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力营销工作风险防范分析

2018-07-16 16:58:03 新晨范文网  点击量: 评论 (0)
在分析供电企业的电费回收、供用电合同管理及用电检查等3个方面工作中存在的主要法律风险的基础上,提出电力营销工作中部分法律风险的防范措施,指出供电企业为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需进一步完善法律风险防范机制。

摘要:在分析供电企业的电费回收、供用电合同管理及用电检查等3个方面工作中存在的主要法律风险的基础上,提出电力营销工作中部分法律风险的防范措施,指出供电企业为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需进一步完善法律风险防范机制。

关键词:电力营销;电费回收;供用电合同;用电检查;法律风险防范

0引言

电力营销的基本业务包括业务扩充、变更用电业务、电费回收管理、电价管理、电能计量管理、供用电合同管理、用电检查与营销稽查等。电力营销作为连接供电企业与用户的纽带,在整个电力生产经营中发挥着日益重要的作用[1-8]。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电力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入和法律制度的不断完善,电力营销工作面临的法律问题日益增多,法律风险日益加大,尤其是在电费回收、供用电合同及用电检查3个方面遇到的法律风险日益突显。深入分析供电企业在这些环节中存在的法律风险,努力防范和化解这些风险,对供电企业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1电费回收法律风险与防范

电费回收是电力企业的一项重要经济指标,反映了电力企业的经营成果。而在供电企业的电力营销工作实践中,欠费一直是个难以解决的突出问题,在金融危机及企业改革的背景下更是风险大增。电费回收出现风险常因以下原因:①先供电、后缴费的惯例使供电企业承担了用电方用电后不缴费的风险;②部分企业由于经营不善或市场环境发生改变而无力交付电费以及个别用户恶意拖欠电费等。针对以上拖欠电费的情节,供电企业可以尝试从以下几方面加强电费回收风险的防范。

1.1关注电费债权的诉讼时效

根据我国《民法通则》,因用户欠费提起诉讼,电费债权的诉讼时效为2年。一旦诉讼时效期届满,供电企业的实体权利将不再能通过诉讼渠道得到法律的保护,丧失请求人民法院保护的权利。以下即为供电企业的债权诉讼时效超过2年导致其实体权益丧失的一个案例。个体工商户金某于1995—1997年在一商场租赁摊位经营期间,共欠某供电公司电费及违约金5200元。2002年10月,该供电公司向某基层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法院判令被告履行清偿电费及违约金。庭审中被告提出原告供电公司向其主张债权已超过诉讼时效。由于供电公司在举证期限内未向法庭提交诉讼时效中断、中止的任何证据,法院判决原告向被告主张债权超过诉讼时效,丧失胜诉权,故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在这一案例中,供电企业没有在法定的诉讼时效期间内提起诉讼、或向对方催收等行为,从而导致败诉。为避免因超过诉讼时效而导致电费债权难以回收,供电企业应定期对应收账款进行清理,对诉讼时效届满前的债权,及时向用户提出清偿要求,并要求用户在还款协议上签字,以形成诉讼时效中断的事实。

1.2运用不安抗辩权

根据《合同法》第68条的规定,供用电合同的履行过程中,用户的经营状况出现严重恶化,且有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丧失商业信誉或其他丧失或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情形时,供电企业可以行使不安抗辩权,有权中止向该用户供电,以避免更大的损失。下述案例反映出供电企业成功运用不安抗辩权维持自身合法权益。某食品厂产品滞销,经营状况恶化,面临破产倒闭。该厂欠某供电公司电费60余万元,若不及时采取措施,将给供电企业造成巨额经济损失。供电公司依据《电力法》、《合同法》规定,通知该厂于3日内缴清电费,同时告知该用电客户,由于其经营状况严重恶化,供电企业已符合《合同法》第68条、第69条规定的行使不安抗辩权的法定条件,用电方必须为下期用电电费提供担保,否则将中止供电。后该厂虽缴清了所欠电费,却拒绝提供担保,供电公司按规定程序中止对该厂供电。该厂以供电公司停电属违约行为为由,向某基层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赔偿因停电导致的损失15万元。供电公司向法庭提交了供用电合同、近半年来该厂电费发票存根、该厂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年审材料及该厂财务会计报表等证据材料。这些证据证明,该用电客户多次未按期缴纳电费,履约能力明显降低,经营状况严重恶化。经审理,人民法院认为,供用电合同为异时履行的双务合同,在该合同中,供电企业先供电、后收费。当用电方出现《合同法》第68条所列的经营状况严重恶化、转移资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丧失商业信誉、有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等情形且供电方有确凿的证据予以证明时,供电方在履行了通知义务后,在用电方未恢复履行能力前,可以要求用电方提供电费担保,用电方拒绝提供担保的,可以中止供电。据此法院判令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由于不安抗辩权的行使会给对方的利益带来较大影响,为平衡合同双方的权利义务,法律对权利方行使权利加以限制,供电企业在行使这一权利时应严格履行法定义务:承担提供用户出现严重危机及其可能丧失履约能力的确凿证据的义务,否则将可能承担违约责任,这就要求供电企业要注意收集与保存证据,必要时可以进行公证或申请法院进行诉前证据保全,也可以依据有关法律规定及时请求政府计量部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及公安部门进行现场勘查、制作调查笔录等。供电企业在中止供电前,应尽到及时通知的义务;在用户提供了适当担保后,应及时恢复向其供电,否则,供电企业可能将承担赔偿责任。

1.3运用代位权

《合同法》第73条规定,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的债权。代位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债权为限。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在供用电法律关系中,供电企业行使代位权,往往是因用户怠于行使其对第三人享有的到期权利,对供电企业造成损害,供电企业为保全其债权,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用户对第三人的权利。如某煤矿拖欠供电公司电费及违约金2000多万元无力偿还。后供电公司得知某实业有限公司欠该煤矿煤款3000余万元且大部分已到期,即建议该煤矿以仲裁或诉讼方式向某实业公司主张到期债权,以便偿还拖欠的电费。但该煤矿既不缴纳欠费,又不理睬供电公司的建议。由于该煤矿濒临破产,如不尽快实现电费债权,一旦该煤矿进入破产程序,供电公司将很难回收这笔欠费。为了维护企业的合法权益,供电公司以某实业公司为被告、某煤矿为第三人,依法向法院提起了代位权诉讼。法院经过开庭审理,以调解结案。

某供电公司代位煤矿享有对实业有限公司的1600万元债权,余下债务,煤矿同意以煤电相抵等其他方式清偿。根据《合同法》的规定,行使代位权须满足以下法定条件:供电企业享有对用户的到期债权;用户享有对第三人的到期债权,物权及未到期债权都不能成为行使代位权的对象;用户怠于行使其对第三人的权利。只有在全部满足以上3个条件时,供电企业才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代位权之诉。行使代位权突破了合同相对性的原则,对合同外第三人的实体权利义务产生了影响,供电企业行使这一权利时,除应满足上述法定条件外,还应注意以下2点:一是应以自己的名义行使,并应尽到注意义务,如果给用户造成损失的,可能将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二是供电企业行使代位权的范围不能超过其对用户的电费债权数额,也不能超过用户对第三人的债权数额。专属于用户自身的债权,如劳动报酬、退休金、养老金、抚恤金、安置费、人寿保险、人身伤害损害赔偿等,不能行使代位权。由上可见,供电企业应对用户(尤其是大用电量用户)的债权情况多加关注,遇到用户不能按时缴纳电费时,要及时了解用户对外的债权情况,如果满足法定条件,可以依法行使代位权,为电费的顺利回收寻求一条法律渠道。

1.4运用停电催费程序

停电催费作为一种传统的回收欠费的手段,一度在回收电费工作中发挥了重要的作用,是一种比较有威慑力、比较有效的手段,但供电企业在行使这一权利时,要遵循相应的法定义务,严格遵守《电力供应与使用条例》第39条和《供电营业规则》第67条的相关规定。鉴于停电催费存在程序繁琐、有损企业形象、易受外来因素制约等缺陷,供电企业应根据个案情况谨慎选用,如有可能,可以采用要求用户提供担保的方式保证欠费及时回收。

2供用电合同法律风险与防范

供用电合同是否合法有效、内容是否完备,不仅关系到双方合同目的的顺利实现,还关系到纠纷发生后的妥善解决。因此,供电企业应关注供用电合同的签订、履行,规范供用电合同的管理,防范法律风险。

2.1供用电合同签订过程中法律风险与防范

2.1.1契约自由原则的限制

供用电合同是供电方提供电能、用电方使用电能并支付报酬的合同,根据《合同法》,合同双方在签订合同的过程中,按照契约自由原则有约定合同内容及选择合同相对方的权利,但是,在供用电合同关系中,这种自由是存在限制的。由于电网的自然垄断属性,用电方只能选择向所在地区的供电企业申请用电,供电方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合同约定负有安全供电的义务;根据《电力法》和《电力供应与使用条例》,用户申请新装用电、临时用电、增加用电容量、变更用电和终止用电,供电企业没有不予供电的合理理由的,应当供电。用户对供电质量有特殊要求的,供电企业应根据其必要性和电网的可能,提供相应的电力。因此,供电企业若没有法定的正当理由,就应当为用户供电,并在平等协商的基础上签订供用电合同。

2.1.2立法对使用格式合同的限制

在供用电合同签订过程中,供电企业面对的合同相对方包括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等社会公众,由于其数量大、人员素质参差不齐,供电企业在与用户签订合同时,有必要采用格式合同文本,然而,为防范供电企业因此给合同相对方利益造成损害,这就要求供电企业承担更多的法定义务,如对合同相关的内容说明义务,采取合理方式提示对方注意合同相关内容的义务。同时,供电企业还应避免采用格式合同签订的供用电格式合同条款归于无效,供电企业在拟定供用电合同时应遵循公平原则来确定供用电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在签订合同时应对免除或限制自身责任的条款采取合理的方式提请对方注意,对于用电方提出的对于相关免责条款的真实含义、目的等,要答复并做出说明,如以《提请注意通知书》和《答复说明书》等书面形式履行法定义务,并将上述文件制定成标准格式,一式2份,用户签收后,留1份归入相应的合同档案。另一方面,采用格式合同形式也使得供电企业在法律上承担了更多的提示义务,如对用电申请方资信情况的审查、确定准确的合同主体等,以保证所签订的供用电合同合法有效。基于此,供电企业在签约前,应做好以下2个方面的工作,为合同目的的顺利实现及有效避免履约过程的纠纷打下坚实基础。

大云网官方微信售电那点事儿

责任编辑:电力交易小郭

免责声明:本文仅代表作者个人观点,与本站无关。其原创性以及文中陈述文字和内容未经本站证实,对本文以及其中全部或者部分内容、文字的真实性、完整性、及时性本站不作任何保证或承诺,请读者仅作参考,并请自行核实相关内容。
我要收藏
个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