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电力市场中长期交易实施细则印发:3%以内免偏差电费

2018-01-09 09:37:27 大云网  点击量: 评论 (0)
国家能源局云南监管办、云南省发改委、云南省工信委、云南省能源局日前联合下发了《云南电力市场中长期交易实施细则》,在通知中,明确指出

跨省跨区输电价格按照价格主管部门相关政策文件执行。
 
第二十八条 双边交易价格按照双方合同约定执行;集中竞价交易根据双方申报价格确定;挂牌交易价格以挂牌价格结算。
 
集中竞价采用价差定价的方式撮合成交;
 
价差=购电申报价(上网侧)-售电申报价
 
售电成交价=售电申报价+价差×
 
购电成交价=购电申报价-价差×
 
其中, 、 为价差分配比例,0≤ ≤1,0≤ ≤1, + ≤1。 、 具体在《云南省电力市场化交易年度实施方案》(以下简称《年度实施方案》)中明确,购电成交价和售电成交价之间的剩余价差收益纳入结算平衡机制。
 
按价差从大到小的顺序确定成交对象、成交电量、成交价格,价差为负不能成交。价差相同时,按以下原则成交:
 
一个售电主体(售电主体指符合准入条件的电厂,下同)与多个购电主体(购电主体指符合准入条件的电力用户和售电公司,下同)价差相同,当售电主体申报电量大于(或等于)购电主体申报电量之和时,按购电主体申报电量成交;当售电主体申报电量小于购电主体申报电量之和时,购电主体按照申报电量比例分配售电主体申报电量。
 
一个购电主体与多个售电主体价差相同,当购电主体申报电量大于(或等于)售电主体申报电量之和时,按售电主体申报电量成交;当购电主体申报电量小于售电主体申报电量之和时,售电主体按照申报电量比例分配购电主体申报电量。
 
多个购电主体与多个售电主体价差相同,当售电主体申报电量之和大于(或等于)购电主体申报电量之和时,售电主体按申报电量比例分配购电主体申报电量;当购电主体申报电量之和大于售电主体申报电量之和时,购电主体按申报电量比例分配售电主体申报电量。
 
第二十九条 框架协议内跨省跨区送电电量、送出价格由送受两省(区、市)政府协商确定。框架协议外跨省跨区送出价格通过双边协商、集中竞价、挂牌等方式形成。跨省跨区电量交易的送出价格和相应的输电价格(费用)、输电损耗构成受电落地价格。输电损耗在输电价格中已明确包含的,不再单独或者另外收取;跨省跨区电量交易输电费用及网损按照实际计量的物理量结算。
 
第三十条 合约转让交易价格为合约电量的出让或买入价格,不影响出让方原有合约的价格和结算。省内合同电量转让、回购,以及跨省跨区合同电量回购不收取输电费和网损。跨省跨区合同电量转让应当按潮流实际情况考虑输电费和网损。
 
第三十一条 双边协商交易原则上不进行限价。集中竞价交易和挂牌交易(增量挂牌交易除外)中,为避免市场操纵及恶性竞争,根据市场实际供求关系设定申报价格上下限,具体限价数值根据市场供求情况在《年度实施方案》中进行明确;增量挂牌交易不设限价。
 
第六章 交易组织
 
第一节 交易时序安排
 
第三十二条 每年年底组织开展年度交易,遵循以下顺序:
 
(一)预测省内优先购电量。省内优先购电量包括省内优先购电用户用电量和符合市场准入条件但未进入市场参与交易的用户用电量。
 
(二)确定框架协议内跨省跨区电量。为落实国家能源战略,确保清洁能源送出,政府间签订的框架协议内跨省跨区送电量安排优先发电计划。
 
(三)确定电厂优先发电计划。根据省内优先购电量和框架协议内跨省跨区电量规模,省级电力管理部门结合电网安全、供需形势、电源结构等,科学安排电厂优先发电计划,保障清洁能源优先上网发电。
 
(四)开展年度双边交易,包括省内年度双边交易和跨省跨区年度双边交易。
 
(五)昆明电力交易中心在年度双边交易结束后,应根据经安全校核后的交易结果,于12月底前将优先发电计划、年度双边交易的结果进行汇总,发布年度汇总后的交易结果和分项交易结果。电力调度机构应按该交易结果合理安排电网运行方式,保障交易结果的执行。
 
第三十三条 开展月度交易时遵循以下顺序:在年度合同分解到月的基础上,首先开展月度双边交易,其次开展月度集中竞价交易(挂牌交易视同集中竞价交易,下同)。
 
第三十四条 在落实国家指令性计划和政府间协议送电的前提下,年度、月度交易时,优先开展省内交易,保障省内电力电量平衡,富余发电能力再参与跨省跨区交易。在电力供应紧张的情况下,对于已签订的合同可予以执行或者协商合同的另一方回购。
 
第三十五条 日前电量交易在工作日开市,市场买卖双方进行次日发用电量申报交易(节假日在前一个工作日进行申报交易)。
 
第三十六条 合约转让交易原则上在合约电量执行后以月度为周期开展,根据市场需要也可在交易执行中开展,解决市场主体的合约执行偏差。
 
第二节年度优先发电合同签订
 
第三十七条 根据确定的省内优先发电计划电量,在每年年度双边交易开始前签订厂网间年度优先发电购售电合同。
 
第三十八条 根据确定的框架协议内跨省跨区优先发电电量(含年度以上优先发电购售电合同电量),电网企业和相关发电企业在每年年度双边交易开始前协商签订购售电合同(含补充协议),约定年度电量规模及分月计划、送受电曲线、交易价格等,纳入送、受电省优先发电计划,并优先安排输电通道。
 
第三十九条 电网企业和有关发电企业应于每年12月25日前签订上述优先发电购售电合同,并报送昆明电力交易中心。
 
第三节 年度双边交易
 
第四十条 每年12月初,昆明电力交易中心应通过交易平台发布次年度双边交易相关市场信息,包括但不限于:
 
(一)次年关键输电通道可用输送能力情况;
 
(二)次年可直接交易电量需求预测;
 
(三)次年跨省跨区可交易电量需求预测;
 
(四)次年各电厂可发电量上限。
 
第四十一条 年度双边交易主要开展省内直接交易、跨省跨区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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