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电力中长期交易规则(试行)》征求意见(附全文)

2017-01-25 11:44:15 北极星售电网   点击量: 评论 (0)
关于征求《山东省电力中长期交易规则(试行)》意见的函各有关电力企业、电力用户、售电企业、辅助服务提供商:按照《山东省电力体制改革综合试点方案》的部署和要求,我办起草了《山东省电力中长期交易规则(试行)


第一百一十一条[结算电价]核定输配电价之后,发电企业双边协商和集中竞价交易成交电量的结算价格按照交易价格执行。用户和售电企业双边协商和集中交易电量的结算电价按照交易价格加上输配电价、基金与附加执行。
 
第一百一十二条[电费结算]建立合同偏差电量结算机制,发电企业和电力用户、售电企业的合同偏差分开结算。发电企业的月度上调(下调)电量、用户和售电企业的月度偏差电量按月清算、结账。
 
(一)发电企业
 
1.可再生能源发电企业:根据实际发电上网电量按照政府批复电价进行结算。
 
2.其他类型发电企业:
 
(1)提供上调服务的机组。首先按上调电价结算上调电量,其余电量依次按照集中竞价交易电量、双边交易电量、基数电量、优先电量顺序及对应电价结算。
 
(2)提供下调服务的机组。按下调补偿电价结算下调电量。实际上网电量依次按照集中竞价交易电量、双边交易电量、基数电量、优先电量顺序扣除下调电量以后、对照相应电价结算。
 
(二)电力用户、售电企业
 
1.市场电力用户、售电企业实际用电量超过其合同电量时,按其合同加权平均价结算实际用电量。4%以内的多用电量免于支付偏差考核费用,4%以外的多用电量按其合同加权平均购电价的5%支付偏差考核费用。
 
市场电力用户、售电企业实际用电量小于其合同电量时,按其合同加权平均价结算实际用电量。2%以内的少用电量免于支付偏差考核费用,2%以外的少用电量按系统下调电量补偿电价支付偏差考核费用(未调用下调服务时,按其合同加权平均购电价的10%支付)。
 
市场电力用户、售电企业当月没有任何成交的,其用电量按以下方式结算:在输配电价核定前,以当月集中竞价交易价差为基准,降价时按价差的80%结算,涨价时按价差的120%结算(未开展月度集中竞价交易时,以当月全部用户、售电企业的月度双边合同成交价差加权平均值为基准);核定输配电价后,以当月集中竞价交易价格的105%结算(未开展月度集中竞价交易时,以当月全部用户、售电企业的月度双边合同成交价加权平均值为基准)。
 
2.非市场电力用户(含优先购电电力用户,下同)按实际用电量和目录电价结算。
 
(三)差额资金分配
 
电力用户和售电企业的偏差考核费用、发电企业上调服务所增加的电网结算正收益,统一用于支付下调机组的补偿费用,盈余或缺额部分由所有参与市场的发电机组按上网电量比重返还或分摊。
 
上调服务所增加的电网结算正收益=(全部用户实际用电量加权平均价-上调电量电价)×全部用户的超用电量。
 
全部用户的超用电量=全部用户的实际用电量-全部跨省跨区合同落地电量-全部优先发电实际上网电量-全部基数合同上网电量-全部市场合同上网电量-省内实际线损。
 
(四)电力用户、售电企业与发电企业电费构成
 
市场电力用户、售电企业的电费构成包括:电量电费、偏差考核费用、输配电费(含交叉补贴、线损)、政府性基金与附加等。发电企业的电费构成包括:电量电费、下调服务补偿费、平均分摊的结算缺额或盈余资金、辅助服务费用。
 
第一百一十三条[结算依据]电力交易机构负责向市场主体出具电费结算依据,市场主体根据相关规则进行资金结算。市场主体接收电费结算依据后,应进行核对确认,如有异议在3个工作日内通知电力交易机构,逾期则视同没有异议。
 
第一百一十四条[不可抗因素造成的偏差]对于电网故障、电网改造等非不可抗力因素导致的合同电量执行偏差,由电网企业承担相关偏差考核费用;对于不可抗力因素导致的合同电量执行偏差,由所有市场主体共同分摊相关费用。
 
第一百一十五条[其他结算方式]电力用户、售电企业、发电企业、电网企业在电力中长期交易合同、输配电服务合同中另行约定结算方式的,按合同约定执行。
 
第十三章信息披露
 
第一百一十六条[信息分类]市场信息分为公众信息、公开信息和私有信息。公众信息是指向社会公众发布的数据和信息,公开信息是指向所有市场成员公开提供的数据和信息,私有信息是指特定的市场成员有权访问并且不得向其他市场成员公布的数据和信息。
 
第一百一十七条[信息披露责任]市场成员应当遵循及时、真实、准确、完整的原则,披露电力市场信息。
 
电力交易机构、电力调度机构应当公平对待市场主体,无歧视披露公众信息和公开信息,严禁超职责范围获取或泄露私有信息。
 
电力交易机构负责市场信息的管理和发布,会同电力调度机构及时向市场主体发布市场需求信息、电网阻塞管理信息、市场交易信息、辅助服务信息、电网拓扑模型、发电机组检修计划、电网检修计划等。
 
第一百一十八条[信息披露方式]在确保安全的基础上,市场信息主要通过电力市场技术支持系统、电力交易机构网站进行披露。
 
电力交易机构负责管理和维护电力市场技术支持系统、电力交易机构网站,并为其他市场成员通过技术支持系统、电力交易机构网站披露信息提供便利。各类市场成员按规定通过电力市场技术支持系统、电力交易机构网站披露有关信息,并对所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及时性负责。
 
第一百一十九条[信息答疑]市场主体如对披露的相关信息有异议或疑问,可向电力交易机构、电力调度机构提出,由电力交易机构、电力调度机构负责解释。
 
第一百二十条[信息保密]山东能源监管办、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电力市场成员不得泄露影响公平竞争和涉及用户隐私的相关信息。

上一页 1 2 3 4 5 6 7 8 9 10 下一页
大云网官方微信售电那点事儿
免责声明:本文仅代表作者个人观点,与本站无关。其原创性以及文中陈述文字和内容未经本站证实,对本文以及其中全部或者部分内容、文字的真实性、完整性、及时性本站不作任何保证或承诺,请读者仅作参考,并请自行核实相关内容。
分享到微博分享到微信
我要收藏
个赞
山东省 中长期 规则
评论
点击加载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