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电力辅助服务市场化建设试点方案印发

2017-10-09 10:59:07 北极星售电网   点击量: 评论 (0)
山西省人民政府日前转了发了山西能监办《山西省电力辅助服务市场化建设试点方案》,方案中称,引导新能源发电机组、电储能设备运营方、售电企业、电力用户等市场主体参与辅助服务市场,激励新兴产业与技术发展;维

第二章 市场成员
 
第八条 山西省可再生能源调峰辅助服务市场成员包括市场运营机构和市场主体两类。
 
第九条 山西省可再生能源调峰辅助服务市场的运营机构包括电力调度机构和电力交易机构。中长期可再生能源调峰辅助服务市场的组织和运营由电力交易机构负责,日前、日内市场的组织和运营暂由电力调度机构负责。山西省可再生能源调峰辅助服务市场运营机构的权利和义务包括:
 
(一)负责市场主体的注册、交易合同管理;
 
(二)管理、运营山西省可再生能源调峰辅助服务市场;
 
(三)建立、维护市场交易技术支持平台;
 
(四)组织市场交易,并按照交易结果进行调用;
 
(五)为市场主体出具结算凭据,并提供相关服务;
 
(六)按规定披露和发布市场信息;
 
(七)评估市场运行状态,对市场运营规则提出修改建议;
 
(八)紧急情况下按规定中止市场运行,保障电力系统安全运行;
 
(九)向山西能监办提交相关市场信息,接受其监管。
 
第十条 山西省可再生能源调峰辅助服务市场的市场主体为已完成市场主体注册的省调并网发电厂(包括火电厂、常规水电厂、风电场、太阳能发电机组、抽水蓄能电厂)、电储能设备运营方,以及满足市场准入条件的售电企业、可实施需求侧响应的电力用户。上述市场主体涉及的相关技术标准另行制定。
 
第十一条 市场主体的权利和义务:
 
(一)火电企业的权利和义务:
 
1.按规定参与有偿调峰辅助服务市场,获得相关费用;
 
2.加强设备维护,执行有偿调峰辅助服务调度指令;
 
3.当交易未达成时严格执行基本调峰辅助服务调度指令;
 
4.按规定披露和提供信息,获得相关信息;
 
5.及时反映有偿调峰辅助服务市场中存在的问题,获得公平、公正、公开的处理结果;
 
6.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和义务。
 
(二)可再生能源发电企业的权利和义务:
 
1.享有优先发电权,在发生弃风、弃光时按规定参与有偿调峰辅助服务市场,支付相关费用;
 
2.加强设备维护,执行有偿调峰辅助服务调度指令;
 
3.按规定披露和提供信息,获得相关信息;
 
4.及时反映有偿调峰辅助服务市场中存在的问题,获得公平、公正、公开的处理结果;
 
5.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和义务。
 
(三)电力用户的权利和义务:
 
1.按规定参与可再生能源调峰辅助服务市场,签订和履行交易合同,支付和收取相关费用;
 
2.按规定披露和提供信息,获得相关信息;
 
3.服从电力调度机构的统一调度,在电力系统特殊运行情况下(如事故、严重供不应求等)按调度要求安排用电;
 
4.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和义务。
 
(四)售电企业的权利和义务:
 
1.按规定参与可再生能源调峰辅助服务市场,签订和履行交易合同,支付和收取相关费用;
 
2.按规定披露和提供信息,获得相关信息;
 
3.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和义务。
 
第一节 通 则
 
第十二条 可再生能源调峰辅助服务市场中的交易量暂不计入出让方发电设备的年度总电量。
 
第十三条 火电厂基本调峰辅助服务是指火电机组单位统计周期内,平均负荷率小于或等于调峰辅助服务市场参与基准时,所提供的调峰辅助服务。
 
其中,平均负荷率=火电机组单位统计周期内平均发电出力/火电机组签订的调度并网协议中确认的最大发电能力×100%;
 
火电调峰率=1-平均负荷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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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lix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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