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电力市场中长期交易实施细则印发:3%以内免偏差电费

2018-01-09 09:37:27 大云网  点击量: 评论 (0)
国家能源局云南监管办、云南省发改委、云南省工信委、云南省能源局日前联合下发了《云南电力市场中长期交易实施细则》,在通知中,明确指出

第四十二条 市场主体经过双边协商分别形成年度双边省内直接交易、年度双边跨省跨区交易意向协议,并在年度双边交易闭市前,通过交易平台向昆明电力交易中心提交意向协议。年度双边交易的意向协议应当提供月度分解电量和价格。为减少市场主体年度双边因预测偏差、政策调整等原因导致不能完成的合约电量,提高购售电双方年度双边合同履约率,发电企业之间以及电力用户之间可以签订电量互保协议。
 
第四十三条 昆明电力交易中心在年度双边交易闭市后第1个工作日将所有双边交易意向提交相关电力调度机构进行安全校核,电力调度机构应当在5个工作日之内将校核结果返回昆明电力交易中心。
 
第四十四条 昆明电力交易中心在电力调度机构返回安全校核结果后,于下1个工作日发布年度双边交易初始成交结果。
 
市场主体对初始成交结果有异议的,应当在结果发布1个工作日内向昆明电力交易中心提出,由昆明电力交易中心会同电力调度机构在1个工作日内给予解释。逾期不提出的视为无意见。
 
初始成交结果确认后,由交易平台自动生成年度双边直接交易、年度双边跨省跨区交易成交信息,相关市场主体应当在成交信息发布后10个工作日内,签订书面合同报送昆明电力交易中心,具备签订电子合同条件时,应签订电子合同,不再签订书面合同。交易双方签订年度交易双边合同时,不得自行更改经调度机构安全校核后形成的初始成交结果。
 
第四十五条 电力调度机构在月度集中竞价交易开始前,根据电网实际运行情况,对电厂年度双边合同的次月电量进行安全复核,并以月度安全复核后的电量作为最终成交结果。
 
第四节 月度双边交易
 
第四十六条 每月中上旬,昆明电力交易中心通过交易平台发布次月双边交易相关市场信息,包括但不限于:
 
(一)次月关键输电通道可用输送能力情况;
 
(二)次月可直接交易电量需求预测;
 
(三)次月跨省跨区可交易电量需求预测;
 
(四)次月各电厂可发电量上限。
 
第四十七条 月度双边交易自开市至闭市原则上不超过5个工作日。月度双边交易主要开展省内直接交易、跨省跨区交易。
 
第四十八条 市场主体经过双边协商分别形成月度双边省内直接交易、月度双边跨省跨区交易的意向协议,并且在月度双边交易市场闭市前,通过交易平台向昆明电力交易中心提交意向协议(包含互保协议)。
 
第四十九条 昆明电力交易中心在闭市后1个工作日将所有双边交易意向提交相关电力调度机构进行安全校核,电力调度机构应在2个工作日之内将校核结果返回昆明电力交易中心。
 
第五十条 昆明电力交易中心在电力调度机构返回安全校核结果后,于下1个工作日发布月度双边交易结果。
 
市场主体对交易结果有异议的,应在结果发布1个工作日内向昆明电力交易中心提出,由昆明电力交易中心会同电力调度机构在1个工作日内给予解释。逾期不提出的视为无意见。
 
第五节 月度集中竞价交易
 
第五十一条 每月中下旬,昆明电力交易中心通过交易平台发布次月集中竞价相关市场信息,包括但不限于:
 
(一)次月关键输电通道可用输送能力情况;
 
(二)次月集中竞价可直接交易电量需求预测;
 
(三)次月集中竞价跨省跨区可交易电量需求预测;
 
(四)次月各电厂剩余可发电量上限。
 
第五十二条 月度集中竞价交易主要开展省内直接交易和跨省跨区交易。每类集中竞价交易自开市至闭市原则上不超过2个工作日。
 
第五十三条 月度集中竞价交易开始后,发电企业、售电企业和电力用户通过交易平台申报电量、电价。交易平台对申报数据进行确认,并以申报截止前最后一次的有效申报作为最终申报。市场主体对所申报的数据负责。
 
第五十四条 报价结束后,交易平台考虑安全约束自动生成初始交易结果,由昆明电力交易中心在当日提交电力调度机构。电力调度机构应在2个工作日内完成安全校核,返回昆明电力交易中心形成最终交易结果。昆明电力交易中心在收到安全校核结果的下1个工作日,通过交易平台向市场主体发布最终交易结果和安全校核说明。
 
第五十五条 昆明电力交易中心在各类月度交易结束后,应当根据经安全校核后的交易结果,对年度分月结果和月度交易结果进行汇总,并于每月月底前发布汇总后的交易结果。
 
第六节 日前集中竞价交易
 
第五十六条 日前集中竞价交易在工作日开市,开展省内电量交易。
 
第五十七条 满足日计量要求的市场化用户自愿向昆明电力交易中心提出日前电量交易资格申请,核实通过方可参与。售电企业只能代理有日前电量交易资格的用户参与日前电量交易。
 
第五十八条 开市前,昆明电力交易中心通过交易平台发布次日各电厂可发电量上限。
 
日前集中竞价交易开始后,发电企业、售电企业和电力用户通过交易平台申报次日发用电量、电价(节假日在前一个工作日进行申报交易)。交易平台对申报数据进行确认,并以申报截止前最后一次的有效申报作为最终申报。电力用户次日用电需求超出日前电量交易申报基准值的部分,方可参与日前电量交易。用户日前电量申报基准值=[用户月度交易总成交电量(含年度合同分月电量)-月度交易累计完成电量]/本月剩余天数。
 
第五十九条 报价结束后,交易平台考虑安全约束自动生成初始交易结果,由昆明电力交易中心在当日12时前提交电力调度机构。电力调度机构应在当日17时前完成安全校核,返回昆明电力交易中心形成最终交易结果。昆明电力交易中心在收到安全校核结果后,当日18时前通过交易平台向市场主体发布最终交易结果和安全校核说明。
 
第七节 月度合约转让交易
 
第六十条 月度合约转让交易暂在发电企业之间、用户(售电公司)之间以月度为周期开展。根据电力市场放开程度,可逐步扩大参与合约转让交易的市场主体范围,增加交易方式、调整交易周期。
 
第六十一条 电厂月度上网电量结完月度所有合约电量(含各类交易电量和优先发电电量)后仍有剩余电量则为超发电量。如因上网电量不足,造成月度交易电量未完成,则为少发电量。电厂间的月度合约转让交易在有超发和少发电量的市场化电厂间以双边协商、挂牌交易等方式组织开展,成交价格由交易双方协商或挂牌确定,买入合约价格等于卖出合约价格。
 
第六十二条 每月中上旬,昆明电力交易中心通过交易平台发布上月交易计划执行情况及执行偏差责任认定。电厂优先转让自身原因少发电量。
 
第八节 临时交易与紧急支援交易
 
第六十三条 云南省清洁能源消纳存在临时性困难,且跨省跨区受电省(区、市)具备消纳条件时,或受电省(区、市)需要紧急支援交易时,由昆明电力交易中心协同广州电力交易中心,按框架协议外跨省跨区交易相关条款组织跨省跨区临时交易和紧急支援。
 
根据市场主体需求,必要时可按照双边、集中竞价等方式开展省内临时交易。
 
第七章 安全校核和交易执行
 
第一节 安全校核
 
第六十四条 电力调度机构负责各种交易的安全校核工作。直接交易和合同调整必须通过电力调度机构安全校核。涉及跨省跨区的交易,须提交相关电力调度机构共同进行安全校核,各级调度机构均有为电力交易机构提供电力交易(涉及本电力调度机构调度范围的)安全校核服务的义务。安全校核的主要内容包括但不限于:通道阻塞管理、机组辅助服务限制等内容。
 
调度机构除安全校核外,还要结合云南客观实际,按节能发电调度的相关政策做好节能校核。
 
第六十五条 为保障系统整体的备用和调频调峰能力,在各类市场交易开始前,电力调度机构可以根据机组可调出力、检修天数、系统负荷曲线以及电网约束情况,折算得出各机组的电量上限,对参与市场交易的机组发电利用小时数提出限制建议。
 
第六十六条 电力调度机构在各类市场交易开始前应当按照规定及时提供关键通道输电能力、关键设备检修计划等电网运行相关信息,由昆明电力交易中心予以公布。
 
第六十七条 安全校核应在规定的期限内完成。安全校核未通过时,电力调度机构需出具书面解释,由昆明电力交易中心予以公布。
 
第六十八条 安全校核未通过时,对于双边协商交易,按等比例原则进行削减;对于集中竞价交易,按价格优先原则进行削减,价格相同时按发电侧节能环保经济电力调度的优先级进行削减。对于约定电力交易曲线的,最后进行削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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