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电力中长期交易实施细则(试行)正式发布!

2017-09-20 10:51:29 北极星售电网   点击量: 评论 (0)
湖南电力交易中心9月19日发布了《湖南省电力中长期交易实施细则(试行)》,详情如下:湖南省电力中长期交易实施细则(试行)1 总则1 1 概述1 1 1 为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电力体制改革的若干

 
7. 安全校核与交易执行
 
7.1 概述
 
7.1.1 电力调度机构负责各种交易的安全校核、执行工作,确保电力系统安全稳定运行。
 
7.1.2 安全校核工作执行湖南中长期规则第九十五条至九十九条规定。电力调度机构以年、月为周期进行全电量交易安全校核,同一周期内(年度或月度)不同交易方式形成的交易结果必须同时进行安全校核。校核不通过时,按照组织时间顺序逆序调整;安全校核通过后,形成正式交易结果并公布。年度交易的安全校核时间原则上在 5 个工作日内,月度交易的安全校核时间原则上在 2 个工作日内。
 
7.1.3 交易执行工作依照湖南中长期规则第一百条至一百〇一条规定执行。电力交易机构在每月月底前编制、发布发电企业次月交易计划,电力调度机构应当合理安排电网运行方式并保障执行。现阶段,可再生能源发电企业暂不进行优先发电计划电量偏差考核,可再生能源发电企业每月优先发电计划一般为近 5 年月度发电量(上网电量)的平均值,近 5 年新投产的电厂可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调整
 
7.1.4 对于月度交易计划电量与实际发电需求之间的偏差,主要通过预挂牌月平衡偏差方式处理。电力交易机构按月通过预挂牌招标交易确定次月上调(增发)机组及电量调用排序和下调(减发)机组调用排序,电力调度机构按照上调机组调用排序增加发电出力,或者按照下调机组调用排序减少发电出力,确保电力系统供需实时平衡,具体执行方法见湖南中长期规则第一百〇五条。
 
7.1.5 电力交易机构按月组织预挂牌上调、下调招标交易。现阶段,参与预挂牌招标交易的发电企业为省内统调公用火电企业,可再生能源发电企业原则上暂时按照“以水定电、以风定电”的原则优先发电,不参与月度预挂牌招标交易,跨省跨区市场交易送入主体可以申请参与月度预挂牌招标交易。
 
7.1.6 在已报价上下调能力用尽后,可以对未报价的机组实行强制上下调。强制上下调可根据市场实际情况进行限价。预挂牌交易结束后,电力交易机构将上调机组及电量调用排序和下调机组调用排序提交给电力调度机构。
 
7.2 预挂牌招标交易
 
7.2.1 预挂牌上调招标
 
7.2.1.1 预挂牌上调招标可以与月度集中竞价一并组织,也可以在月度集中竞价之后单独开展,具体组织方式通过市场交易公告明确。
 
7.2.1.2 预挂牌上调招标交易的申报要求如下:
 
7.2.1.2.1 实行上调交易申报价格(价差)限制,由电力交易机构对发电企业提出最高、最低上调申报价格(价差)建议,形成允许的申报价格(价差)区间,报能源监管机构和政府相关部门备案。上调交易申报价格(价差)区间的设定要充分考虑成本、供需情况及其变动趋势。如果预挂牌上调招标与月度集中竞价合并组织,则采用相同的申报价格(价差)区间。
 
7.2.1.2.2 实行申报电量总额限制,由电力交易机构会同电力调度机构对发电企业分别提出申报电量限额建议,报能源监管机构和政府相关部门备案。申报电量限额的设定主要考虑发电企业的装机容量和发电能力、已签订市场合同电量、已安排基数电量等因素。如果预挂牌上调招标与月度集中竞价合并组织,则采用同一个申报电量限额。
 
7.2.1.2.3 准入发电企业按照交易公告规定的方式,在公告规定的申报时间、申报电量限额、价格(价差)区间范围内申报期望售出的当次交易周期内的电量和相应的价格(价差)。在实行顺价交易时,发电企业申报与其政府核定上网电价的价差,电价上浮为正,电价下浮为负。现阶段,申报价差应小于或等于 0。
 
7.2.1.2.4 如果预挂牌上调招标单独组织,每次交易只能申报一组电量及其电价(价差)。
 
7.2.1.2.5 对于单独的预挂牌上调电量招标交易,或者预挂牌上调招标与月度集中竞价合并组织的交易,原则上发电企业申报的电量之和应达到申报电量限额,不应持留发电容量。
 
7.2.1.3 预挂牌上调招标交易以“价格优先、时间优先、环保优先”为原则。申报截止后,按照以下算法进行出清计算:
 
7.2.1.3.1 如果预挂牌上调招标与月度集中竞价合并组织,发电企业申报的数据首先用于集中竞价交易出清,集中竞价交易出清后的剩余电量、电价(价差)用于预挂牌上调电量出清,如果剩余电量、电价(价差)有多组数据,按照电量相加、电价(价差)取最高申报价格(价差)的方法合并为一组申报数据。
 
7.2.1.3.2 按照申报价格(价差)由低到高的顺序对各发电企业的上调申报电量排序,价格(价差)相同时按照最终申报时间早者优先的原则排序,价格(价差)、时间均相同时按照大机组优先的原则排序;当以上条件均相同时,申报电量并列。由此形成上调机组及电量调用顺序表。如果发电企业不参与预挂牌上调招标交易,电力交易机构按照节能减排的原则确定上调机组调用顺序。
 
7.2.1.4 电力交易机构发布次月上调机组及电量调用顺序表,提交电力调度机构执行,并封存上调电量电价(价差)结果数据用于事后结算。
 
7.2.2 预挂牌下调招标
 
7.2.2.1 预挂牌下调招标交易的具体组织方式通过市场交易公告明确。
 
7.2.2.2 预挂牌下调招标交易的申报要求如下:
 
7.2.2.2.1 实行下调补偿申报价格限制,由电力交易机构对发电企业提出最高、最低下调补偿申报价格建议,形成允许的申报价格区间,报能源监管机构和政府相关部门备案。下调补偿申报价格区间的设定要充分考虑发电成本及其变动趋势。
 
7.2.2.2.2 下调招标交易不需要申报电量,默认为发电企业的月度合同电量、基数计划电量均属于可下调电量范围。
 
7.2.2.2.3 准入发电企业按照交易公告规定的方式,在公告规定的申报时间、下调补偿价格区间范围内申报当次交易周期内的下调补偿价格,每次交易只能申报一个补偿价格。
 
7.2.2.3 预挂牌下调招标交易以“价格优先、时间优先、环保逆序”为原则。申报截止后,按照以下算法进行出清计算:
 
按照补偿报价由低到高的顺序对各发电企业进行排序,价格相同时按照最终申报时间早者优先的原则排序,价格、时间均相同时按照小机组优先下调的原则排序;当以上条件均相同时,按照并列处理。由此形成下调机组调用顺序表。
 
7.2.2.4 电力交易机构发布次月下调机组调用顺序表,提交电力调度机构执行,并封存补偿价格数据用于事后结算。
 
8. 计量与结算
 
8.1 概述
 
8.1.1 电力交易机构负责向市场主体出具结算依据,市场主体根据相关规则进行电费资金结算。其中,跨省跨区交易原则上由北京电力交易中心协调相关省电力交易机构后,向市场主体出具结算依据;合同电量转让交易由电力交易机构分别向出让方和受让方出具结算依据。
 
8.1.2 电费资金收缴、支付管理执行湖南中长期规则第一百一十五条至一百一十七条规定,各市场主体保持与电网企业的电费结算和支付方式不变,并由电网企业保障交易电费资金安全。
 
8.1.3 市场交易电费结算原则上为现金方式,用户如需交纳银行承兑汇票,需提前与发电企业、售电公司协商相应的消化责任或贴现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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