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跨区域省间富裕可再生能源电力现货试点规则(试行)》发布!8月18日启动

2017-08-16 10:07:27 大云网  点击量: 评论 (0)
北京交易中心8月15日发布了《跨区域省间富裕可再生能源电力现货试点规则(试行)》的公告。公告中称,2017年8月18日将启动弃风、弃光电能及四川弃水电能跨区域省间现货交易试点(17日为竞价日,18日为执行日)。为了

第五十七条T-15分钟前,各调控分中心根据跨区域通道交易结果,经安全校核后形成省间联络线关口计划下发。
 
第五十八条T时刻之前,送端省调根据跨省区日内调整交易结果,修改发电计划并下发;受端省调根据省间联络线关口计划,相应调整省内机组发电计划并下发。
 
第六章交易执行和偏差调整
 
第五十九条在跨区域通道能力充足时,按照以下次序安排跨区域通道日内计划(优先级由高到低排序):
 
(1)可再生能源跨区域中长期交易曲线;
 
(2)直流配套火电计划曲线;
 
(3)火电跨区域中长期交易曲线(非配套);
 
(4)可再生能源跨区域日前现货交易曲线;
 
(5)可再生能源跨区域日内现货交易曲线。
 
当跨区域通道达到稳定限额,送端火电、水电已经降至最小技术出力,仍有可再生能源外送需求时,优先调减直流配套火电计划,同步调减配套火电计划,直至减至配套火电现有开机方式下的最小技术出力,调减电量后期滚动调整。同时,组织可再生能源跨区域现货交易。
 
第六十条跨区域现货交易计划在送受端电网内优先执行,交易达成后原则上不随送端电网可再生能源本地消纳空间变化和可再生能源发电能力变化而调整。
 
第六十一条日内当省内可再生能源消纳空间比日前预计增加时,按照日前计划比例、考虑可再生能源电站实际发电能力,调用可再生能源电站增加出力,直至达到本省全部可再生能源电站的最大发电能力。在每日交易清算时,增发电量计入月度计划、月内滚动调整,日前现货交易电量不变。
 
第六十二条日内当省内可再生能源消纳空间比日前预计减少时,按照日前计划比例调减可再生能源电站出力,直至日前初始计划减至零、仅剩现货交易成分。在每日交易清算时,调减电量计入月度计划、月内滚动调整,现货交易电量不变。
 
第六十三条当参与电力现货交易的可再生能源电站(电站A)的实际发电能力小于日前总发电计划、大于现货交易电力,少发电力由其它可再生能源电站(电站B)按照日前计划比例增加出力补足,直至达到本省全部可再生能源电站的最大发电能力。在每日交易清算时,电站A和电站B的减发、增发电量分别计入月度计划、月内滚动调整,现货交易电量不变。
 
第六十四条当参与电力现货交易的可再生能源电站(电站A)的实际发电能力小于现货交易电力,少发电力由其它可再生能源电站(电站B)按照日前计划比例增加出力补足,直至达到本省全部可再生能源电站的最大发电能力。少发部分相当于电站A按照标杆电价购买电站B帮其发电:
 
a.电站A与送端电网企业的结算电费=日前交易电量×日前价格+日内交易电量×日内价格-减发电量×标杆电价
 
b.电站B与送端电网企业的结算电费=增发电量×标杆电价
 
c.送端电网企业和受端购电主体的结算电量费用=日前交易电量×日前价格+日内交易电量×日内价格
 
第六十五条若送端省内可再生能源电站全部达到最大发电能力,需要调用火电机组增加出力满足省内平衡时,若省内可再生能源总发电能力大于可再生能源日前现货交易,维持省间联
 
络线计划不变,增加省内火电机组出力;若省内可再生能源总发电能力小于可再生能源电力现货交易,送端省调申请调减跨区域通道计划中的可再生能源电力现货交易成分。
 
第六十六条当跨区域通道故障等原因造成输电能力下降,或者受端电网原因需要调减跨区域通道计划时,国家电力调度控制中心需要统筹送端可再生能源外送、受端电力平衡等因素,按照以下原则修改跨区域通道计划:
 
(1)优先调减直流配套火电计划成分,同步调减配套火电计划,直至减至配套火电现有开机方式下的最小技术出力,调减电量后期滚动调整。
 
(2)其次按照可再生能源日内交易、日前交易的次序依次调减跨区域通道计划。送端省调分别按照日内和日前交易成交电力占比,调减可再生能源电站发电计划。可再生能源跨区域日前和日内交易电量直接调减。
 
(3)再次调减火电跨区域中长期交易成分,调减电量在交易周期内滚动调整。
 
(4)最后调减可再生能源跨区域中长期交易,调减电量月内滚动平衡。
 
第六十七条当火电外送中长期计划和交易占用其他省份可再生能源外送通道时,若此时输电通道受阻,按照可再生能源优先原则,可以滚动调整火电外送中长期计划和交易曲线,调减
 
电量在交易(计划)周期内滚动平衡。
 
第七章合同管理
 
第六十八条跨区域现货交易合同以市场主体在报价前签订的电子承诺书和包含交易结果的电子交易单为依据,不再签订纸质合同。
 
第六十九条调度机构将签订的电子承诺书和电子交易单提供给交易机构,作为交易结算的依据。
 
第七十条市场主体在电力现货交易报价前,应在系统中签订电子承诺书。
 
第七十一条电子承诺书内容包括买卖双方的权利与义务、不可抗力、争议解决、调整和违约、特别约定等。
 
第七十二条电子交易单内容包括:交易主体、交易时间、交易电量、交易电力、交易价格、输电通道、输电价格、交易计量、等交易信息。
 
第七十三条参与电力现货交易的买卖双方必须办理经过国家认可的数字证书,并在数字证书中包含经过扫描的合同专用章图片文件,对电子交易单进行加密处理。
 
第七十四条不可抗力相关条款:因不可抗力导致市场交易结果不能正常执行的,相关方可免除或延迟履行其义务。
 
因国家政策、法律法规变更或电力市场发生较大变化,导致售电方或购电方不能完成合同义务,各方应本着公平合理的原则尽快协商解决。
 
第七十五条以下事项属于不可抗力,免于承担违约责任:
 
(1)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包括:
 
火山爆发、龙卷风、海啸、暴风雪、泥石流、山体滑坡、水灾、
 
火灾、来水达不到设计标准、超设计标准的地震、台风、雷电、雾闪等,以及核辐射、战争、瘟疫、骚乱等。
 
(2)因电网安全约束、电网和外送发电企业出现重大设备事故及政府有关部门实施水库调度造成的少送、少受、少输电量,免除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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