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增量配电网配电价格管理办法(试行)征意见:增量配电网企业可探索结合负荷率等因素制定配电价格套餐

2019-05-30 09:44:54 广东省发改委  点击量: 评论 (0)
广东省发改委日前发布了关于公开征求《广东省增量配电网配电价格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意见的通告。办法中提到,增量配电网企业
广东省发改委日前发布了关于公开征求《广东省增量配电网配电价格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意见的通告。
 
办法中提到,增量配电网企业与省级电网企业之间的结算电价,按现行省级电网相应电压等级输配电价执行。增量配电网企业可根据实际情况,自主选择分类结算电价或综合结算电价与省级电网企业结算电费。
 
分类结算电价。增量配电网企业根据配电网区域内实际供电用户类别、电压等级和用户用电容量向电力用户收取电费,再按省级电网分电压等级、分用户类别的输配电价,向省级电网企业支付输配电费。
 
综合结算电价。增量配电网企业根据配电网接入省级电网的接网容量和电压等级,按省级电网两部制输配电价,向省级电网企业支付输配电费。
 
详情如下:
 
关于公开征求《广东省增量配电网配电价格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意见的通告
 
为推进我省增量配电业务改革工作,促进增量配电网健康发展,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印发的《关于制定地方电网和增量配电网配电价格的指导意见》(发改价格规〔2017〕2269号)规定,我委制定了《广东省增量配电网配电价格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欢迎各界人士提出意见和建议,以便进一步完善政策。公开征求意见时间截至2019年6月14日止,有关意见及建议可通过信函、传真或电子邮件方式反馈。
 
附件:广东省增量配电网配电价格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
 
广东省发展改革委
 
2019年5月29日
 
(通讯地址:广州市东风中路305号省发展改革委价格管理处;
 
邮政编码:510040;传真:020-83134175;
 
电子邮箱:fgw_jgglc@gd.gov.cn)
 
附件
 
广东省增量配电网配电价格管理办法(试行)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科学合理核定增量配电网配电价格,促进增量配电网业务健康发展,根据《广东省定价目录(2018年版)》、《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区域电网输电价格定价办法(试行)><跨省跨区专项工程输电价格定价办法(试行)>和<关于制定地方电网和增量配电网配电价格的指导意见>的通知》(发改价格规〔2017〕2269号)、《国家发展改革委 国家能源局关于印发<售电公司准入与退出管理办法>和<有序放开配电网业务管理办法>的通知》(发改经体〔2016〕2120号)等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广东省内制定和调整增量配电网配电价格的行为。增量配电网配电价格,是指增量配电网企业为使用其经营范围内共用配电网络的用户提供配电服务的价格。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增量配电网是指广东省内符合规定设立的,并经有权限能源主管部门认定的配电网。
 
第四条增量配电网配电价格由省级价格主管部门负责制定。广州、深圳市行政辖区范围内的增量配电网配电价格分别授权广州、深圳市人民政府制定。
 
第五条对于非招标方式确定投资主体的增量配电网项目,按“准许收入法”方式核定配电价格,增量配电网企业向本配电区域电力用户实际收取的配电价格实行最高限价管理。
 
本办法出台后,对于采用招标方式确定投资主体的增量配电网项目,其配电价格通过招标形成,具体按政府主管部门的规定及合同约定执行。本办法出台前,采用招标方式确定投资主体的增量配电网项目,如招标未明确配电价格的,可按照上述“准许收入法”方式核定配电价格。
 
第二章 准许收入及配电价格定价办法
 
第六条采用“准许收入法”核定增量配电网配电价格,先核定增量配电网企业配电业务的准许收入,再以准许收入为基础核定配电价格。
 
第七条增量配电网企业的准许收入以企业的成本和资产为基础核定。配电价格以各电压等级的合理配电成本为基础,按邮票法分电压等级核定。
 
第八条准许收入和配电价格实行事前核定,采用准许成本加合理收益的管制方式,监管周期为三年。
 
第九条准许收入的计算公式为:准许收入=准许成本+准许收益+价内税金。
 
其中:准许成本=基期准许成本+监管周期新增(减少)准许成本
 
准许收益=可计提收益的有效资产×准许收益率
 
第十条准许成本的计算
 
(一)准许成本由折旧和运行维护费构成,区分基期准许成本和监管周期新增(减少)准许成本分别核定。
 
(二)基期准许成本,是指根据《广东省增量配电业务配电定价成本监审办法》等规定,经成本监审核定的历史成本。
 
(三)监管周期新增(减少)准许成本,是指增量配电网企业在监管期初前一年及监管周期内预计合理新增或减少的准许成本。
 
1、监管周期新增准许成本
 
(1)折旧费。
 
折旧费的计算公式为:
 
折旧费=规划新增配电固定资产投资额×新增投资计入固定资产比率×定价折旧率
 
其中:规划新增配电固定资产投资额。按照有权限的政府主管部门预测的、符合电力规划的电网投资计划,并根据固定资产投资增长应与规划电量增长、负荷增长、供电可靠性相匹配的原则统筹核定。
 
新增投资计入固定资产比率。指规划新增配电固定资产投资额转为用于计提折旧的新增配电固定资产原值的比率。主要参考增量配电网企业经营区域的经济发展需求、电力需求、配电线路设备投资进度及实际利用效率等因素统筹核定。首个监管周期,新增投资计入固定资产比率按不超过75%计算。
 
定价折旧率。根据新增的配电固定资产分类定价折旧年限(附后)和新增固定资产结构核定。新增固定资产结构无法确定的,可参照历史资产实际结构核定。
 
(2)运行维护费。运行维护费由材料费、修理费、职工薪酬、其他费用组成,按以下方法分别核定。
 
材料费。参考增量配电网企业监管期初前三年历史费率水平,增量配电网企业刚成立的,可参考同类型电网企业的先进成本标准,按照不高于监管周期新增固定资产原值的1%核定。
 
修理费。参考增量配电网企业监管期初前三年历史费率水平,增量配电网企业刚成立的,可参考同类型电网企业的先进成本标准,按照不高于监管周期的新增固定资产原值的1.5%确定。
 
职工薪酬。参考同类型企业的水平,统筹考虑人数变化、行业平均工资、CPI增长率等因素确定;
 
其他费用。参考不高于增量配电网企业监管期初前三年历史费率水平的70%,增量配电网企业刚成立的,可参考同类型电网企业的先进成本标准,按照不高于监管周期新增固定资产原值的2.5%核定。
 
条件成熟后,运行维护费将在分项核定的基础上,参考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公布的合理运行维护费率水平核定。对于超过合理运行维护费率部分不予列入准许成本。
 
2、监管周期减少准许成本。
 
(1)监管周期内退役、报废的固定资产和摊销完毕的无形资产,相应减少的成本费用。
 
(2)监管周期内已计提完折旧仍在使用的固定资产,不再计提定价折旧费。
 
3、监管周期新增配电资产增长与电量增长、负荷增长、供电可靠性提升的偏差部分,相关配电资产产生的折旧费、运行维护费可以暂不计入该监管周期配电价格。
 
第十一条准许收益的计算。
 
(一)准许收益的计算公式为:
 
准许收益=可计提收益的有效资产×准许收益率
 
(二)可计提收益的有效资产,是指增量配电网企业投资(包括政府投资或财政拨款投资)形成的,为提供共用网络配电服务所需的,允许计提投资回报的配电资产,包括固定资产净值、无形资产净值和营运资本。
 
1、可计提收益的固定资产范围。包括但不限于:配电线路、变电配电设备,电网运行维护与应急抢修资产,电网通信、技术监督、计量检定等专业服务资产。以下资产不得纳入可计提收益的固定资产范围:
 
(1)与共用网络配电业务无关的固定资产。该类固定资产包括但不限于:企业的辅助性业务单位、多种经营企业及“三产”资产,如宾馆、招待所、办事处、医疗单位等固定资产;发电资产;与配电业务无关的对外股权投资;投资性固定资产(如房地产等);其他需扣除的与共用网络配电业务无关的固定资产。
 
(2)应由有权限的政府主管部门审批而未经批准投资建设的固定资产,或允许企业自主安排,但不符合电力规划、未履行必要备案程序投资建设的固定资产。
 
(3)企事业单位、用户投资或政府无偿移交的非电网企业投资部分对应的配电固定资产。
 
(4)其他不应计提收益的配电固定资产。
 
2、可计提收益的无形资产,主要包括软件、专利权、非专利技术、商标权、著作权、特许权、土地使用权等方面。
 
3、可计提收益的营运资本,指增量配电网企业为提供配电服务,除固定资产投资以外的正常运营所需要的周转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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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叶雨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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