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度|我国月度竞价市场中的偏差处理机制分析

2017-09-01 10:21:20 走进电力市场   点击量: 评论 (0)
【导引】在本系列论文的第六、第七篇中,对电力市场中的平衡机制进行了讨论,并给出了对我国电力市场的一些建议。电力市场中平衡机制是最实时的一个市场,其比例虽然一般不大,但对市场会有较大的影响。我国目前

从上表可见,我国各省电力市场偏差电量处理机制中,湖南、山西、云南采用了一定的市场化机制,通过上调、下调服务来解决偏差问题,对偏差电量也根据上调、下调服务的价格来结算。云南还为市场成员引入了事前转让,事后转让等多种多样的平衡方法,减少最后的偏差。其他地方对偏差都采用一种人为规定的价格,大多以目录电价为基准,也有省份以集中竞价出清价、合同平均价等为基准。
 
4、讨论
 
1)关于偏差服务补偿
 
对发电企业的偏差,需要区分其按调度要求发电提供的“偏差服务”电量与实际发电量与调度指令之间差别的“偏差电量”,这两部分要分别处理:偏差服务按照不低于成本的原则,按照其报价、偏差服务出清价或约定的价格结算,“偏差电量”按照一定的偏差成本分摊方法分摊偏差服务的总费用。
 
2)关于偏差电量的价格
 
建立市场的目的是提高市场效率,增加社会福利。电力作为一种重要的生活资料和生产资料,一般情况下用户很难提前进行完全准确的负荷(用电量)预测。偏差电量的“考核”价格应该基于实际的偏差成本(边际成本或综合成本),这样才能实现社会的最优资源配置:什么情况下通过发电机调整出力来解决预测的偏差,什么情况下通过用户调整用电计划来解决预测的偏差。现在一些省份采用的惩罚性的偏差考核办法,在一定程度上增加了社会的成本。特别是当前用电富裕的情况下:当用户的用电需求比计划增加时,本来发电侧增加出力的成本是很小的,但由于偏差考核价格过高,用户为了减小偏差去调整生产计划,从而从社会整体上增加了负荷预测偏差的成本。
 
3)关于“偏差考核”叫法
 
我国很多省份的市场规则中,将用户的偏差责任机制称为“偏差考核”,潜在的意思是用户没有履约(没有按照之前交易电量用电),因此应该受到惩罚。在一些省份的规则中,甚至规定,对于连续几个月偏差量达到一定程度的用户(如偏差超过50%),采取停止交易,甚至列入“黑名单”的方法。
 
这种叫法并不是很合适,因为通常来说,偏差的产生并不是用户想故意违约,大多数用户也不会由于之前负荷预测不准确、交易电量不准确,因此为了保持实际用电量与交易电量的一致而改变生活或生产计划(一般用电的效益远远大于电力的成本)。而相对于用户难以提前进行用电的准确预测,发电企业一般具有一定的上调及下调的能力,因此当用户用电量产生偏差时,调用相关的电厂来处理偏差常常是一种合适的机制,而由造成偏差的用户承担相应的上调、下调的成本即可。
 
只要事先约定了偏差的处理方法,而用户也按照实际的偏差处理机制缴费了,就不应该叫做违约,更不叫失信。
 
总结
 
建立市场的目的是实现优化资源配置。我国目前中长期电力市场中的偏差处理机制相当于国外市场的实时市场或平衡机制,解决市场成员的实际发、用电量与其交易电量不匹配的问题,对该问题的解决是电力市场中非常重要的一个环节。
 
我国目前偏差处理机制千差万别,价格大多采用人为规定的价格,一个很重要的原因是没有实时电力市场(欧洲等有些市场中叫平衡市场)。在有实时市场情况下,平衡服务、不平衡电量均按照实时市场的价格结算即可。由于没有实时市场,只能人为规定一种结算的价格,这种价格很难同时反映多个场景的供需情况:供给充足时,上偏差(用电增多)的价格可以低一些,供给紧张时,上偏差的价格需要高一些。
 
我国的《电力中长期交易基本规则》中的预挂牌机制是在没有建立实时市场的情况下的一种简化的市场化的偏差处理机制,可以在一定程度上反映供需的情况,有条件的地区,应尽量采用类似的机制进行偏差处理。
 
另外,云南的偏差处理机制是一个非常值得借鉴的机制。首先,在市场体系的设计上设计了尽可能多的交易品种,让市场成员在发现自己的供需可能发生变化时,有充分的机会自由签订合同进行转让、交易,减少偏差电量。其次,提供上调、下调服务,对最后仍然没有平衡的偏差量按平衡服务价格结算。云南的市场设计真正体现了市场设计的宗旨:提高资源优化配置的效率,减小市场的交易成本、减小市场的风险。
 
作者:荆朝霞,华南理工大学电力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
 
骆子雅,华南理工大学电力学院,硕士研究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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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李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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