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再生能源优先发展 电网责任重大

2013-10-16 16:22:30 中国环境报  点击量: 评论 (0)
编者按作为指导可再生能源发展的基本大法,《可再生能源法》自2006年1月1日起开始生效,但一经实施便遭遇了难以操作的尴尬。2009年12月26日,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表决通过了《可再生能源法修正案》

发电直供及无歧视、无障碍接入电网,鼓励可再生能源的分散开发和就地消纳。


上网电价“一刀切”,可再生能源发电积极性何来?

除了全额保障性收购制度之外,可再生能源电价补贴也成为分组审议的一个热点话题。

目前,光伏发电采用全国统一标杆上网电价。全国人大常委会执法检查组在地方调研时,有地方向其反映,各地光照条件不同,投资回报差别较大,“一刀切”的价格政策不利于光伏发电大规模应用。

同时,也有企业反映,光伏电站上网电价年限不明确,分布式光伏发电自发自用部分电价补贴政策没有确定,海上风电上网电价也未出台,企业难以核算投资回报。政府部门为扶植可再生能源产业发展所允诺的补贴,往往难以落实,电价附加和补贴机制亟待健全。

此外,全国人大常委会执法检查组在检查中还发现:按照现有的电价附加标准和征收率,所筹集的资金已不能满足补助需要;其次,补贴审批环节过多,程序复杂,到位周期长,长期拖欠严重影响投资效益;第三,现有补贴侧重于发电环节,对输电、辅助服务补贴不到位,影响了电网企业建设的积极性;第四,可再生能源基金的使用缺乏统筹协调,资金安排与规划缺乏有效衔接。

为了鼓励可再生能源发展,国家规定了一系列的税收优惠政策。例如,对中央财政补贴不征收增值税。但这项政策在地方执行过程中,显然有“变形”的情况。

《报告》中披露,“有的地方仍将电价附加资金列为电网企业收入,征收增值税。国家制定了小水电征收6%增值税的政策,但有的地方实际征收税率高达16.8%。”

而正在推进的增值税改革,对于地方发展可再生能源产业积极性也有一定影响。“允许抵扣固定资产进项税额,导致地方政府长期无法从风电、光伏发电项目中获得税收收入,资源优势难以转变为地方发展优势。”

针对上述问题,一些参与分组审议的委员表示,价格补贴方面的问题与现行的管理体制有很大关系。

王毅委员说,“国务院能源主管部门是负责可再生能源发展的主要部门,但是可再生能源的标准、价格、税收、补贴则分散于政府的其他部门,降低了能源主管部门对可再生能源综合管理和宏观协调的能力。”

《报告》建议:应尽快建立电价附加征收标准调整机制,及时调整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征收标准,加大征收力度,努力做到应收尽收。同时,积极拓展资金来源,扩大可再生能源基金规模,保证补贴及时足额到位。


电力体制改革滞后,优先发展短板怎么补?

《报告》显示,截至2012年底,我国可再生能源发电装机规模占总发电装机比例达28%,比2005年提高了5个百分点。可再生能源发电量约占全国总发电量的20%,比2005年提高4个百分点。可再生能源产业已成为新的经济增长点。

但《报告》同时指出,在《可再生能源法》实施的过程中,国家地方规划衔接不够、一些政策和制度尚未落实、缺乏统一协调机制等问题仍然存在。

王毅委员说,《报告》中提出可再生能源要优先发展,但是我们同时还要考虑在有序、均衡的基础之上推进优先发展。例如,现在我们在装机上发展很快,但在电力体制改革上却相对滞后。同时,智能电网、储能技术以及分布式发电系统的发展不足,这样一来就使整个产业面临很多问题。王毅认为,要建立更有序的规划和目标,要遵循可再生能源发展自身的特点。

《可再生能源法》中规定的一些重要制度和政策尚未得到落实,是全国人大常委会执法检查中发现的另一个重要问题。

全国人大代表张玉珍指出, 因为与地方利益以及其他方面存在一些冲突,可再生能源上网受到了一定的阻碍。

张玉珍认为,既然我们要鼓励可再生能源的发展,就必须让它上网发电。“电力监管机构的作用是非常重要的,国家出台了一些相应的政策,有强制性的,地方上是否做到了?电网机构是否做到了?这方面如果可以加强监管,就可以起到促进作用。再有,还可以把可再生能源利用方面的工作纳入到政府的考核体系中去,至少规定利用量是多少,政府要有一个强制性的约束,也能够起到一定作用。在这里,要明确电力监管机构的责任、义务,规范法律责任和权限。”

“为什么我国太阳能电站建设缓慢?我们和发达国家比到底差在什么地方?作为全国人大常委会执法检查组成员之一,我想结合过去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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