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降低实体经济企业成本实施细则:直接交易电量和容量将不再纳入发用电计划

2017-10-23 14:42:02 北极星售电网   点击量: 评论 (0)
云南省人民政府日前公布了《云南省降低实体经济企业成本实施细则》,在细则中,对合理降低企业税费、降低企业用能成本、降低企业融资成本、降低制度性交易成本、降低企业人工成本、降低企业用能成本、降低企业用

(十六)规范资产评估市场,鼓励引导金融机构和担保机构提高信用良好企业的抵押物折扣率,降低担保费率;融资担保机构为中小微企业贷款担保,政策性融资担保机构为“三农”提供低费率的政策性融资担保,财政给予相应补助。(省财政厅牵头;省金融办、工业和信息化委,云南银监局、人民银行昆明中心支行配合)
 
(十七)通过资本金补助、风险分担等方式,支持发展或重组以政府出资为主的政策性融资担保机构,构建政府—银行—担保机构合作的风险分担机制。省财政厅通过盘活省信用再担保公司的财政资金进行筹资,首期筹资规模20亿元,联合商业银行等金融机构共同出资设立实体经济企业贷款风险补偿“资金池”。
 
支持工业发展重点地区财政出资建立相应的实体经济企业贷款风险补偿资金,联合省级风险补偿资金实现放大效应。风险补偿资金对实体经济企业贷款风险补偿额度最高可达50%。(省财政厅,各州、市人民政府牵头;省信用再担保公司,云南银监局配合)
 
(十八)以民间资本为主、政府引导资金为辅,设立我省中小企业应急转贷资金,开展中小企业转贷服务,降低企业融资成本和风险。引导银行继续为企业提供综合成本低的“助保贷”等项目服务,建立“助保贷”资金池,发放财政风险补偿金。(省工业和信息化委牵头;省金融办、财政厅,人民银行昆明中心支行配合)
 
(十九)改进对小微企业的金融服务,优化商业银行信贷结构。落实小微企业流动性资金贷款无还本续贷、循环贷款等还款方式创新政策,支持符合条件的地方法人银行发行小微企业专项金融债,鼓励金融机构深化小微企业金融服务与“互联网+”的融合,改造信贷管理制度和信用评价模型,优化业务办理流程。(人民银行昆明中心支行牵头;云南银监局、云南证监局、云南保监局,省金融办配合)
 
(二十)利用普惠金融发展专项资金,对符合条件的县域金融机构给予涉农贷款增量奖励,对符合条件的农村金融机构给予定向费用补贴,对符合条件的个人和小微企业创业担保贷款实行贴息及奖补。(省财政厅牵头;人民银行昆明中心支行,省金融办,各州、市人民政府配合)
 
(二十一)对政府与社会资本方签订PPP项目合同,并引入社会资本、采用PPP模式化解存量政府性债务和使用云南省PPP融资支持基金的PPP项目按照规定给予以奖代补。(省财政厅牵头;各州、市人民政府配合)
 
三、降低制度性交易成本
 
(二十二)加快推进政府权力清单、政府责任清单、企业投资负面清单以及政务服务网建设,持续深化“放管服”改革。严格执行行政许可项目目录公布的承诺时限,将市场监管、政府审批、各类保证金收取、证明材料纳入清单管理,简化办事流程,完善网上行政审批服务系统,清理规范行政审批前置中介服务事项,无法律法规依据的审批事项、中介服务事项、收费项目一律取消。实施“多证合一、一照一码”登记制度改革,推行企业登记全程电子化,加强涉企信息归集共享。(省编办、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委牵头;省工商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地税局、质监局,省国税局,各州、市人民政府配合)
 
(二十三)落实各类市场主体在投资核准、政府扶持、参与政府投资项目等方面享受同等待遇政策,对民间投资进入自然资源开发、环境保护、能源、交通、市政公用事业等领域,除法
 
律、行政法规有明确规定外,取消最低注册资本、股东结构、股份比例等限制。(省发展改革委牵头;省工业和信息化委、工商局、国土资源厅、环境保护厅、交通运输厅、住房城乡建设厅、商务厅配合)
 
(二十四)推行行政审批标准化和分类管理,投资项目办理事项纳入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实行“一口受理、并行办理、限时办结、统一答复”。项目单位应当在开工建设前依法办
 
理有关手续。核准项目除重大项目需要环评审批外,其他只保留规划、土地两项前置审批;备案项目不再设置任何前置条件,项目备案机关收到项目单位合规备案信息后须及时赋码确认备案。各级公共资源交易机构不得变相设置审批、备案、监管、处罚等行政管理事项。(省发展改革委牵头;省工业和信息化委、国土资源厅、环境保护厅、住房城乡建设厅、投资项目评审中心,各州、市人民政府配合)
 
(二十五)进一步优化投资项目在土地、规划、环评、消防、水务、电力设施配套等环节的审批流程,在省级及以上具备条件的园区实行一次性审批和一次性收费。对省重大工业项目开辟
 
“绿色通道”,成立专项服务组提升对重大工业项目的服务水平。将企业投资项目行政审批纳入重点稽察工作范围,设立投诉举报电话,加大稽察力度,建立有关问题移交监察部门处理机制。(省工业和信息化委,省级有关行政审批部门,各州、市人民政府,省重点项目稽察特派员办公室,省公安消防总队,云南电网公司牵头;省监察厅、投资项目评审中心配合)
 
(二十六)优化服务流程,对商务登记备案单位,备案人员为单位股东的,不再提交公司章程或协议;商务登记备案单位年审,不再提交工商营业执照及年报情况。(省商务厅牵头)
 
(二十七)推进云南电子口岸和国际贸易“单一窗口”建设,加快实现口岸管理有关部门信息互换、监管互认、执法互助,全面扩大联合执法、联合查验范围;推进一体化通关和检验检疫一
 
体化,推行“双随机”和通关作业无纸化,调整优化口岸监管查验和通关流程,把口岸通关现场执法降到最低限度,提高非侵入式、非干扰式检查检验比例。(省商务厅牵头;云南出入境检验
 
检疫局、昆明海关配合)
 
(二十八)积极开展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在行政管理、公共服务、市场交易和投融资等领域,对守信企业在行政—审批、政府采购、招投标管理、投资补助等环节给予重点支持,对失信企业建立行业失信黑名单制度和联合惩戒机制。(省发展改革委牵头;省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成员单位配合)
 
(二十九)加大反垄断执法力度,加强价格执法,对不正当竞争、滥用市场支配地位、乱收费等违法行为依法处罚。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加大对专利、商标、商业秘密等方面知识产权侵权假冒行为的打击力度。切实履行与企业签订正式合同中的承诺事项,及时协调处理企业投诉事项,杜绝承诺不兑现、承诺缩水等现象,严肃查处“吃拿卡要”“乱作为”等行为。(各州、市人民政府,省工商局、物价局、知识产权局牵头;省直有关部门配合)
 
(三十)推动行业协会商会与行政机关脱钩,厘清行业协会商会与行政机关职能边界,清理行业协会商会违法违规强制企业付费参加考核评比、表彰、赞助捐赠等项目。(省民政厅牵头;省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委、编办配合)
 
四、降低企业人工成本
 
(三十一)生育保险基金累计结余超过9个月的统筹区,降低生育保险费率至0。5%以下。工伤保险行业类别从原来的3类划分为8类,平均费率由0。93%降至0。75%。2017年1月1日—2018年4月30日,失业保险缴费费率下调至1%,其中,单位缴费费率下调至0。7%,个人缴费费率下调至0。3%。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单位参保总费率降至27%,其中,单位缴费费率从20%下调至19%,个人缴费费率保持8%不变。(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牵头;省财政厅配合)
 
(三十二)2016年5月1日—2018年4月30日,企业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可根据自身生产经营状况在5%—12%之间自行确定。生产经营困难企业,可经单位职工代表大会或工会讨论通过后,申请缓缴住房公积金,待效益好转后再提高缴存比例或恢复缴存并补缴缓缴的住房公积金。(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牵头;省财政厅配合)
 
(三十三)录用正在领取失业保险金的失业人员并签订劳动合同的,由失业保险机构给予用人单位就业补助,补助标准每人不超过1500元;以转岗方式安置富余人员进行转岗培训,可按照培训项目实际付费的50%给予每人不超过400元的一次性培训补助。对符合规定条件的企业,可按照不超过该企业及其职工上年度实际缴纳失业保险费总额的50%给予稳岗补贴。(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牵头)
 
(三十四)2016年5月1日—2018年4月30日,对符合产业导向、在生产经营中暂时遇到困难的企业,按照规定报经有关部门批准后,可缓缴应由企业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缓缴期限累计不超过6个月。(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牵头)
 
(三十五)企业吸纳城镇就业困难人员,与之签订劳动合同并按照标准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按照规定给予3年的社会保险补贴;小微企业吸纳高校、技工院校毕业生,与之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按照规定给予1年的社会保险补贴。(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牵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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