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电力市场交易信用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发布:信用评价为四等六级制

2017-10-31 10:03:02 广东省经信委   点击量: 评论 (0)
从广东省经信委获悉,为进一步推进广东省电力市场信用体系建设,定于11月2日(星期四)下午14:30-16:30,在广东电力交易中心(地址:广州市越秀区水均岗路6-8号粤电大厦)306会议室,召开广东电力市场交易信用管理研

第五章 失信黑名单管理
 
第三十条 被信用管理机构或第三方评价机构评定为信用评价等级D级的市场主体,不具备电力市场交易资格。信用管理机构应将相关情况上报政府有关部门备案,并取消其在电力交易系统注册资格,强制其退出电力交易市场。
 
第三十一条 市场主体有下列严重失信行为之一的,信用管理机构可向政府有关部门提出失信黑名单建议:
 
(一)被政府有关部门正式发文认定为存在严重违反市场交易规则、滥用市场力、恶意串通、操纵市场等情形,经通报或处罚后仍不整改的;
 
(二)存在电力市场交易合同违约行为,被合同其他当事人起诉至法院,经法院判决、裁定予以确认,且拒不履行法院判决、裁定的;
 
(三)未按交易中心或电网企业出具的结算单据进行结算,连续拖欠相关费用达二个月或年度累计拖欠相关费用达三个月及以上的。
 
第三十二条 政府有关部门收到信用管理机构报送的失信黑名单建议后,即启动失信黑名单调查程序,开展调查并形成调查报告,根据调查结果作出是否纳入失信黑名单的评审意见。决定纳入失信黑名单的,政府有关部门出具决定书,通过信用中国、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电力行业信用信息公共服务平台、电力交易系统等平台公示,实施联合惩戒。
 
第三十三条 对于纳入失信黑名单的市场主体,除强制退出电力交易市场外,3年内禁止再次申请市场准入资格。对纳入失信黑名单的市场主体法定代表人、高级管理人员及其相关责任人,信用管理机构应予以记录在案,3年内禁止、限制其再次从事电力交易业务。
 
第三十四条 市场主体对被纳入失信黑名单有异议的,可自公示之日起30日内向政府有关部门提出书面申诉,并提交相应的证明材料。政府有关部门在收到市场主体书面申诉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受理,予以受理的应在决定受理之日起30日内予以核实,不予受理的应将理由书面告知申诉企业。政府有关部门调查核实后,如发现纳入失信黑名单事实依据确实有误的,应自查实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更正并公示,同时应将更正结果通知信用管理机构。信用管理机构应在收到更正通知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取消对该市场主体的相应强制处理措施。
 
第三十五条 对列入失信黑名单的市场主体,政府有关部门与各相关单位实现信息共享,实施联合惩戒,共同维护电力交易市场的正常秩序,营造诚信的社会环境。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由广东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国家能源局南方监管局联合发布,由广东电力交易中心有限责任公司负责修订和解释。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自正式发布之日起生效,试用期为一年。
 
附件:广东电力交易市场主体信用评价标准
 
附件
 
广东电力交易市场主体信用评价标准
 
广东电力交易市场主体信用评价标准,适用于广东电力交易市场,根据市场主体注册时间和是否参与电力市场化交易的不同,分为初始信用评价标准和信用评价标准两部分。
 
第一部分 初始信用评价标准
 
广东电力交易市场主体初始信用评价标准,适用于在广东电力交易中心有限责任公司(下称“交易中心”)新注册通过且尚未正式参与电力市场化交易、无法出具财务报告或者审计报告的市场主体。
 
初始信用评价标准从企业的基本情况,即资产规模、人才比例、信用管理三个方面对售电公司进行评分,得出初始信用评价分数,最高分为800分。
 
一、评价标准
 
初始信用评价标准由基本情况类指标、加分类指标和扣分类指标三部分组成,计算公式为:
 
初始信用评价得分=基本情况类指标评分+加分类指标评分-扣分类指标评分
 
二、初始信用评价有效期
 
在交易中心注册通过之日起(通过当月计算为第一个月),6个月内。
 
三、评价要求:
 
售电公司须在准入注册时,如实填写完成初始信用评价各项指标。交易中心结合售电公司所填报的相关指标数据进行初始信用评价。
 
四、信用评价指标
 
(一)基本情况类指标(总分800分)。
 
基本情况类指标共有三大项(内含3小项),评价依据资料有效期为半年。
 
1、经营能力(500分)
 
资产规模:即资产总额,该指标主要分析市场主体经营规模,反映了经营过程中的可用资源。
 
2、人才比例(200分)
 
技术人才比例:该指标主要考核市场主体拥有专业技术人才情况,是企业综合能力的体现。
 
3、信用管理(100分)
 
管理层信用:市场主体法定代表人、高级管理人员的个人信用状况。若市场主体的法定代表人、高级管理人员存在失信情况且被纳入联合惩戒名单,将对公司的授信、融资等方面形成障碍,严重影响公司经营。
 
(二)加分类指标。
 
加分类指标共有一大项(内含3小项),从资质认证、主动申报和奖励情况三个方面对市场主体获得相关行政部门奖励的情况给予正向的激励。若该年度有获得奖励情况可申请加分记录。
 
(三)扣分类指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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