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电力市场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

2018-02-11 17:32:50 大云网  点击量: 评论 (0)
为规范湖南电力市场成员的信息披露行为,切实维护电力市场秩序,结合实际情况制定了《湖南电力市场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

为规范湖南电力市场成员的信息披露行为,切实维护电力市场秩序,结合实际情况制定了《湖南电力市场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具体内容如下

《湖南电力市场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

《湖南电力市场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

 附初稿
 
湖南电力市场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切实维护电力市场秩序,规范信息披露义务人的信息披露行为,加强电量市场信息披露事务管理,保护电力市场有关成员的权益,根据《电力监管条例》、《电力企业信息披露规定》、《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电力体制改革的若干意见》(中发〔2015〕9号)及相关配套文件、《国家发改委国家能源局关于印发〈电力中长期交易基本规则(暂行)〉的通知》(发改能源〔2016〕2784号)、《湖南省电力中长期交易规则(试行)》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的信息披露义务人主要指参与湖南电力市场的电力用户、售电企业、发电企业和电网企业等市场主体,以及湖南电力交易机构、电力调度机构等市场运维机构等。信息披露对象是所有市场成员。
 
第三条信息披露应遵循公开、公正、公平原则。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政策性文件的要求,对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负责,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第四条在确保安全的基础上,市场信息主要通过电力交易平台进行披露。电力交易机构负责电力市场信息的管理和发布,应为市场成员创造良好的信息披露条件,按照本办法规定无歧视地披露有关信息。市场成员应按照本办法规定,向电力交易机构提供信息,并对所提供信息的正确性负责。
 
第五条湖南能源监管办负责制定湖南电力市场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可以根据市场发展、工作需要等适时调整市场成员披露信息的范围、内容和方式。
 
第六条湖南能源监管办依法对市场成员的信息披露行为进行监管。
 
第二章信息分类
 
第七条按照信息的保密要求和公开范围,电力交易平台上的市场信息可以分为公众信息、公开信息和私有信息。
 
(一)公众信息指通过电力交易平台向社会公众发布的数据和信息,包括但不限于:
 
1.各类交易适用的法律、法规、电力行业规程、管理规定、电力交易工作流程、管理办法及相关政策文件等;
 
2.国家批准的燃煤机组标杆上网电价、国家批准的可再生能源发电企业上网电价、补贴电价等,销售目录电价、输配电价、各类政府性基金及附加、系统备用费及其他电力交易相关收费标准等;
 
3.市场成员基本信息及信用等级评价,市场主体准入退出名单
 
及其变动说明;
 
4.市场运行概况;
 
5.需要单独进行披露的重大事项等。
 
(二)公开信息指所有市场主体均可获取的数据和信息,包括
 
但不限于:
 
1.发电机组变更情况;电网线路、变电站等输配线路在线情况;
 
2.市场交易执行情况;
 
3.安全约束及安全约束条件下执行情况等。
 
(三)私有信息指只有特定的市场主体及相关电力交易机构、电网企业、电力调度机构才可获得的数据和信息,包括但不限于:
 
1.发电机组的机组特性参数、性能指标,电力用户用电特性参数和指标;
 
2.各市场主体的批发市场合同和零售市场合同,交易申报参数值、结算信息等。
 
第三章市场主体信息披露
 
第八条电力用户应当披露的信息包括但不限于:
 
(一)公众信息:企业基本信息(企业全称,企业性质,股权机
 
构,营业执照,联系人,联系方式等);信用承诺书,企业信用信息查询报告,信用评级等级等;企业减资、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或者依法进入破产程序、被责令关闭。
 
(二)公开信息:所属行业,主营业务,环保证明,用电类型,隶属供电企业;投产时间,电压等级,用电装接容量,自备电源容量;电力中长期交易需求信息,电力中长期交易需求执行情况。
 
(三)私有信息:营销户号增减,户名更改;市场电能交易合同、电量转让合同;电价信息、电量结算情况、电费清算情况;退市申请说明等。
 
第九条售电企业应当披露的信息包括但不限于:
 
(一)公众信息:企业基本信息(企业全称,企业性质,股权机
 
构,营业执照,联系人,联系方式等);信用承诺书,企业信用信息查询报告,信用评级等级等;企业减资、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或者依法进入破产程序、被责令关闭。拥有运营配电网的售电企业还应提供:电力业务许可证(供电类),配电网电压等级,供电范围,配电价格。
 
(二)公开信息:代理的用户数目,电力中长期交易需求信息,
 
电力中长期交易需求执行情况。拥有运营配电网的售电企业还应提供:运营配电网的地理接线图,网络拓扑图。
 
(三)私有信息:代理用户基本信息,代理用户变更情况(营销
 
户号增减,户名更改,用户解绑说明等);批发市场电能交易合同、电量转让合同,零售市场电能交易合同;结算开票信息等;拥有配电网运营权的售电企业,还应提供重要配变电设备的检修、改造计划安排情况、配变电设备故障、非计划停运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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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电力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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