售电公司准入条件解析 发电公司及其他社会资本均可投资成立

2016-09-19 10:35:33 大云网  点击量: 评论 (0)
据发改委网站消息,国家发改委、国家能源局今日发布了6个电力体制改革配套文件。其中,《关于推进售电侧改革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显示,发电公司及其他社会资本均可投资成立售电公司,售电侧市场主体违
据发改委网站消息,国家发改委、国家能源局今日发布了6个电力体制改革配套文件。其中,《关于推进售电侧改革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显示,发电公司及其他社会资本均可投资成立售电公司,售电侧市场主体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严重违反交易规则和破产倒闭的须强制退出市场,将列入黑名单,不得再进入市场。
 
延伸阅读:
 
【官方】售电侧市场放开 三类售电主体可从事售电业务
 
 
 
《意见》指出,电网企业是指拥有输电网、配电网运营权(包括地方电力公司、趸售县供电公司),承担其供电营业区保底供电服务的企业,履行确保居民、农业、重要公用事业和公益性服务等用电的基本责任。当售电公司终止经营或无力提供售电服务时,电网企业在保障电网安全和不影响其他用户正常供电的前提下,按照规定的程序、内容和质量要求向相关用户供电,并向不参与市场交易的工商业用户和无议价能力用户供电,按照政府规定收费。若营业区内社会资本投资的配电公司无法履行责任时,由政府指定其他电网企业代为履行。
 
电网企业对供电营业区内的各类用户提供电力普遍服务,保障基本供电;无歧视地向市场主体及其用户提供报装、计量、抄表、维修、收费等各类供电服务;保障电网公平无歧视开放,向市场主体提供输配电服务,公开输配电网络的可用容量和实际使用容量等信息;在保证电网安全运行的前提下,按照有关规定收购分布式电源发电;受委托承担供电营业区内的有关电力统计工作。
 
电网企业按规定向交易主体收取输配电费用(含线损和交叉补贴),代国家收取政府性基金;按照交易中心出具的结算依据,承担市场主体的电费结算责任,保障交易电费资金安全。
 
鼓励以混合所有制方式发展配电业务。向符合条件的市场主体放开增量配电投资业务。社会资本投资增量配电网绝对控股的,即拥有配电网运营权,同时拥有供电营业区内与电网企业相同的权利,并切实履行相同的责任和义务。
 
售电公司分三类,第一类是电网企业的售电公司。第二类是社会资本投资增量配电网,拥有配电网运营权的售电公司。第三类是独立的售电公司,不拥有配电网运营权,不承担保底供电服务。
 
售电公司以服务用户为核心,以经济、优质、安全、环保为经营原则,实行自主经营,自担风险,自负盈亏,自我约束。鼓励售电公司提供合同能源管理、综合节能和用电咨询等增值服务。同一供电营业区内可以有多个售电公司,但只能有一家公司拥有该配电网经营权,并提供保底供电服务。同一售电公司可在多个供电营业区内售电。
 
发电公司及其他社会资本均可投资成立售电公司。拥有分布式电源的用户,供水、供气、供热等公共服务行业,节能服务公司等均可从事市场化售电业务。
 
符合市场准入条件的电力用户,可以直接与发电公司交易,也可以自主选择与售电公司交易,或选择不参与市场交易。
 
关于售电公司准入条件,《意见》显示,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进行工商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资产要求:资产总额在2千万元至1亿元人民币的,可以从事年售电量不超过6至30亿千瓦时的售电业务。资产总额在1亿元至2亿元人民币的,可以从事年售电量不超过30至60亿千瓦时的售电业务。资产总额在2亿元人民币以上的,不限制其售电量。拥有配电网经营权的售电公司其注册资本不低于其总资产的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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