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三次降电价累计达每千瓦时6.64分 一般工商业用户收13.3亿元电费红包

2018-10-22 09:55:17 山西省发改委 作者:王龙飞  点击量: 评论 (0)
省发改委印发了《关于降低我省一般工商业用电价格及有关事项的通知》,年内第三次降低一般工商业电价每千瓦时3 2分,加上前两次已降价标准,累计降低每千瓦时6 64分,全面完成了国务院《政府工作报告》“一般工商业电价降低10%”的目标要求。

近日,省发改委印发了《关于降低我省一般工商业用电价格及有关事项的通知》,年内第三次降低一般工商业电价每千瓦时3.2分,加上前两次已降价标准,累计降低每千瓦时6.64分,全面完成了国务院《政府工作报告》“一般工商业电价降低10%”的目标要求。

每千瓦时降低6.64分意味着什么?

2017年,山西电网一般工商业用电量共计200.78亿千瓦时,按每千瓦时降价6.64分统计,每年可为一般工商业用户减负13.3亿元。

今年以来,我省分三批次降低一般工商业电价,分别是:第一批自4月1日起执行,每千瓦时降低了1.59分,涉及减负金额3.19亿元;第二批自5月1日起执行,每千瓦时降低了1.85分,涉及减负金额3.71亿元;第三批自7月1日起执行,每千瓦时降低了3.2分,涉及减负金额6.43亿元。

省发改委相关负责人介绍,今年以来,主要采取了6项具体措施降低一般工商业电价:一是临时性降低山西电网输配电价;二是将电网环节增值税税率由17%下降到16%;三是降低重大水利工程建设基金征收标准25%;四是停征地方小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基金;五是降低超出标杆电价的发电机组上网电价;六是利用电网企业输配电增量收入。

如何确保我省降价政策红利能全部传导给终端用户?省发改委将清理规范电网和转供电环节收费作为一项重点工作来抓。

在清理规范电网环节收费方面,我省自2017年12月1日起,取消了电网企业向临时用电的电力用户收取临时接电费,并对已收取的临时接电费予以清退;2018年1月1日起,对接入山西电网(含地方电网)的余热、余压、余气自备电厂免缴系统备用费和政策性交叉补贴;2018年4月1日起,进一步提高了两部制电价灵活性,在2016年已放宽基本电价计费方式调整基础上,允许两部制电力用户,自愿选择按变压器容量或合同最大需量缴纳基本电费,也可选择按实际最大需量缴纳基本电费;明确取消了电网企业向用户收取的变电站间隔占用费、计量装置校验费、电力负荷管理终端设备费、电卡补办工本费、复电费、更名过户费等收费项目;明确了电网企业在输配电价和目录电价之外的收费项目;规定产权属于用户的用电设施在进行检修、检验、迁移、维修等产生的相关服务收费,由业主与服务单位按照市场化原则自主协商约定相关费用,电网企业不得强制指定或变相干预业主自主选择服务单位。

清理规范转供电环节加价工作是确保打通降低一般工商业电价“最后一公里”的重要措施。为此,省发改委鼓励转供电主体积极移交电网直接供电或改制为增量配电网,自愿选择移交电网企业直接供电的,由电网企业主动提供服务,及时接受供电设施,尽快实现直接供电;改制为增量配电网的,销售电价执行全省统一的目录电价,配电网企业按照政府规定的配电价格弥补配电成本。

对继续转供电的,省发改委要求转供电主体要严格按照我省目录销售电价向电网企业缴纳电费,转供电主体向所有终端用户收取的电费总额,不得超过电网企业出具的电费结算发票总额,转供电场所公共照明、电梯、供排水、公共空调等共用设施电费,一律不得再以电费名义向终端用户(商户、租户)收取,可通过租金、物业费、服务费等方式由转供电主体和全体终端用户协商,公平分摊。这也就限制了转供电主体通过转供电行为进行获利。

同时规定转供电主体要在其经营场所显著位置设立公示栏,在电网企业出具电费结算发票后10个工作日内及时公示并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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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仁德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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