增量配电网怎样定价?

2019-06-06 10:18:03 享能汇 作者:享能汇工作室  点击量: 评论 (0)
合理的定价机制既是激发市场活力,引导社会资本科学投资,促进增量配电网健康发展的需要,也有利于规范增量配电网投资行为,避免盲目投资乱
合理的定价机制既是激发市场活力,引导社会资本科学投资,促进增量配电网健康发展的需要,也有利于规范增量配电网投资行为,避免盲目投资乱象发生。
 
(来源:享能汇 ID:Encoreport 作者:享能汇工作室)
国家发文指导增量配电网定价
 
按照国家发改委﹝2017﹞2269号《关于制定地方电网和增量配电网配电价格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意见》)的要求,地方电网和增量配电网区域内电力用户的用电价格,由上网电价或市场交易电价、上一级电网输配电价、配电网配电价格、政府性基金及附加组成。用户承担的配电网配电价格与上一级电网输配电价之和不得高于其直接接入相同电压等级对应的现行省级电网输配电价。
 
省级价格主管部门应根据本省情况,充分征求有关企业和社会意见后,选择合适的配电价格定价方法。核定配电价格时,应充分考虑本地区上网电价、省级电网输配电价、趸售电价、销售电价等现行电价,并结合地区经济发展需求、交叉补贴等情况,合理选取定价参数。
 
对于招标方式确定投资主体的配电网项目,采用招标定价法确定配电价格。竞标主体应同时做出投资规模、配电容量、供电可靠性、服务质量、线损率等承诺。政府相关主管部门对合同约定的供电服务标准等进行监管和考核,没有达到约定标准的,相应核减配电价格。
 
对于非招标方式确定投资主体的配电网项目,可以选择准许收入法、最高限价法和标尺竞争法三种定价方法中的一种或几种方法确定配电价格。对于同一类型配电网,应选择相同定价方法。
 
一是准许收入法。省级价格主管部门在能源主管部门确定配电网规划投资及项目业主确定投资计划后,参照《省级电网输配电价定价办法(试行)》(发改价格〔2016〕2711 号),核定配电网企业监管周期内的准许成本、准许收益、价内税金,确定监管周期内的年度准许收入,并根据配电网预测电量核定监管周期的独立配电价格。
 
二是最高限价法。先按照“准许成本加合理收益”的方法测算某个配电网的配电价格,再参照其他具有可比性的配电网配电价格,结合供电可靠性、服务质量等绩效考核指标,确定该配电网的配电最高限价,由配电网企业制定具体配电价格方案,报省级价格主管部门备案。鼓励各地探索建立最高限价随居民消费价格指数和效率提高要求挂钩的调整机制。
 
三是标尺竞争法。先按照“准许成本加合理收益”的方法测算某个配电网的配电价格,再按测算的该配电网配电价格与本省其他配电网配电价格的加权平均来最终确定该配电网的配电价格。在首个监管周期,可给予该配电网以较高权重。配电网差异较小的地区,也可以同类型配电网社会平均先进水平为基准,按省分类制定标杆配电价格。
 
广东响应国家政策 发布增量配电网配电管理办法
 
《意见》下发后,为了科学合理制定增量配电网的配电价格,各省陆续出台了相关政策。作为新一轮电改的重要试点省份,广东发改委近日也公布了《广东省增量配电网配电价格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办法》)。
 
《办法》在定价原则、定价依据、定价方法、价格调整机制、监管机制等方面都做了详细规定。
 
一、定价原则是什么?
 
依据增量配电网不同电压等级和用户的用电特性和成本结构,结合省级电网输配电价结构情况,分别制定分电压等级、分用户类别配电价。
 
(一)电压等级分为 220 千伏(330 千 伏)、110 千伏(66 千伏)、35 千伏、20 千伏、10 千伏和不满 1 千伏等6个电压等级。根据配电网的实际情况,相邻电压等级用户数较少的,电压等级可适当合并。
 
增量配电网企业应对各电压等级的资产、成本、费用、供输配售电量、线变损率等实行独立核算、独立计量。准许成本、准许收益、价内税金分别在各电压等级上分摊。在相关条件具备时,可在分电压等级的基础上,进一步考虑负荷特性对配电成本的影响。
 
计算分电压等级配电价,先将准许收入按资产价值、峰荷责任、配电量、用电户数等因素分配至各分电压等级,下一电压等级的准许总收入由本电压等级准许收入和上一电压等级传导的准许收入构成。各电压等级配电价为该电压等级准许总收入除以本电压等级的配送电量。
 
(二)用户类别分类,以现行销售电价分类为基础,原则上分为大工业用电、一般工商业及其它用电、居民用电和农业用电类别。深圳市可根据该市现行销售电价分类相应制定不同用户的配电价。
 
分用户类别配电价格,应以分电压等级配电价格为基础,综合考虑政策性交叉补贴、用户负荷特性、与现行销售电价水平基本衔接等因素统筹核定。
 
有条件的地区,增量配电网企业可以探索结合负荷率等因素制定配电价格套餐,由电力用户选择执行,但电力用户负担的综合配电价格水平不得超过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核定的配电价格。
 
增量配电网综合线损率参考监管周期初始年前三年实际综合线损率平均值核定。增量配电网企业刚成立的,可参考同类型、同水平电网企业的线损率核定。实际运行中线损率超过核定值的风险由增量配电网企业承担,实际运行中线损率低于核定值的收益由增量配电网企业和电力用户各分享 50%。
 
二、定价依据是什么?
 
增量配电网配电价格由省级价格主管部门负责制定。广州、深圳市行政辖区范围内的增量配电网配电价格分别授权广州、深圳市人民政府制定。
 
对于非招标方式确定投资主体的增量配电网项目,按“准许收入法”方式核定配电价格,增量配电网企业向本配电区域电力用户实际收取的配电价格实行最高限价管理。
 
对于采用招标方式确定投资主体的增量配电网项目,其配电价格通过招标形成,具体按政府主管部门的规定及合同约定执行。本办法出台前,采用招标方式确定投资主体的增量配电网项目,如招标未明确配电价格的,可按照上述“准许收入法”方式核定配电价格。
 
增量配电网平均配电价格的计算公式为:
 
增量配电网平均配电价格(含增值税)=通过配电价回收的准许收入(含增值税)÷增量配电网共用网络配电量
 
其中,通过配电价回收的准许收入,是指通过核定增量配电网配电价格向所有使用该配电区域共用网络的电力用户回收的准许收入。增量配电网企业利用配电共用网络从其他渠道回收的收入、补贴等应在核定的准许收入基础上相应扣除,不得通过配电价回收。
 
增量配电网共用网络配电量,参考历史电量增长情况、配电网区域发展情况,以及有权限的能源主管部门根据电力投资增长和电力供需情况预测的电量增长情况等因素核定。
 
三、怎样计算?
 
上文反复提及了“准入收入法”,采用“准许收入法”核定增量配电网配电价格,先核定增量配电网企业配电业务的准许收入,再以准许收入为基础核定配电价格。
 
增量配电网企业的准许收入以企业的成本和资产为基础核定。配电价格以各电压等级的合理配电成本为基础,按邮票法分电压等级核定。
 
准许收入和配电价格实行事前核定,采用准许成本加合理收益的管制方式,监管周期为三年。
 
名词解释:邮票法是电力市场中的一种输配定价方法。它来源于邮电系统的计费方式。首先考虑各部分特定输电设备的成本和电网运行维护费用,形成输电总成本后,再按输电功率计算输电费。它仅考虑各用户功率的幅值。不考虑输电网的结构、输电路径和输送功率的收发点位置。因此,算法简单、直接透明、有利于维持电力交易的同一性和流畅性.同时也降低了独立发电厂投资的风险性。
 
“准许收入法”的计算公式为:
 
准许收入=准许成本+准许收益+价内税金。
 
(一)准许成本
 
准许成本由折旧和运行维护费构成,
 
折旧费=规划新增配电固定资产投资额×新增投资计入固定资产比率×定价折旧率
 
其中:规划新增配电固定资产投资额。按照有权限的政府主管部门预测的、符合电力规划的电网投资计划,并根据固定资产投资增长应与规划电量增长、负荷增长、供电可靠性相匹配的原则统筹核定。
 
新增投资计入固定资产比率。指规划新增配电固定资产投资额转为用于计提折旧的新增配电固定资产原值的比率。主要参考增量配电网企业经营区域的经济发展需求、电力需求、配电线路设备投资进度及实际利用效率等因素统筹核定。首个监管周期,新增投资计入固定资产比率按不超过75%计算。
 
定价折旧率。根据新增的配电固定资产分类定价折旧年限(附后)和新增固定资产结构核定。新增固定资产结构无法确定的,可参照历史资产实际结构核定。
 
2、运行维护费由材料费、修理费、职工薪酬、其他费用组成,按以下方法分别核定。
 
材料费。参考增量配电网企业监管期初前三年历史费率水平,增量配电网企业刚成立的,可参考同类型电网企业的先进成本标准,按照不高于监管周期新增固定资产原值的1%核定。
 
修理费。参考增量配电网企业监管期初前三年历史费率水平,增量配电网企业刚成立的,可参考同类型电网企业的先进成本标准,按照不高于监管周期的新增固定资产原值的1.5%确定。
 
职工薪酬。参考同类型企业的水平,统筹考虑人数变化、行业平均工资、CPI增长率等因素确定。
 
其他费用。参考不高于增量配电网企业监管期初前三年历史费率水平的70%,增量配电网企业刚成立的,可参考同类型电网企业的先进成本标准,按照不高于监管周期新增固定资产原值的2.5%核定。
 
条件成熟后,运行维护费将在分项核定的基础上,参考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公布的合理运行维护费率水平核定。对于超过合理运行维护费率部分不予列入准许成本。
 
准许成本的计算公式为:
 
准许成本=基期准许成本+监管周期新增(减少)准许成本
 
其中:基期准许成本,是指根据《广东省增量配电业务配电定价成本监审办法》等规定,经成本监审核定的历史成本。
 
监管周期新增(减少)准许成本,是指增量配电网企业在监管期初前一年及监管周期内预计合理新增或减少的准许成本。计算该成本时,以下3点需要注意:
 
(1)监管周期内退役、报废的固定资产和摊销完毕的无形资产,相应减少的成本费用。
 
(2)监管周期内已计提完折旧仍在使用的固定资产,不再计提定价折旧费。
 
(3)监管周期新增配电资产增长与电量增长、负荷增长、供电可靠性提升的偏差部分,相关配电资产产生的折旧费、运行维护费可以暂不计入该监管周期配电价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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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叶雨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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