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今年电价预计降5分!近期用电政策措施相关问题解答

2017-10-09 14:16:23 黑龙江工信委   点击量: 评论 (0)
2017年9月29日,黑龙江工信委发布近期用电政策措施相关问题解答,解答中提出从近两年直接交易的结果看,2016年直接交易电价平均每千瓦时较目录电价降低了5 5分钱,2017年电价平均每千瓦时较目录电价降低了5 01分

二是撮合交易,有关说明如下:
 
(一)撮合交易模式是指发电企业和用电企业集中在交易平台上双向申报交易电量、电价,以撮合方式经安全校核后成交的直接交易。
 
(二)有交易意向的发电企业、电力用户在规定时限内向电力交易平台申报交易需求。发电企业申报交易数据口径为上网侧,电力用户申报交易数据口径为用电侧。
 
(三)交易分轮次开展,但不超过3轮;每轮次双方可多段报价,但不得超过3段。
 
21、问:用电企业超欠电力交易合同电量有何要求?
 
答:参加电力直接交易电力用户未能完成交易合同,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按照东北能源局和黑龙江省工信委印发的《黑龙江省电力用户与发电企业直接交易规则》,市场主体发生违约时,根据所签订的合同相关条款的约定处理政策执行。市场主体若出现超欠合同约定电量情况,按以下规定处理:
 
(一)发电企业产生超合同(偏差超过+3%)发电,则超发部分电量按政府核定上网电价的90%结算。若产生欠合同(偏差超过-3%)发电,电力用户可购买目录电价电量,发电企业需补偿电力用户因此增加的电费。
 
(二)若电力用户超合同用电,按国家核定的目录电价向电网企业购买。
 
22、问:用电企业可否与省外发电企业直接交易?
 
答:按照省工信委会同有关部门印发的《黑龙江省电力用户与发电企业直接交易工作方案》和东北能源局和黑龙江省工信委印发的《黑龙江省电力用户与发电企业直接交易规则》,目前,我省开展的电力直接交易需要通过国家电网传输电量和电费结算,受交易平台功能、以及结算条件和输配电价标准等约束,仅限于省内国网供电的用电企业与在省内国网并网的发电企业间。
 
按照国家批复的《黑龙江省售电侧改革试点方案》,以及我省电力改小组正在起草的《黑龙江省售电公司准入与退出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中“条件成熟时,售电公司可以自主选择交易机构跨省跨区购电”有关精神,今后随着我省电力改革的逐步深入,跨省交易涉及的省间电网电量交换、省间输配电价、政府性基金、附加和承担交叉补贴等问题有明确处理方式后,我省用电企业将可能通过售电公司与省外发电企业开展电力交易购电。
 
23、问:我省电力直接交易市场规模空间能有多大?
 
答:我省电力市场交易空间,由全省总发电空间和保障性发电量的差值决定的。市场交易空间=总发电空间-保障性发电量
 
按照国家要求,优先保障发电权包括可再生能源发电量、地方供热机组发电量、企业自备机组发电量和保障电网安全、节能调度、电网调峰等发电量。从发电空间中扣除保障性电量,即为我省电力直接交易市场最大交易规模。
 
从我省2017年电力供需平衡情况看,扣除可再生能源发电量、地方供热机组发电量、企业自备机组发电量外,以及按照能源局核定的燃煤电厂最小开机方式,以及节能调度、电网调峰和安全备用发电量后,全省能够用于开展电力直接交易的市场规模约80亿千瓦时。如果今后我省用电需求增量能够超过保障性发电量的增量,市场交易规模还能继续扩大。
 
24、问:我省用电企业参加交易后到户电价能降低多少?
 
答:从近两年直接交易的结果看,2016年直接交易电价平均每千瓦时较目录电价降低了5.5分钱,2017年电价平均每千瓦时较目录电价降低了5.01分钱。具体降价结果以实际交易合同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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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李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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