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能源管理实务》——合同能源管理的起源和发展(二)

2018-12-26 21:24:57 《合同能源管理实务》;作者:孙红  点击量: 评论 (0)
合同能源管理起源于发达国家,由于缓解了能源短缺和环境恶化的趋势,在世界范围内迅速传播。我国自1998年藉由世界银行/全球环境基金/中国节能促进项目引入合同能源管理,节能服务公司得到了较快发展,迄今已形成产业化规模。本章将对合同能源管理的起源和发展、基本运作模式

第二节合同能源管理运作模式

一、基本含义和优点

如前所述,合同能源管理是指专业化的节能服务公司与用能单位签订节能服务合同,为其节能项目提供约定的服务,用能单位以该节能项目产生的节能效益向节能服务公司支付服务费的一种商业运作模式。

节能服务公司提供的服务包括节能咨询、能源审计、节能项目设计、融资、改造(施工、设备安装、调试)和运行管理等。项目产生的节能效益包括节约的能源费用和其他效益。

通常,按照合同能源管理模式实施的节能项目,称为合同能源管理项目;按照合同能源管理模式为用能单位提供节能服务的专业化公司,称为节能服务公司;节能服务公司与用能单位按合同能源管理模式签订的契约,称为节能服务合同。

合同能源管理项目具有两个本质特征:一是节能服务公司必须投入(资金、设备、技术和管理等),并承担风险;二是用能单位向节能服务公司支付的服务费总额不大于合同期内的节能效益总额。是否同时具备这两个特征,是判断一个节能项目是不是合同能源管理项目的基本依据。 在合同能源管理模式下,节能服务公司销售的不是某一种具体的产品或技术,而是特定的节能“服务”,其实质是向用能单位销售节能量。节能服务公司的收益与节能项目效益挂钩,从而承担了节能项目的风险。用能单位不需投资,即可改善能源使用效率,减少能源费用支出,把项目的风险转嫁给了节能服务公司。

对用能单位来说,采用合同能源管理实施节能项目有如下优点:

(1)项目质量更好。用能单位委托专业的节能服务提供商——节能服务公司为其实施节能项目,比自己实施同类项目更可靠、更高效。

(2)节能投资更少。由于节能服务公司必须投人,用能单位只需要以较低的投资甚至零投资,便可得到节能服务公司的服务和先进的节能设备和系统。

(3)节能风险更低。项目实施后,用能单位用项目产生的节能效益支付节能服务费,从而降低了项目风险。

(4)项目管理更省心。项目可以全部委托给节能服务公司实施,用能单位只需根据合同提供必要的配合,无须投入较多的精力。

(5)节能动力更强。用能单位可以最快的速度实施节能项目,可以尽早获得节能的收益。项目结束后,用能单位还可以获得项目寿命期内的全部收益。短期利益和长期利益兼得。

(6)发展更快。用能单位可将节省的投资、人力等资源,投入到生产经营等方面,发展更快。

二、基本运作模式

合同能源管理自诞生以来,通过实践不断得到丰富和发展,形成了节能效益分享、节能效果保证、能源费用托管、节能设备租赁等四种基本运作模式。除合同能源管理项目的两个本质特征之外,不同的运作模式具有各自独特的特征。

1.节能效益分享型(Shared Saving8)

在此模式下,节能项目的部分或全部投资由节能服务公司承担。合同期内,项目所有权属于节能服务公司,双方按比例分享节能效益;合同结束后,节能项目所有权无偿转移给用能单位,此后产生的节能效益全归用能单位。

2.节能量保证型(Guaranteed Savinp)

在此模式下,以节能服务公司承诺保证节能量为前提,用能单位事先支付一定年限的节能效益,作为节能项目的全部投资及节能服务公司的服务费,委托节能服务公司实施节能项目。如达不到承诺的节能量,由节能服务公司进行补偿或恢复原状。项目的所有权和产生的效益均归用能单位。承诺节能效果,实施节能改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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