岳西水电站关停续:法院判决岳西县环保局、水利局对实施强制拆除岳西县美丽水电站大坝的行政行为违法

2018-09-20 11:42:06 E小水电  点击量: 评论 (0)
9月17日,安徽省安庆市迎江区人民法院对岳西县美丽水电站提起对岳西县水利局、岳西县环境保护局的行政诉讼做出判决。据行政判决书显示,迎江区人民法院判决结果:确认被告岳西县水利局、岳西县环保局于2017年6月9日对原告岳西县美丽水电站大坝实施强制拆除的行政行为违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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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月17日,安徽省安庆市迎江区人民法院对岳西县美丽水电站提起对岳西县水利局、岳西县环境保护局的行政诉讼做出判决。据行政判决书显示,迎江区人民法院判决结果:确认被告岳西县水利局、岳西县环保局于2017年6月9日对原告岳西县美丽水电站大坝实施强制拆除的行政行为违法。该判决为一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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该判决对该等类型事件具有非凡意义。

《行政判决书》显示:

一、关于岳西县水利局强制拆除水电站大坝的行为是否合法的问题。

法院认为,岳西县水利局在举证期限内向本院提出延期举证申请,在延期期限届满时,仍未提交证据,且无正当理由,其行政行为应视为没有相应证据。

二、关于岳西县环境保护局强制拆除水电站大坝的行为是否合法的问题。

法院认为“合法的行政行为,其行为行为主体应具备行政职权。本案中,岳西环境保护局对美丽水电站大坝实施的拆除行为,是一种行政强制执行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十三条规定:「行政强制执行由法律设定。法律没有规定行政机关强制执行的,做出行政决定的行政机关应当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故岳西县环境保护局实施强制拆除行为应有法律的明确授权,但该局提交的法定职权依据中,除《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属于立法法中规定的法律外,其他均不属于法律;其引用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四十四条,并非对行政机关的普遍授权,而是对违法建筑物强制拆除在实施程序上的特别规定。故岳西县环境保护局不具有实施强制拆除的职权,其强制拆除原告水电站大坝的行为,应属违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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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仁德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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