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售电公司注意!信用评价等级直接与银行履约保函挂钩

2017-08-15 18:24:51 大云网  点击量: 评论 (0)
江苏省经信委、江苏省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江苏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国家能源局江苏监管办8月14日联合发布了《江苏省电力市场信用管理办法《试行)》,并开始征求意见。在该试行办法中,小编发现了一

(十三)将有关失信信息通过“信用江苏”网站、电力交易平台网站等政府指定网站和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布,同时上报国家公共信用信息共享平台。
 
第三十四条 省经信委对电力市场主体“黑名单”进行动态管理,及时更新相关信息,并提供给国家发展改革委和省级联合惩戒的相关部门。对于移出“黑名单”的市场主体及其有关人员,相关部门应及时停止实施惩戒措施。
 
第八章 第三方信用服务机构的管理
 
第三十五条 第三方信用服务机构应熟悉电力行业情况,具备专业管理与服务能力。
 
第三十六条 第三方信用服务机构应根据电力行业相关信用评价标准,建立健全信用评价管理制度和评价程序,独立开展第三方信用评价,不得以任何方式借信用评价名义向企业进行乱收费。
 
第三十七条 第三方信用服务机构有以下行为之一的,省经信委及有关部门将终止与其合作,在“信用江苏”等政府网站公开曝光,并予以通报,省信用办对失信机构名单进行公示,情节严重的取消备案资格:
 
(一)以窃取或其他方式非法获取信息、或采集禁止采集的个人信息,未经同意采集个人信息等违法违规的征信行为;
 
(二)违法或未经有关部门同意,提供、出售信息,因过失泄露信息、使用逾期个人不良信息,未按照规定对异议信息进行核查处理等行为;
 
(三)提供申请材料、出具信用报告、披露信用数据等工作中存在严重弄虚作假行为;
 
(四)利用政府有关部门委托开展工作的便利,向相关企业或个人乱收费、乱摊派;
 
(五)利用政府有关部门委托开展工作的便利,以不正当竞争行为侵害其他信用服务机构利益情节严重的;
 
(六)一年内因信用服务质量问题或其他不规范经营行为,被投诉三次以上,经查属实的。
 
第九章 附 则
 
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自 起试行,由省经信委、省信用办会同省发改委、江苏能源监管办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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