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甘肃、宁夏、吉林四省区风电未达标!国家能源局发布2017年度全国可再生能源电力发展监测评价通报!

2018-05-29 11:14:17 大云网  点击量: 评论 (0)
国家能源局近日印发《关于2017年度全国可再生能源电力发展监测评价的通报》。《通报》指出,2017年,全部规定风电最低保障收购年利用小时数的地区风电实际发电小时数较2016年均增加,但新疆Ⅲ类资源区、甘肃、宁夏、吉林Ⅲ类资源区未达到风电最低保障收购年利用小时数要求。

国家能源局近日印发《关于2017年度全国可再生能源电力发展监测评价的通报》。《通报》指出,2017年,全部规定风电最低保障收购年利用小时数的地区风电实际发电小时数较2016年均增加,但新疆Ⅲ类资源区、甘肃、宁夏、吉林Ⅲ类资源区未达到风电最低保障收购年利用小时数要求。

据风电头条了解,甘肃Ⅱ类和Ⅲ类资源区实际利用小时数与最低保障收购年利用小时数偏差分别为-305小时和-383小时;宁夏由于来风情况偏差,偏差为-200小时;新疆Ⅲ类资源区和吉林Ⅲ类资源区偏差分别为-116小时和-112小时。其他地区达到风电最低保障收购年利用小时数要求。

2017年风电重点地区最低保障收购年利用小时数落实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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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报》全文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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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省(区、市)发展改革委、能源局,国家电网公司、南方电网公司、内蒙古电力公司,各有关单位:

为促进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科学评估各地区可再生能源发展状况,确保实现国家2020年、2030年非化石能源占一次能源消费比重分别达到15%左右和20%左右的战略目标,根据《关于建立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目标引导制度的指导意见》(国能新能〔2016〕54号)和《关于做好风电、光伏发电全额保障性收购管理工作的通知》(发改能源〔2016〕1150号),我局委托国家可再生能源中心汇总有关可再生能源电力建设和运行监测数据,并与各地区能源主管部门和电网企业进行衔接和复核,形成了《2017年度全国可再生能源电力发展监测评价报告》(以下简称监测评价报告)。

现将监测评价报告予以通报,以此作为各地区2018年可再生能源开发建设和并网运行的基础数据,请各有关地区和单位高度重视可再生能源电力发展和全额保障性收购工作,采取有效措施推动提高可再生能源利用水平,为完成全国非化石能源消费比重目标作出积极贡献。

国家能源局

2018年5月11日

附件:

2017年度全国可再生能源电力发展监测评价报告

一、全国可再生能源电力发展总体情况

截至2017年底,全国可再生能源发电装机容量6.5亿千瓦,占全部电力装机的36.6%,其中水电装机(含抽水蓄能)3.41亿千瓦,风电装机1.64亿千瓦,光伏发电装机1.30亿千瓦,生物质发电装机1476万千瓦。2017年可再生能源发电量16979亿千瓦时,占全部发电量的26.5%,其中水电发电量11945亿千瓦时,占全部发电量的18.6%,风电发电量3057亿千瓦时,占全部发电量的4.8%,光伏发电量1182亿千瓦时,占全部发电量的1.8%,生物质发电量795亿千瓦时,占全部发电量的1.2%。

二、各省(区、市)可再生能源电力消纳情况

2017年,包含水电在内,全部可再生能源电力消纳量为16686亿千瓦时,同比增加10.8%,占全社会用电量的比重为26.5%,同比上升1.1个百分点。综合考虑各省(区、市)本地生产、本地利用以及外送电力消纳量情况,2017年各省(区、市)可再生能源电力消纳量占本地区全社会用电量的比重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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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电力交易小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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