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力营销工作风险防范分析

2018-07-16 16:58:03 新晨范文网  点击量: 评论 (0)
在分析供电企业的电费回收、供用电合同管理及用电检查等3个方面工作中存在的主要法律风险的基础上,提出电力营销工作中部分法律风险的防范措施,指出供电企业为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需进一步完善法律风险防范机制。

2.1.3确定有效的供用电合同

主体签约前,供电企业要认真审查用电方的资信资格,核查用电方的用电报装资料是否齐全,报装手续是否完整,送电条件是否具备,确保用电方的主体具有履约能力。同时,要保证供电企业内部负责签约的部门具有签约资格,这既是合同有效的基础,更是电费顺利回收的重要保障,例如:供电企业的分公司对外签订合同时,因其在法律上不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若代表供电企业与用电方签订供用电合同,则必须有供电企业明确的书面授权。

2.2供用电合同内容方面的法律风险与防范

《合同法》及《电力供应与使用条例》均对供用电合同的主要条款做出了规定,根据上述规定,供电企业可以示范文本为蓝本,结合企业所在地的特点,根据用电方的不同电压等级及供电方式分别制定高压供用电合同、低压供用电合同、临时供用电合同及委托转供电协议文本。供电企业应确保上述合同条款全面、具体、无歧义,条款内容应相互衔接,形成一个完整的系统以化解相关法律风险。供电企业在制定合同条款过程中,如有条件,可与用电方协商,从而规避格式合同条款适用方面的不利;通常情况下,无条件与用电方协商则应在严格遵循公平原则的前提下,为更好地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供电企业应注意以下方面:

(1)明确约定产权分界点、资产维护分界点和履行地点。

根据《供电营业规则》第51条及《合同法》第178条的规定,为有利于明确双方的法律责任,必须明确产权分界点,或约定资产维护分界点和合同履行地点。案例:某日某市和义农场嘉禾庄配电室突然短路发生火球,居民用电电压突然增高,造成全村停电,大部分居民家用电器烧毁或出现故障。事故发生后,供电部门经实地检查,认为事故是由于用户配电线路老化造成电路故障、电压增高导致的。村民张某、郭某认为配电室的产权单位和义农场和供电部门对此次事故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因此将2家单位告上法庭,要求赔偿97453元人民币。庭审中,和义农场认为此事故完全是由于供电部门的供电质量不合格引起的。按照《居民用户家用电器损坏处理办法》第2条第3款的规定,张某、郭某的损失应由供电部门承担。供电公司辩称,依据《供电营业规则》第51条的规定,供电设施的产权归属于谁,谁就承担供电设施引发事故的法律责任。根据产权确定责任是本案的一般归责原则,因此确定产权分界是处理本案的基础。据分析:

①供电公司与和义农场的产权分界点是清晰的,依据《供电营业规则》第47条第1款的分界原则,故障点在设备的用户侧;

②《居民用户家用电器损坏处理办法》第3条规定供电部门承担责任是有前提的,即必须是在供电企业负责运行的线路上、必须是供电企业的责任发生的事故。而本案不具备这2个条件,因此供电部门对本案中居民的损失是没有责任的。法院经过审理,判决产权单位和义农场承担赔偿责任,供电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

(2)明确约定电费结算方式。目前,各种情况拖欠电费仍是困扰供电企业的难题,故在制定本条款时,可以根据用电方的供电方式等具体情况,约定相应的电费结算方式,如对于用电量较大的用电方,除约定延迟缴费的违约金外,还可约定每月固定的抄表例日、交费日期,甚至可每月抄表2~3次,将用户每月的用电量化整为零,这样既缓解了用电方一次缴费数额过大的压力,又降低了欠费风险。对于改变了“先用电后缴费”这一传统交易方式的电卡表、负荷控制等供电方式,供电企业更应在合同中明确约定“先交费后用电”,以避免引发纠纷。

(3)明确约定双方的违约责任及争议解决方式。供电企业需注意:

①针对供电企业的违约责任,主要为电能质量达不到国家有关标准时所应承担的责任,各地供电企业尤其是偏远地区及交通不发达地区的供电企业,应在立足本地区实际情况的前提下,遵循国家相关规定,制定相应的电能质量条款,而不应脱离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向用电方承诺过高的电能质量标准,否则一旦发生纠纷,该条款将可能成为用电方索赔的直接而有力的证据。

②针对用电方的违约责任,应将《供电营业规则》等法规中相关的违约用电情形以及责任承担方式的内容详尽地纳入合同条款,以避免法律争议。

③有关争议解决方式,除协商、诉讼等,还应将仲裁明确写入合同。较之诉讼,仲裁具有成本低、耗时少、程序简便、一裁终决等显著优点。

2.3供用电合同管理中的法律风险与防范

在供用电过程中,虽然用电容量、用电类别、用电地点等供用电情况会发生变化,但供用电业务仍具有长期性和相对稳定性,因此,供电企业应建立一套完善的供用电合同管理制度,使供用电合同管理日益规范化、科学化,为保证电费回收、及时解决用电纠纷提供保障。供电企业在合同管理中应首先做到对供用电合同的审查实行合同会签制。由于供用电合同专业性强、涉及企业内部多个部门的分工和配合,因此建议合同的订立采用“一口对外”的方式,但在供电企业内部,供用电合同的审批宜采用“会签制”,即合同文本应送所涉及的生产部门、安全部门、财务部门以及法律事务部门等相关负责人会签,最大限度地防范合同签订中的法律风险。其次,供电企业在合同管理中还应做到:

①重视通过组织培训、参与法庭旁听等形式提高企业决策层、管理层及签约人员的法律素质;

②重视供用电合同的签订和履行,有效地运用法律手段防范供用电合同业务中存在的各种风险,选择素质好、具有一定法律知识背景的业务骨干担任签约人员,并建立内部制约机制,加强合同的审核和监督;

③加强供用电合同的档案管理,合同的存放地应有可靠的防火、防损坏等条件,产权分界图、合同变更协议等附件要及时纳入合同档案一同妥善保存。

3用电检查过程中的法律风险与防范

用电检查工作贯穿于电力营销的全过程,在查处违约用电和窃电、追补电量,避免和挽回供电企业损失等方面具有重要作用。在实践中,部分用电检查员存在诸如以工作任务单代替《用电检查工作单》、发现用户窃电当场实施停电等不规范做法,有损企业形象,影响企业与用户的关系,甚至可能引发法律纠纷。为防范法律风险,供电企业可从以下几个方面规范用电检查管理工作。

3.1用户受送电工程的中间检查与竣工检查

供电企业对用户受送电工程的中间检查与竣工检查主要是为了保证用户的用电安全和整个电网的安全运行。根据《电力供应与使用条例》、《供电营业规则》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触电人身损害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的相关规定,供电企业应对用户的受送电工程进行严格的竣工检查,避免不合格的电力设备投入使用,如果某项工程通过竣工检查合格投入使用后因该设施本身的缺陷导致触电事故发生时,若供电企业没有证据证明该设施投入使用时是合格的,则可能要对此承担相应的损害赔偿责任。因此,供电企业在与用户签订供用电合同之前,要做好用户受送电工程的竣工检查工作,并将电力设施投入运行时的各项指标合格情况写入供用电合同,由用户签字确认后,与《客户受电工程竣工报验单》、《客户电气装置及运行管理缺陷通知单》一并归档保存。

3.2用电及窃电现场检查

目前,供电企业用电检查的法律依据主要是原电力部发布的《用电检查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虽然该法在执行过程中存在程序繁琐、实效欠佳等缺点,但在现行法律框架下,为保证供电企业行为的合法化,企业应在遵守《办法》的前提下,通过供用电合同约定用电方在用电过程中应履行的义务、违约用电和窃电的法律责任。具体内容可参照《办法》中的有关规定,这种做法既可避免《办法》法律效力层级较低带来的争议,又使得供用电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明确化、具体化。由于供用电合同多数属于格式合同,供电企业在合同中订立类似条款时,还应注意《合同法》的相关规定,履行提示、告知、说明等法定义务,保证所订条款的有效性。下述一起供电企业查处窃电不规范引发的索赔纠纷的案例说明,供电企业应当通过供用电合同规范用电检查程序,并应当规范用电检查人员用电检查行为。某县电力公司用电检查时发现个体户陈某表计无铅封,随即按惯例认定陈某有窃电行为,当场拆除电能表,中止供电。其间,陈某及其家属均不在现场,电力公司未能通知户主到现场进行确认,也未对现场进行必要的取证。

事后调查得知,当时在查电过程中,供电公司工作人员事先未办理《用电检查工作单》,查电时未出示《用电检查证》,没有开具《违章用电、窃电通知书》。事后,因陈某不接受电力公司的检查结果,在该县消协2次调解不成的情况下,陈某向法院提起诉讼,一审判决:因供电公司违约,承担全部法律责任,为陈某重新安装电能表,恢复送电。因供电公司认定陈某窃电证据不足,故法院判决认定陈某只承担依照窃电行为有关规定计算得出的补交电费300余元,而对于电力公司要求支付违约使用电费1000余元的诉讼请求,法院不予支持。此外,供电企业在用电检查中还应注意证据的保存,如供电企业在查处违约用电、窃电用户时,可通过拍摄现场照片、录像,开具《违约用电处理工作单》、《窃电处理工作单》等一式2份,并要求用户在上面签字确认违约用电或窃电事实。必要时,可联系公安或公证部门一同去现场,对现场查验的窃电事实采取确认或公证等手段制作形成证据,并确保收集证据的合法性、全面性。

4结语

本文基于长期工作实践,探讨了电力营销工作中若干法律风险及其防范措施,以期为供电企业进行供用电合同管理、开展营销工作提供参考。随着法制观念逐渐深入人心,电力用户依法维权的意识不断增强;供电企业推进依法治企工作,企业和员工的法律意识进一步增强。我们期待,在电力营销及供用电合同管理的实践工作中,还将就供电法律风险的措施经验能进行更深入的探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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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吴运刚 武玉凤 王玲     单位:辽宁电力公司本溪供电公司明山供电分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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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电力交易小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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