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推电力交易:电力中长期交易规则(试行)(征求意见稿)发布

2017-03-13 12:40:39 大云网  点击量: 评论 (0)
从湖南能源监管办获悉,为深入推进湖南省电力直接交易,推动形成规范的中长期交易市场,依法维护电力市场主体的合法权益,维护市场交易秩序,建设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湖南电力市场,根据《中共中央 国务院
电力用户通过技术支持系统申报分月电量、分月电价。技术支持系统对申报数据进行确认,并以申报截止前最后一次的有效申报作为最终申报。年度集中竞价交易原则上应分月申报、分月成交。市场主体对所申报的数据负责。
 
第五十六条 【市场出清】报价结束后,技术支持系统考虑安全约束自动生成初始交易结果,由电力交易机构在当日提交电力调度机构并向市场主体公布。电力调度机构应在 5 个工作日内完成安全校核,交电力交易机构形成最终交易结果。电力交易机构在收到安全校核结果后的第 1 个工作日,通过技术支持系统向市场主体发布最终交易结果和安全校核说明。集中竞价交易结果原则上不再另行签订合同。
 
第五十七条 【年度交易结果汇总】电力交易机构在各类年度交易结束后,应根据经安全校核后的交易结果,于 12 月底前将双边和集中竞价的直接交易、批发交易、跨省跨区交易和合同转让交易的结果进行汇总,发布年度汇总后的交易结果和分项交易结果。电力调度机构应按该交易结果合理安排电网运行方式,保障交易结果的执行。
 
第五节 年度基数合同签订
 
第五十八条 【签订时间及偏差处理】根据燃煤发电企业基数电量安排,在每年 12 月底前签订厂网间年度购售电合同,约定年度电量规模及分月计划、交易价格等。基数电量确定后,偏差主要通过市场方式确定。
 
第六节 月度双边交易第五十九条 【信息发布】每月上旬,电力交易机构应通过交易平台发布下个月(或后续 2-3 个月)双边交易相关市场信息,包括但不限于:
 
(一)下个月(或后续 2-3 个月)关键输电通道剩余可用输送能力;
 
(二)下个月(或后续 2-3 个月)市场交易电量需求预测;
 
(三)下个月(或后续 2-3 个月)跨省跨区交易电量需求预测(联系送出地平台后发布);
 
(四)下个月(或后续 2-3 个月)各机组可发电量上限。
 
第六十条 【交易时间】月(季)度双边交易由开市至闭市原则上不超过 3 个工作日。月(季)度双边交易主要开展省内直接交易及批发交易、跨省跨区交易和合同转让交易。
 
第六十一条 【交易意向提交】市场主体经过双边协商分别形成月(季)度双边省内直接交易、批发交易、月(季)度双边跨省跨区交易和月(季)度双边合同转让交易的意向协议,并在月(季)度双边交易市场闭市前,通过技术支持系统向电力交易机构提交意向协议(包括互保协议)。
 
第六十二条 【安全校核】电力交易机构在闭市后第 1 个工作日将所有双边交易意向提交相关电力调度机构进行安全校核,电力调度机构应在 2 个工作日之内将校核结果交电力交易机构。
 
第六十三条 【合同签订】电力交易机构在电力调度机构反馈安全校核结果后的第 1 个工作日发布月(季)度双边交易结果。
 
市场主体对交易结果有异议的,应在结果发布后第 1 个工作日向电力交易机构提出异议,由电力交易机构会同电力调度机构在当日给予解释。市场主体对交易结果无异议的,应在结果发布后的第 1 个工作日通过技术支持系统返回成交确认信息,逾期不反馈者视为无意见。
 
交易结果确认后,由技术支持系统自动生成月(季)度双边直接交易、批发交易、双边跨省跨区交易和双边合同电量转让交易合同,相关市场主体应在成交信息发布后的 3 个工作日内,通过技术支持系统签订电子合同。
 
第七节 月度集中竞价交易
 
第六十四条 【信息发布】每月中下旬,电力交易机构通过技术支持系统发布次月(或后续 2-3 个月)集中竞价市场相关信息,包括但不限于:
 
(一)次月(或后续 2-3 个月)关键输电通道剩余可用输送能力情况;
 
(二)次月(或后续 2-3 个月)集中竞价直接交易电量需求预测;
 
(三)次月(或后续 2-3 个月)集中竞价跨省跨区交易电量需求预测;
 
(四)次月(或后续 2-3 个月)各机组剩余可发电量上限。
 
第六十五条 【交易时间】月度集中竞价交易主要开展省内直接交易、批发交易、跨省跨区交易和合同电量转让交易。每类集中竞价交易由开市至闭市原则上不超过 2 个工作日。
 
第六十六条 【数据申报】月(季)度集中竞价交易开始后,发电企业、售电企业和电力用户通过技术支持系统申报电量、电价(多个月度的集中交易应分月申报,分月成交)。技术支持系统对申报数据进行确认,并以申报截止前最后一次的有效申报作为最终申报。市场主体对所申报的数据负责。
 
第六十七条 【市场出清】报价结束后,技术支持系统考虑安全约束自动生成初始交易结果,由电力交易机构在当日提交电力调度机构并向市场主体公布。电力调度机构应在 2 个工作日内完成安全校核,返回电力交易机构形成最终交易结果。电力交易机构在收到安全校核结果后第 1 个工作日,通过技术支持系统向市场主体发布最终交易结果和安全校核说明。
 
第六十八条 【月度交易结果汇总】电力交易机构在各类月度交易结束后,应根据经安全校核后的交易结果,对年度分月结果和月度交易结果进行汇总,于每月月底前发布汇总后的交易结果
 
第八节 挂牌招标交易
 
第六十九条 【挂牌要约】有交易意向的市场主体,可以向电力交易机构申请开展挂牌招标交易。交易机构根据规定或临时安排进行审查,决定是否组织挂牌招标,并在收到市场主体书面申请的 3 个工作日内作出正式答复。有多个市场主体提出相同交易申请意向的,可以合并组织,不能合并的按申请时间先后分别组织或通过相关程序随机决定先后排序。有关成交原则和安全校核等规则按照前述集中竞价相关规则。
 
第九节 临时交易与紧急支援交易
 
第七十条 【跨省跨区临时交易】可再生能源消纳困难、发生或可能发生弃风弃水弃光时,由本省电力交易机构组织发电企业与区内外其他省通过自主协商方式开展跨省跨区临时交易,交易电量、交易曲线和交易价格均由购售双方协商确定。
 
若按市场方式难以达成交易或市场交易仍然无法解决可再生能源消纳困难,在区内外其他省份有消纳能力的前提下,应向主管部门和上级调度交易机构申请调减或中止国家指令计划及政府间协议电量送入。
 
第七十一条 【紧急支援交易】在本省电网供需不平衡时,由电力调度机构组织开展跨省跨区支援交易,交易价格按事先预案执行。条件成熟时也可由电力交易机构联系区域交易机构采取预挂牌方式确定中标机组。
 
第十节 合同转让交易
 
第七十二条 【基本原则】拥有优先发电合同、计划基数电量合同、直接交易(或批发交易)合同、跨省跨区电能交易合同的发电企业,拥有直接交易(或批发交易)合同、跨省跨区电能交易合同的电力用户和售电企业可作为出让方以电量为标的参与合同转让交易;转让电量可以是交易合同全电量,也可以是部分电量;交易方式可以为双边协商,也可以为集中竞价;转让合同周期可为合同全周期,也可以部分周期(集中竞价原则上不小于月度)。合同电量转让交易应符合以下要求:
 
(一)受让方应符合市场准入条件并按规定获得市场准入资格。
 
(二)发电企业之间合同电量转让交易应符合节能减排原则,原则上只允许煤耗高的机组转让给煤耗低的机组。
 
(三)电网运行约束机组合同电量、调峰调频电量、热电联产机组“以热定电”电量、余热余压余气优先发电电量等特殊属性的电量原则上不得转让。
 
(四)受让方应一并受让交易合同附有的电力(曲线)、交易电量月度分解以及其它条件。
 
第七十三条 【相关程序】出让方与受让方按照前述交易规则参加年度、月度的双边与集中竞价交易。出让方参与交易前应向交易机构提出合同转让交易申请,并提交拟转让合同电量的相关合同供交易机构审查备案。交易机构应在收到申请的当日作出明确答复。
 
以双边协商达成的交易,在当次交易闭市期间,应通过技术支持系统提交向协议。
 
以集中竞价方式参与合同转让交易的,出让方与受让方均应通过技术支持系统申报,包括拟出(受)让电量、出(受)让价格,并说明对应的交易周期。出让价格是指出让方出让合同电量的价格,受让价格是指受让方受让合同电量的价格,出(受)让价格可为正值或负值。拟出让的基数电量和非基数电量应分开申报。
 
电力调度机构对出让方申报的拟出(受)让电量进行校核并确认。电力交易机构通过技术支持系统发布出(受)让方名称、确认后的可出让电量等信息。
 
出让方作为卖方、受让方作为买方按照前述集中竞价原则撮合成交,确定成交量与成交价格,并按前述规则进行安全校核和信息发布。
 
有受让能力与需求且获得市场准入资格的市场主体,也可以作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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