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电网“弃风弃光”被索赔3亿:做不到全额收购

2018-04-12 09:32:31 澎湃新闻   点击量: 评论 (0)
起诉一年半后,环保组织状告国网宁夏电力公司(下称宁夏电力)环境污染责任纠纷一案,即将开庭。这是一场公益诉讼。宁夏电力因为没有按照《可
起诉一年半后,环保组织状告国网宁夏电力公司(下称宁夏电力)环境污染责任纠纷一案,即将开庭。
 
这是一场公益诉讼。
 
宁夏电力因为没有按照《可再生能源法》规定对其省内的风电和光伏发电进行全额收购,于2016年8月被诉至法院,要求其依法全额收购外,还应承担此前因“弃风弃光”(注:指因电网无法消纳等各种原因导致的风电、光电停机现象)后由煤炭发电替代造成的生态环境损失费用等,诉状写明初步计算后索赔3.1亿元。
 
4月10日上午,银川市中级法院召开了庭前沟通会,原、被告双方交换了意见,而中国可再生能源学会风能专业委员会、中国政法大学环境资源法研究和服务中心作为本案的支持起诉单位也派代表出席。
 
与宁夏一样,甘肃“弃风弃光”问题也比较严重。基于同样的理由,原告自然之友此前也将国网甘肃电力公司甘肃诉至法院,目前还未开庭。
 
4月11日,澎湃新闻从兰州市中级法院获悉,自然之友诉国网甘肃电力公司环境污染责任纠纷一案,正在对环境损害评估做司法鉴定,故开庭时间延期。
 
自然之友的代理律师刘湘告诉澎湃新闻,电网公司是配合政府的,政府要求电网公司收购多少火电,电网公司会按计划执行。诉讼的目的是想通过电网公司把信息传递给政府,让其做好可再生能源发电全额收购的保障工作,“一旦胜诉了,电网公司的利益受到损害,他们就会主动找到政府去想办法解决可再生能源消纳的问题。”
 
自然之友还希望提起的两起诉讼能起到示范效应。“如果甘肃、宁夏两省能够胜诉,那其他省份是不是也要琢磨”。
 
“弃风弃光”
 
宁夏是全国风能、太阳能资源最为丰富的地区之一,从银川机场驶入市区的路上便可见醒目的光伏发电的广告牌。在灵武市东部的宁东镇,大片的风电场与火电基地并存。
 
然而,国家能源局数据给出了另一个现状,2015年1月1日至2016年6月30日宁夏合计弃风电量27.9亿千瓦时,合计弃光电量5.7亿千瓦时。而这些本应全额收购的电量与实际收购电量之间的差值,由燃煤发电量替代。
 
由于宁夏“弃风弃光”现象严重,2016年,宁夏电力被上述环保组织以环境公益诉讼之名诉至法院。
 
起诉状显示,宁夏电力是国家电网公司的子公司,承担着建设、经营、发展宁夏电网的任务。其作为宁夏的电网企业,按照《可再生能源法》应当全额收购其电网覆盖范围内可再生能源并网发电项目上网电量,但被告未能做到,反而以燃煤发电来替代。
 
原告认为,与风力发电和光伏发电相比,燃煤发电过程中产生包括二氧化硫、氮氧化物和大量烟尘等空气污染物,这些污染物会对人体健康、作物、建筑物等产生很大危害,是大气中PM2.5和PM10的主要来源。
 
此外,燃煤发电还会产生大量温室气体,引起全球气候变化并对生态环境产生负面影响,这些已严重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应当承担环境侵权的法律责任。
 
诉状中写道,2015年~2016年6月底期间,宁夏燃煤发电替代的风电和光电,对环境造成的损害初步计算为3.1亿元(最终数额以专家意见或鉴定结论为准),法院应判令被告支付这一数额。
 
谁的责任?
 
这起案件也是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受理的第一起环境公益诉讼案件。由王争春担任审判长,与审判员陈勇军、黑琴组成合议庭。
 
4月10日上午,法院组织了庭前沟通会。在王争春的主持下,原告、被告提交了相关材料并就案件证据部分交换了意见,沟通会持续约一小时。
 
“被告关心生态环境的精神和提起环境公益诉讼的法律意识,我个人还是表示理解和敬佩的,保护环境人人有责。”王正春说,但这个案件将如何进行,现在还要看双方的证据和各自的抗辩意见。
 
她表示,作为银川中院的首起环境公益诉讼案件,法院很重视,沟通会后,将视被告提供的证据情况,择日组织双方庭前交换证据或直接开庭。
 
沟通会上,原告代理律师刘湘提出,希望被告把详细的弃风弃光数据向社会公开,“弃风弃光还涉及其他问题,作为公益诉讼,我们希望能把这些问题都摆出来,并且如果对方有诚意,我们也可以和解,共同推进解决。”
 
但被告代理律师并未表达和解的意愿。他表示,电网企业在解决弃风弃电问题中能够发挥的作用较小,发电、输电、配电、供电、用电,这是个很长很复杂的链条,电网公司只是中间一段,而且是被动的,“政府有发电计划,我们电网不能拒绝。”
 
他说,在弃风弃光事件中,电网企业被动地承担了一些社会的责难,“我们答应了全额收购也做不到,制定发电计划的部门你们不跟他们协调,跟我们沟通,很难达到你们的目的。”
 
被告代理律师还表示,原告选择将电网公司作为被告,而真正向大气中排放污染物的电厂没有成为被告,“这不是很正常的打法,确实没有这样的先例。”
 
被告代理律师还认为原告诉状中缺乏关于被告污染环境破坏生态行为的表述,环境公益诉讼针对的是污染环境破坏生态的行为,诉状缺乏立案的基本事实,“也就是我们没有污染环境破坏生态的行为,那我们就不应该作为被告。”
 
原告代理律师刘湘回应,由于被告不作为,不全额收购可再生能源发电,按国家规定,弃风电量是用燃煤发电来替代的,而燃煤是要排放污染物的,燃煤的排放就间接等于是被告的排放行为。
 
传导压力
 
风机在大风中停摆,光伏电站在烈日下“晒太阳”,成为一段时间以来我国部分地区的真实写照。
 
一个“肩负”减排使命的朝阳行业,经过十余年的发展,因电力公司未能全额保障性收购,从“风光”无限跌入“弃风弃光”的尴尬局面。
 
今年2月份,国家能源局通报,去年我国弃风电量419亿千瓦时,弃风电量虽同比减少78亿千瓦时,但依然无法满足《可再生能源法》对全额保障性收购制度的要求。
 
以弃风问题突出的“三北”为例,甘肃、新疆、吉林、内蒙古、黑龙江5省份的风电弃置率超过10%,其中甘肃弃风率虽同比下降10个百分点,但仍高达33%。
 
按照《可再生能源法》规定,电网企业未按照规定完成收购可再生能源电量,造成可再生能源发电企业经济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执行过程中,并没有一个发电企业去主张这样的诉求,也没有任何一个电网企业被处罚。”中国能源研究会可再生能源专业委员会主任李俊峰曾在接受澎湃新闻采访时说。
 
弃风弃光在2015年达到高潮,原告注意到后,选择了西北地区具有代表性的甘肃、宁夏提起了环境公益诉讼。
 
原告代理律师刘湘在接受澎湃新闻采访时说,“弃风弃光”原因很复杂,也包括有政府政策的原因,但《可再生能源法》规定了电网公司在全额保障可再生能源发电收购方面负主体责任,所以在甘肃、宁夏这两起公益诉讼中把电网公司作为被告。
 
刘湘说,对甘肃、宁夏两省电网公司提起公益诉讼的目的,也是想通过电网公司把信息传递给政府,即政府应该做好可再生能源发电全额收购的保障工作,“一旦胜诉了,电网公司的利益受到损害,他们就会主动找到政府去想办法解决可再生能源消纳的问题。”
 
利益“障碍”
 
“一个行业有一个行业发展的规律,不能突破现有电网发展的规律去指责说‘因为有这么多弃风和弃光,所以是电网公司的责任。’” 新能源电力与低碳发展北京市重点实验室(智库)副主任、华北电力大学经济管理学院教授袁家海说。
 
4月3日,针对环保组织提起的环境公益诉讼,袁家海向澎湃新闻表示,通过法律的途径解决“弃风弃光”的问题很难,西北地区的弃风问题,肯定有电网公司的问题,但也有规划的问题,且规划问题是首要的。
 
袁家海认为:“‘风电三峡’是甘肃提出来的概念,从客观规律来看,把风电当作水电一样来规划,建设那么大一个项目,即便有风电输出的通道,也不一定能消纳得了。” 袁家海说,公益组织代表公众提起环境公益诉讼,与电力公司打官司,本身是个进步,结果也值得期待。
 
“弃风弃光”问题的产生是由于现有电力体制与新型能源类型之间不匹配,本质上是利益协调机制问题。
 
澎湃新闻曾报道,在现有电力体制下,火电因为每年有政府下达的计划电量,形成了事实上的优先发电权,挤占了可再生能源的发展空间。而“弃风弃光”损失的电量由燃煤发电补偿,导致了二氧化碳排放污染,同时带来二氧化硫、氮氧化物等污染物和粉尘的侵害。
 
华北电力大学经济管理学院教授罗国亮在接受澎湃新闻采访时说,解决“弃风弃光”问题的难点在于长期以来的“地方割据”,“比如西北地区要发展(可再生能源),湖南也要发展,西北建设一条高压线把电输送过去,湖南说可以呀,但我不接纳你这么多,所以省份之间在打架。”
 
罗国亮认为解决这一问题最好的办法是减少“政府之手”,通过“市场之手”进行现货交易,通过共享发展打通省份之间的利益“障碍”,并且通过解决可再生能源消纳来倒逼电力体制改革。
 
“能否解决好‘弃风弃光’问题,是电改的重要内容,也是衡量电改成败的标志之一。电力体制改革不仅应该以降低电价为目标,而且应该以生态优先,促进清洁能源的发展为目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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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李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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