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力业改革制度设计

2018-05-11 10:24:11 大云网  点击量: 评论 (0)
采用的手段主要是打破国家垄断及对发电、输电、配电和售电的垂直一体化体制进行分割以便引入竞争机制。就实现改革的目标来说,英国和澳大利亚是相对成功的。相反,乌克兰和墨西哥就不那么成功。

[31]收入和电价脱钩制度对执行需求侧管理极为重要。需求侧管理的一个可能结果是发电企业销售更少的电。这种管理由于能使消费者少耗电能并有利于环境而减缓了建设基数发电厂和高峰发电设施的需求。然而,发电企业的部分固定成本是通过可变消费价而回收的,降低消费有可能使发电企业不能获得规定的投资回报。在这种情况下,使收入与销售脱钩的政策能更有效地贯彻需求侧管理。

[32]对核电站而言,运行成本低于燃气或燃煤的发电站。提供激励因素使企业在保证安全的情况下增加运行时间显然是符合效益原则的。以核电站实际发电能力和设计发电能力的百分比为基准的电价制度就能较好地达到目的。亚利桑那的基准设定为60%到75%。如果核电企业的运行率超过75%,那么节省燃料成本的50%甚至100%将可由企业自己保留。相反,如果核电企业的运行率低于60%,那么多用燃料成本的50%到100%的费用将不能通过电价转嫁给消费者。

[33]在投资回报管制下,发电企业无激励动因去节省电厂的建造成本。建造成本对水电企业和核电企业都是非常重要的。我国为鼓励电厂建设而采用的还本付息电价政策也不能提供有效的电厂建造约束和激励机制。

[34]新泽西的措施有借鉴意义。

[35]该州规定,如果核电厂的建造成本在预算的某个范围之内,那么该发电企业既不会得到奖励也不会遭受惩罚。当建造成本低于这一范围时,发电企业便可保留20%所节省的成本。反之,当建造成本大于预算的范围时,发电企业只能把超出部分费用的70%或80%转嫁给消费者。还有一种要介绍的激励管制措施是尺度竞争(yardstickcompetition)。

[36]如果企业在一个完全竞争市场上,任何一个卖主的价格可以由它的所有竞争对手的成本决定。在电力市场上,发电或售电企业的电价可以基于处于相同竞争环境的类似企业的成本而不是自己的成本。当然,尺度竞争也有缺点。尺度竞争只能在可以合理比较的企业之间适用。电力企业由于使用的能源及在不同阶段的投资决策不同而具有很大的差异性。在不可比的情况下采用这一标准的话,尺度竞争定价可能使管理好的企业难以生存但却使低效的企业得以发展。

[37]尽管上述激励管制措施在一定程度上已被适用在电力企业的改革中,但人们更多关心的是对发电、输电和配售电垂直一体化的电力企业进行改革。这样的改革可以先在发电侧引入竞争,也可以先在售电侧引入竞争,也可以在发电侧和售电侧同时引入竞争。英国采用先在发电侧引入竞争的改革方案。

[38]新西兰则选择在配电侧引入竞争。

[39]加拿大的安大略省是在改革的初期便在发电侧和售电侧同时引入竞争机制。

[40]对垂直一体化分割而引入竞争机制在不同程度上要求私有企业的加入及对国有电力企业在不程度上进行私有化和重组。不然的话,公平的竞争机制难以产生。国有企业难以退出市场的政策会最终影响电力市场的有效运作。所以,英国和加拿大的安大略省都对传统国有企业进行重组或私有化。我国的电力改革实践也表明中国已经对垂直一体化的国有电力企业进行分割及尝试“厂网分开,竞价上网”的体制改革。

[41]有人预测我国在2010年以后将实行发、输、配环节的分开并通过在配电和销售环节引入竞争而实现电力市场的全面竞争。

[42]从前节的讨论可知,分割垂直一体化的电力企业以便在电力行业引入竞争有其代价的一面。对国有企业实行私有化并在电力行业引入竞争主要是为了解决企业中的X低效益问题或代理成本问题。既然我国已经作出了对传统的垂直一体化体制进行分割并引入竞争机制,我们显然有必要对电力体制改革的重点问题进行分析和讨论。

四、电力业引入竞争后必须解决的重点问题

电力行业重组的一个重要问题是解决管制治理问题。霍伯恩和斯比勒在分析了世界上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的电力行业重组后认为管制治理比行业结构问题更重要,管制治理的好坏关系到能否吸引到长期的私人投资。

[43]另外,事前建立好的管治体制能更有效地减少市场参与者的机会主义行为。

[44]但无论是管制治理问题还是具体市场结构和运行问题都必须明确电力业重组的政策和规则的衡量标准问题。加拿大安大略省市场设计委员会订立的标准有非常大的借鉴意义。这些标准包括:(1)效益;(2)公平;(3)可靠性;(4)透明度;(5)健全性;和(6)可实施性。

[45]不言而喻,有时在采用某个标准而得到益处时也会产生由于不适用另一个标准的坏处。有了这样的权衡之后,我们就能更好地分析管制治理问题。

为了对电力业进行重组以便引入竞争机制,在建立行业监管组织时还必须建立一个独立的市场经营者(IndependentMarketOperator)。独立的市场经营者(简称《经营者》)在电监会的监督下,行使如下的职能:

(1)经营和管理跨省的区域性现货电力交易市场。

(2)对现货市场的交易进行结算。

(3)按照《经营者》的市场规则和输电商以合同形式通过租赁和其他安排使用输电商的输电系统进行电能的输送和交易;这样的安排必须以合同和采用以业绩为基准的收费率使输电商有好的激励去保护资产价值,完善设备的能力和实现营运效益。

(4)一体化电网安全运行的管理;决定系统的能力和运行规则并在系统的能力内管理实时调度。

(5)控制发电、输电和负荷的调度以符合区域电力需求及跨区域电力交易和保证足够的包括计划电力交换和辅助系统服务的运行储备。

(6)为电力市场参与者提供事后信息及预测以方便他们的运行和投资决策。

(7)监督和执行为统一电力系统和现货及辅助市场所规定的商业和技术标准的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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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电力交易小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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