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力营销管理手册》电力市场营销——电力市场面临的新挑战(七)

2018-08-06 16:41:42 大云网  点击量: 评论 (0)
价格是决定市场占有率和盈利率的最重要因素之一,价格也是营销组合中唯一能创造收入的因素,而其他因素只能增加成本。

(二)国家计委关于实现城乡用电同价的指导意见

改造农村电网、改革农村电力管理体制、实现城乡用电同网同价,是党中央、国务院为扩大内需、拉动经济增长采取的一项重大举措。为了进一步做好此项工作,根据各地“两改一同价”工作进展情况,国家计委下发了《关于实现城乡用电同价的指导意见》,意见如下:

(1)坚定不移地贯彻城乡用电同网同价政策6由于历史原因,城乡用电不能实行同网同价,农村用电价格普遍高于城市,加重了农民负担,不利于农村经济发展。各地政府应充分认识到城乡用电不同价是一种不合理现象。党中央、国务院把农网“两改一同价"称之为农民的福音工程,各地物价部门要克服困难,坚定不移地贯彻城乡用电同价政策。

(2)充分认识实现城乡用电同价的艰巨性口城乡用电同网同价工作,是在我国经济增长趋缓:用电需求增幅下降的情况下进行的,因此实现城乡用电同价工作面临着许多困难。一是电力市场供大于求。近几年,由于经济增长速度放慢,电力需求不足,部分地区电力市场供大于求,发电机组利用小时数下降,电力行业生产、经营面临着前所未有的压力。二是电价中积累的矛盾较多,推动电价上涨的压力较大。三是社会各方面承受能力减弱6由于市场需求不旺,工业企业开工不足,农民收入增加不多,居民、企业特别是高耗电企业对电价上涨的承受能力相当脆弱,提高电价的阻力很大。在这种情况下,要解决好农村电网改造还贷和城乡用电同价的问题,难度相当大。各地要充分认识实现城乡用电同价的困难,把城乡用电同价工作作为“两改一同价”的重中之重,妥善处理好电厂与电网、电网改造与电网建设、电价提高与企业承受能力等各方面的矛盾,统筹兼顾,确保城乡用电同价目标的实现。

(3)坚持在改造电网、改革农电管理体制的基础上实行城乡用电同价。改造电网、改革农电体制是实现城乡用电同价的前提。实现城乡用电同价、降低农村电价是改造电网和改革农电体制的根本目标。城乡用电同价必须在农网改造和农村电力体制改革的基础上实现。各地在全面实现城乡用电同价前,要以县为单位,认真组织对改造电网和改革农电体制工作进行验收。农网改造必须达到规定的质量标准和要求,农电体制改革必须真正实现城乡统一管理、统一抄表、统一核算,必须达到有关部门提出的各项要求。经验收合格后,由省级物价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提出实现城乡用电同价的具体方案,报国家计委审批。“两改”和城乡用电同价工作应同步进行,“两改’’验收是实行城乡用电同价的基础。

(4)力争在销售电价总水平基本不提高或少提高的前提下实现城乡用电同价。实现城乡同价,会产生推动销售电价水平上升的因素,特别是推动城市销售电价水平上升。但在目前的宏观经济环境下,在实现国有企业三年脱困目标的时期,大幅度提高销售电价困难很大。要力争在销售电价总水平不提高或步提高的前提下,解决农村电网改造贷款的还本付息问题,实现城乡同价的目标。第一,认真落实整顿电价的各项措施,取消各种违纪加价项目,坚决制止在电价上的各种乱加价、乱收费。第二,要根据煤炭市场价格降低和贷款利率下调的情况,降低电厂的上网电价;及时降低已经过了还贷期的电力机组的上网电价}对仍在还贷期的机组,原则上要改为在剩余的经营期内核定平均的上网电价,降低还贷期上网电价;对地方违纪加收的各种基金附加,作为贷款用于电力建设的,要在剩余的经营期内,根据有关具体规定降低上网电价。第三,2000年底,把2分钱电力建设基金并入电价,用于农村电网改造贷款的还本付息。要通过采取上述措施,切实降低现行的上网电价和销售电价水平,减轻用户的电费负担,腾出的空间用于农网改造的还贷。

(5)从严核定进人电价的成本。要通过“两改”,尽量降低供电成本,为“同价”创造条件。各地要以县为单位,从严核定改造电网、改革体制后的电网成本。①改造盾的农村线变损,必须达到国家批复的“两改一同价”方案中规定的指标,超过规定的部分,不能计人成本{虽然低于规定的指标,但超过全国平均低压线损率(12%)的,要从严审核;②改革农电体制后,要堵塞开支上的各种漏洞。要精简电工队伍,严格控制农村供电所的工资总额。农村供电所的工资总额要低于现行农村低压电网维护费中规定的额度。不得以提高工资待遇为由,增加农村供电所工资成本。增加的工资,只能从精简电工人数减少的工资费用和增加销售电量的效益中解决。电力行业也要学邯钢,努力降低电力成本,消化电价上涨因素;③农网改造形成资产的折旧按国家规定计提,不得加速折旧;④电网企业要加强管理。严禁将其他方面的投资摊入农网改造工程,杜绝农村改造工程中的各种损失和浪费;禁止把"两改”降低成本的空间留下来增加供电企业的盈利。

(6)从严审核农网贷款的还本付息加价标准。为了减轻销售电价上涨的压力,必须从严控制农网改造投资。农网改造贷款的还本付息,要充分考虑加强管理、节能降耗和由于降低电价而增加供电量及其他市场开拓因素。对计人销售电价的农网还贷还本付息加价标准,要从严审核。①各地农网贷款的还本付息加价标准,不得超过国家计委批复的制“两改一同价”方案中规定的加价标准;②要通过优化农网项目,减少损失浪费,努力节约农网改造投资;③超过概算增加农网改造投资的,超过部分的贷款一律由改造电网的承贷法人单位自行负责还贷,不得计入销售电价;④农网改造投资偏大、批复的方案中还本付息加价标准偏高的地区,在审核还贷加价方案时,要从严掌握。

(7)实现城乡同价的具体途径。城乡用电同价要统一部署,分步实施。各省(区、市)要根据已批准的“两改一同价”方案的要求,提出还本付息和城乡用电同价的具体方案和实施步骤。已完成农网改造和农电体制改革的县,实现城乡同价有两种方式。①省电力公司直供直管县、代管县、省电力公司参股入股改制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公司的县,在以县为单位、从严审核贷款还本付息加价标准和供电成本的基础上,如符合规定要求,可在直供直管}代管和改制的范围内实现城乡同价。其他县以县为单位实现城乡用电同价;②为了加强县级政府的责任,严格控制农网改造的投资,减轻销售电价上涨的压力,也可考虑先在完成“两改”井的县以县为单位实现城乡用电同价,待全省“两改”完成后,再实现全省城乡同价。实行“一县一价”的县,不负担全网的城乡价差均摊加价;最终实行全网均摊的县,在全网均摊时要冲抵以前在一县范围的城乡价差均摊加价。上述两种方式,由各省(区、市)自行选择。无论采取哪种方式,都必须以县为单位测算还本付息加价标准和“两改”后的电网维护费用。要以县为单位,对改造农村电网、改革农村电力体制是否达到规定的要求进行验收。验收合格后才能进入省网同价,验收不合格的,不能进入省网同价日一省有两个或多个承贷法人的省份,还贷加价和城乡同价方式由省政府提出建议方案,报国家计委商有关部门审批。

(8)实现城乡用电同价的时间要求。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计委关于改造农村电网改革农电管理体制实现城乡同网同价请示的通知》(国办发[1998] 134号)中要求用三年左右的时间实现城乡用电同价。根据目前“两改”工作进展情况,可适当延长实现同价的时间,但原则上各地在2002年底前要实现预定的同价目标,第一批农网改造竣工县,原则上应与“两改”完成同步实现城乡用电同价,发挥示范效应;确有困难的,可在“两改”完成后一个季度内实现同价。

(9)城乡用电同价的实施步骤。①各县要随着农网“两改’’的进展,逐步降低农村电价,对改造完成的配电台区,耍竣工一个,验收一个,执行改造后新的农村到户电价,为城乡用电同价创造条件;②农同改造重点县(市)竣工验收后,耍尽快实现城多用电同价。实现城乡各类用电同价确有困难的,可先实行居民生活用电城乡同价,然后逐步实现其他类用电城乡同价;③在以县为单位实现城乡统一销售电价的基础上,逐步实现全省(区、市)城乡各类用电同价。

(10)加强农网改造中的设备材料价格和收费管理。①农网改造所需设备材料要按采购价格计人投资改造成本,不准加价。采购过程中发生的管理费、仓储费、损耗等,计入现行电网运行成本,不得在农网改造资金中开支。已经规定了采购加价标准并计人电网改造投资的地区,要相应进行调整;②工程及设备招投标过程中,不得单独对中标企业收取任何费用;③要严格控制农网改造中对农民的收费标准和范围。对电能表及以下资产归农民所有的各种用电器材,需由电力部门统一购置的,对农民的收费标准由省级物价部门从严、从低核定;④对农村电网改造过程中新增的电力容量,包括县级电力公司新增的对农村供电的容量,不得收取供、配电贴费(增容费);⑤严禁借农村电网改造之机,以购买或强迫服务方式向农民乱收费,乱摊派和乱加价。

四、电价管理

现在的电力市场与计划经济时期最大不同之处在于现在的电力需求是有价格弹性的,其原因是今天企业可以自主地调整内部生产成本构成,以期获得最大利润或市场份额。我国的电价管理为国家控制及核定,电价由政府组织核定、依照国家关于电价的有关法律,先由电力企业提出申请,交国家有关部门认定。

虽然电价确定有一定的局限性,但市场经济允许企业适时地结合供求状况变化对本企业的价格进行适当的调整。

(一)优惠电价的相关政策

1.价格折扣与折让

其包括:①现金折扣;②数量折扣;③职能折扣又叫贸易折扣;@季节折扣,即淡季时提供的减价;⑤折让,即对价目表价格的减价。有关国家计委对于电价优惠的规定已如上述。

2.制定优惠电价的原则

根据国家计委的有关规定,制定优惠电价的原则是:

(1)对符合国家产业政策、有利于经济结构调整的用电客户实行优惠电价。

(2)对用电客户在生产规模不扩大的前提下新增的用电实行优惠电价。

(3)实行优惠电价的用电客户必须按时缴纳电费,用电客户应做到“电费不新欠,陈欠逐步收回’’。

(4)优惠电价执行时间应随市场变化及时调整,可按月、季或年进行协商,一般不得超过1年。

(5)优惠电价的优惠幅度不得超过10%。

(6)通过促进电力消费,电力公司应获得合理利润。

(7)电力公司应与用电客户签订执行优惠电价合同,以明确优惠电价的优惠幅度、执行时间和执行条件。

(二)电力企业预防拖欠电费的对策

近年来,随着经济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入,各类用户拖欠电费的现象也不断增多,为供电企业回收电费增加了难度,有的用户为了达到不交电费的目的,甚至采取破产变卖这一法定程序,逃避交纳电费,这不能不引起我们供电企业的重视。

1.用户欠电费的主要原因和手段

(1)行政干预。有的用电企业或农村,由于经营管理不善,负债过多或亏损,当供电部门催收电费时,他们依托当地政府做靠山,少交甚至不交,造成电费拖欠。政府则以维护社会稳定为由限制供电企业收费,致使追缴电费增加难度。

(2)政府本身。即有的当地政席借口经费紧张,供电部门又是他的部下,长期少交或不交

电费,政府的行为又带动了政府其他部门少交或不交,供电企业对政府的欠费无能为力。例如某县政府及所属单位长达20年不交电费,拖欠供电部门的电费高达200多万元,致使供电企业本身无能支付职工的工资和上缴上级电力部门的电费。

(3)更名经营。有的用电企业,由于经营管理不着,负债过多,向法院申请破产的同时,将原企业改换名称,以新成立的企业名称重新申请用电,逃避已欠下的大笔电费,甚至于以减轻政府负担为名吸收安置一部分下岗职工就业,企业还可享受国家许多优惠政策,一举多得。

(4)金蝉脱壳。有的用电企业由于欠缴电费数额巨大,为了逃避交纳电费,让部分车间带着有效资产,在不承担本企业任何债务的情况下与原企业脱钩,成立新的法人实体,重新申请用电,办理用电手续,留下徒有虚名的老企业应付债权人,对付供电企业,继续欠交电费。

(5)债务悬空。有的乡镇企业用电大户,由于资不抵债,特别是欠缴电费过多,在破产前,把企业的债务挂到乡镇企业办公室或乡镇企业局等无企业法人资格或无清偿债务能力的政府部门,造成供电企业追缴电费难度加大。

(6)政府划拨。有的用电企业经营不善,积压产品过乡,无钱偿还电费,当地政府部门为了使其自管的企业不受损失,逃避电费,而将一部分财产在该企业申请破产前,无偿划拨给自己管理的其他企业,或者划拨给新组建的企业。

(7)私自转移。有的用电企业准备申请破产前,私自将财产抵押给其他债权人,不交纳欠交电费,或在债务清偿时侵害供电企业或其他债权人的刺益,这种行为虽为《破产法》所不允许,但实际此类情况还很多。

(8)出售财产。有的用电企业已经预感到破产的厄运不可避免,为了逃避电费,往往不择手段地以非常低的价格将企业财产变卖,换成现金,进行私分或隐藏,从而减少可分配的财产,危害债权人的利益。

(9)放弃债务。有的用电企业虽然欠交电费巨大,债务较多,但其债权也大,为此,在破产前便与其债务人恶意串通,虚假放弃债权,待企业破产由法院办理终结后,再以其他名义收回部分债务,让利部分财产给债务人。这种恶意串通,故意放弃债权的行为,其目的就是逃避债务,不交电费。

(10)提供财产担保。有的用电企业由于欠缴电费过多,当意识到自己将要破产之时,在提出破产申请前,与个别债权人串通,为其他关系要好的债务人提供财产担保,以设定特别优先权,一旦企业破产,供电企业的电费无法得到清偿。

(1l)资金分流。有的用电企业不是无钱交纳电费,而是为了逃避电费,故意将人员分流、资金分流。故意使本用电企业破产。

(12)以物代费。有的用电企业长期欠缴电费,生产不适合市场需求的产品,产品积压,资金回收困难,债务越来越多,志愿申请破产,以积压物品或产品代偿电费,实际上使供电企业成为该企业的购销商或代理商。

2.预防逃避交纳电费的方法及对策

用电企业逃避交纳电费的现象越来越多,严重地侵害了国家利益,影响了电力企业的正常生产运营,所以,必须采取相应对策预防损失,不少供电企业采取了许多行政的、技术的、经济的对策。这里,仅从法律的观点,来阐述应当怎样预防逃避交纳电费的方法和对策。

(1)严格依法维护供电企业合法权益。《破产法》第35条明文规定;法院受理破产条件前6个月至宣告破产之日,下列行为无效。隐匿、私分、或者无偿转让财产的;非正常压价出售财产的;对原没有财产担保的债务提供财产担保的}对未到期的债务提前清偿的;放弃自己的债权的。

供电企业要按照上述法律规定,严格掌握界限,对破产企业追偿电费,防止非法逃避电费行为发生,维护供电企业合法权益。

(2)采取必要的保全措施,依法申请查封扣押破产企业财产,冻结账户,防止转移财产和资金,逃避电费迫偿。

(3)供电企业应建立健全电费回收制度,认真贯彻电力法律、法规,采取多种形式的电费收缴措施。改变仅仅靠走收、座收电费的方法。

(4)签订供用电合同要注重电费收交条款的约定,事先通过双方协商在合同中提前约定电费担保条款,保证电费交收的制约条件。

(5)加强电力执法力度,利用《电力法》和电力法规授予电力企业的正当自卫权、执法权制裁长期拖欠电费行为,必要时可采取法律手段,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协助追缴。

(6)加强迫缴电费人员素质培养,使收缴电费人员学会使用各种商业催款方式催交电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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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继电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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