业稳定达标排放,对一个月内传输有效率达不到90%的排污单位,按不正常运行监控设施依法严肃查处。
 
责任单位:省环保厅,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政府
 
32.实施重点行业清洁生产提升行动。依据《清洁生产审核办法》(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环境保护部令第38号),实现钢铁、有色、建材、化工等行业重点企业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全覆盖,完成60家规模以上企业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推动规模以上企业按照国家鼓励发展的清洁生产技术、工艺、设备和产品导向目录,开展自愿性清洁生产审核。
 
责任单位:省环保厅、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委,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政府
 
33.推动绿色示范工厂建设。以企业为主体,以标准为引领,对标绿色工厂、园区、供应链标准,建立绿色制造评价机制,争创国家绿色设计平台和典型示范联合体,打造绿色工厂、绿色产品、绿色园区,促进绿色生产和绿色消费。2018年年底前,建设50家绿色示范工厂,对创建成为省级以上绿色示范工厂、绿色园区的给予资金奖励。
 
责任单位:省工业和信息化委、发展改革委、财政厅、环保厅,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政府
 
34.鼓励开展工业领域“以电代煤”工程。在生产工艺需要热水、蒸汽、热风的各类行业,逐步推进蓄热式与直热式工业电锅炉及热泵应用。在金属加工、铸造、陶瓷、耐材、玻璃制品等行业,推广电窑炉。在采矿、建材、食品加工等企业生产过程中的物料运输环节,推广电驱动皮带传输。
 
责任单位:省工业和信息化委、发展改革委(能源局)、环保厅、电力公司,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政府
 
35.开展燃煤自备电厂高效替代工程。结合电力体制改革,鼓励开展非供热燃煤自备机组清洁替代试点,按照国家有关要求,支持拥有30万千瓦以下非供热燃煤自备机组的企业积极参加电力直接交易,将非供热燃煤自备机组的全部或部分电量转让给公用高效清洁机组代发。
 
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环保厅、电力公司,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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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李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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