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电力辅助服务市场化建设试点方案印发

2017-10-09 10:59:07 北极星售电网   点击量: 评论 (0)
山西省人民政府日前转了发了山西能监办《山西省电力辅助服务市场化建设试点方案》,方案中称,引导新能源发电机组、电储能设备运营方、售电企业、电力用户等市场主体参与辅助服务市场,激励新兴产业与技术发展;维

第三十五条 山西省可再生能源跨省跨区调峰辅助服务交易是指为减少弃风、弃光,通过日内有偿调整山西省与周边省份联络线交易计划,实现调峰能力缺乏省份向调峰能力富裕省份购买调峰辅助服务。
 
第三十六条 当山西省或周边省份因调峰出现弃风、弃光时,由市场运营机构代理,向区域市场运营机构或周边省份的市场运营机构申请购买或出售可再生能源调峰辅助服务。区域市场运营机构或周边省份的市场运营机构可根据其调峰能力剩余情况,开展跨省跨区调峰辅助服务交易。
 
第三十七条 可再生能源跨省跨区调峰辅助服务交易总量为联络线实际交换电量与联络线日前计划电量之差。跨省跨区购买可再生能源调峰辅助服务的省份仅需为售出省份提供的深度调峰辅助服务有偿部分支付费用。
 
第三十八条 日内可再生能源跨省跨区调峰辅助服务交易价格参照跨省跨区交易价格,暂由购售双方市场运营机构协商确定。
 
第三十九条 可再生能源跨省跨区调峰辅助服务交易购售双方费用在各单位统计周期内与双方省内电力调峰辅助服务费用一并统计和结算。
 
山西省售出的可再生能源跨省跨区调峰辅助服务费用(无偿跨省调峰支援部分不发生费用)优先用于支付省内已售出实时深度调峰辅助服务的市场主体。
 
山西省购入可再生能源跨省跨区调峰辅助服务产生的费用由省内已购入实时深度调峰辅助服务的市场主体,按照各自已发生的省内实时深度调峰辅助服务费用比例进行分摊。
 
第五节 市场组织与竞价
 
第四十条 每月5日前,有关发电企业、需求侧响应用户、售电企业将双边协商达成的需求侧响应调峰、售电企业移峰调峰提交市场运营机构,通过电力调度机构安全校核后执行。
 
第四十一条 每日10-11时,有意愿参与可再生能源调峰辅助服务市场且满足准入条件的需求侧响应用户、售电企业向市场运营机构上报次日用电计划,包括用电时段和每15分钟一点的用电功率曲线。
 
第四十二条 每日10-11时,有意愿参与实时深度调峰辅助服务交易的火电厂、可再生能源发电机组向市场运营机构上报次日的交易意愿。其中,火电机组的最大出力应考虑机组因自身原因造成的受阻电力,并不得高于核准容量;最小出力不得高于最小运行方式核定出力。
 
第四十三条 每日10-11时,可再生能源发电机组上报购买需求侧响应用户、售电企业不同调峰辅助服务的意愿报价。
 
第四十四条 在可再生能源调峰辅助服务市场日前报价结束后,电力调度机构进行安全校核。首先排除不满足电网安全约束条件的市场参与申请(包括需求侧响应用户和售电企业申请),然后按顺序对申请购买需求侧响应调峰、售电企业移峰调峰的发电企业进行报价排序和安全校核。在以小时为单位的统计周期内,通过安全校核的发电企业按照报价由高到低的次序购买申请的可再生能源调峰辅助服务,直至交易全部售出或已无企业申购。
 
第四十五条 市场运营机构每日15时前发布安全校核及需求侧响应调峰和售电企业移峰调峰的集中竞价交易结果。每日15-16时,达成交易的双方通过电力交易平台远程签署交易合同,作为日后的结算依据。
 
第四十六条 市场运营机构在编制次日发电计划时,应将已达成需求侧响应调峰和售电企业移峰调峰交易的发电空间预留给参与交易的风电企业。
 
第六节 调峰辅助服务日内调用
 
第四十七条 遵循按需调用、价格优先、按序调用的要求,对不同调峰辅助服务按照经济性原则进行调用,优先调用无偿与低价的调峰辅助服务资源。
 
第四十八条 为保证电网安全运行,在特殊情况下电力调度机构可以根据电网调峰需求采取临时增加运行机组调峰深度或安排机组应急启停调峰等措施。
 
第四十九条 发电企业负责厂内设备的运行与维护,确保能够根据调度指令提供符合规定标准的调峰辅助服务。
 
第五十条 非计划停运或因自身原因影响出力至可再生能源辅助服务市场参与基准以下的火电机组不视为提供应急启停调峰和实时深度调峰辅助服务。
 
第四章 计量与结算
 
第五十一条 市场运营机构负责记录所辖并网发电厂参与调峰辅助服务市场交易、调用调峰辅助服务资源和费用结算等情况。
 
第五十二条 可再生能源调峰辅助服务计量的依据为调度指令和能量管理系统(EMS)、发电机组调节系统运行工况在线上传系统、广域测量系统(WAMS)等调度自动化系统采集的实时数据以及电能量采集计费系统的电量数据等。
 
第五十三条 可再生能源调峰辅助服务费用实行专项管理,按照收支平衡原则,在全网范围内统一结算。
 
第五十四条 可再生能源调峰辅助服务费用暂按1小时进行清算,每月进行结算,与当月电费结算同步完成。发电企业在当月电费总额的基础上加上(减去)应获得(支付)的辅助服务补偿(分摊)费用,按照电费结算对应关系向相关电网企业开具增值税发票,与当月电费一并结算。
 
第五章 信息发布
 
第五十五条 市场运营机构通过可再生能源调峰辅助服务市场技术支持系统发布可再生能源调峰辅助服务市场相关信息。可再生能源调峰辅助服务市场信息分为实时信息、日信息和月度信息,包括所有发电企业的可再生能源调峰辅助服务补偿和分摊对象、约定时段、电力、电量、价格、费用等内容。
 
第五十六条 市场运营机构通过可再生能源调峰辅助服务市场技术支持系统以小时为周期对发电企业发布预补偿和预分摊结果等实时信息。
 
第五十七条 当日信息由市场运营机构在下一个工作日12时前发布。各发电厂如对日信息有异议,应于发布之日15时前向电网企业提出核对要求,电网企业于17时前发布确认后的统计结果。
 
第五十八条 市场运营机构应在每月前5个工作日内发布上月可再生能源调峰辅助服务市场月度信息。
 
第六章 市场监管及干预
 
第五十九条 山西能监办对山西省可再生能源调峰辅助服务市场的运行进行监督管理。
 
第六十条 市场运营机构应将可再生能源调峰辅助服务市场的交易情况、交易合同等信息报山西能监办备案。
 
第六十一条 发生以下情况时,山西能监办可对可再生能源调峰辅助服务市场进行干预,也可授权市场运营机构进行临时干预,直至中止市场:
 
(一)市场主体出现滥用市场力、串谋及其他严重违约等情况,导致市场秩序受到严重扰乱时;
 
(二)电力系统或电力交易平台发生故障,导致市场交易无法正常进行时;
 
(三)需要保电时;
 
(四)其他必要情况。
 
第六十二条 市场干预的主要手段包括:
 
(一)改变市场交易时间或暂停交易;
 
(二)设置或调整市场限价;
 
(三)调整市场交易结果等;
 
(四)其他手段。
 
第六十三条 可再生能源调峰辅助服务市场交易、调用、统计等存在争议时,提出争议方应在争议发生30天内向山西能监办提出申请,由山西能监办裁决。逾期不予追查。
 
第七章 附 则
 
第六十四条 本细则由山西能监办负责解释。
 
第六十五条 本细则自印发之日起试行,原有可再生能源调峰辅助服务交易相关规定与本细则不一致的,以本细则为准。《山西省火电机组深度调峰交易办法(试行)》(晋监能市场〔2014〕107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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