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电力中长期交易实施细则(试行)正式发布!

2017-09-20 10:51:29 北极星售电网   点击量: 评论 (0)
湖南电力交易中心9月19日发布了《湖南省电力中长期交易实施细则(试行)》,详情如下:湖南省电力中长期交易实施细则(试行)1 总则1 1 概述1 1 1 为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电力体制改革的若干

5.5.1 根据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交易合同需要解除的,按相关规定执行。
 
5.5.2 交易各方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合同解除,须按照原交易合同形式,签订解除协议。其中,售电公司与其签约用户协议解除购售电签约关系后,售电公司及其签约用户与电网企业(含配售电公司)在电费结清后解除三方供用电合同。
 
5.5.3 合同解除后,已履行部分仍然有效,尚未履行部分不再履行。
 
5.6 其他
 
5.6.1 各类交易合同调整、解除应不违反国家法律、强制性法规,不违反市场交易规则,不妨碍第三方利益。若发生不可抗力,完全或部分地妨碍合同一方履行合同项下的任何义务,则该方可免除或延迟履行其义务。
 
5.6.2 不可抗力包括因政府行为、法律法规变更或电力市场发生较大变化,导致售电方或购电方不能完成合同义务,各方应本着公平合理的原则尽快协商解决。必要时,可适当修改合同
 
5.6.3 购售电合同、交易合同和供用电协议签订完成 10 个工作日内向政府电力管理部门、能源监管机构报备。
 
6. 零售市场交易管理
 
6.1 概述
 
6.1.1 零售用户在一个结算周期内只能选择与一家售电公司绑定购售电关系,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涉零售市场的正常运作,但各市场主体行为须接受监管。
 
6.1.2 电网企业承担供电营业区内电力普遍服务义务,无歧视地向售电公司及零售用户提供报装、计量、抄表、核算、收费等各类供电服务。售电公司为零售用户提供购售电及增值服务,可代理用户办理变更购售电关系、业扩报装、变更用电等相关业务。
 
6.1.3 零售市场交易采用双边协商方式,零售用户与售电公司自主选择交易对象,平等协商建立购售电关系,根据实际情况签订双边协商零售交易合同;然后到电力交易机构办理购售电关系签约登记手续,并按规定与电网企业签订三方《市场化零售业务协议》,明确各方的权利和义务等。
 
6.1.4 售电公司、零售用户与电网企业签订《市场化零售业务协议》时,需提供零售市场交易电价或零售市场交易价差,后期允许调整。
 
6.1.5 电力零售市场业务办理流程图参见附件 6-1。
 
6.2 购售电关系管理
 
6.2.1 购售电关系管理包括零售用户与售电公司的购售电关系的建立、变更、解除。其中:建立购售电关系是指电力用户由非市场化用户或直接交易用户选择一家售电公司签订购售电意向协议,转为零售用户;变更购售电关系是指零售用户重新选择售电公司,签订购售电意向协议,建立新的购售电关系;解除购售电关系是指零售用户转为非市场化用户或直接交易用户。
 
6.2.2 零售用户与售电公司建立购售电关系时应同时满足:
 
(1) 申请用户符合电力零售市场准入条件,进入政府准入目录;
 
(2)申请用户无欠费,无业扩及变更类在途流程;(3)申请用户与其他用户不存在转供用电关系;(4)申请用户已与售电公司签订购售电合同;(5)售电公司已在电力交易机构完成市场注册;
 
(6)直接交易用户在交易机构完成直接交易注销后,可提出申请转为零售用户。
 
6.2.3 零售用户与售电公司变更购售电关系时应同时满足:
 
(1)申请用户无欠费,无业扩及变更类在途流程;
 
(2)申请用户拟转至的售电公司已在交易机构注册;
 
(3) 申请用户应提供与原售电公司解除购售电合同的证明材料;(4)申请用户已与新售电公司签订购售电合同。
 
6.2.4 零售用户与售电公司解除购售电关系时应同时满足:
 
(1)申请用户无欠费,无业扩及变更类在途流程;
 
(2) 申请用户应提供与原售电公司解除购售电合同的证明材料。 6.2.5 零售用户申请销户时,经对应的售电公司确认,提供与
 
售电公司解除购售电合同的书面证明材料,按销户业务办理。
 
6.2.6 当售电公司无法继续提供售电服务,或按国家规定的程序强制退出市场时,售电公司可以将原已签订的购售电合同转让给其他售电公司或者按照合同约定的条款终止合同,与其零售用户解除购售电关系,完成电量及费用清算。电网企业按照政府部门的委托或要求,根据电力交易机构提供的售电公司市场注销证明,启动保底供电服务时,应将与该售电公司建立购售电关系的零售用户转为保底供电用户,执行政府规定价格。
 
6.2.7 《市场化零售业务协议》到期后,未办理续签,且未重新选择售电公司建立购售电关系的零售用户,转为非市场化用户,用电价格按照湖南中长期规则规定执行同类非市场用户目录电价的1.1倍。
 
6.2.8 零售用户与售电公司购售电关系建立、变更或解除按照结算周期完成电费清算,自电费核清之日起生效。
 
6.2.9 零售购售电关系建立流程:
 
6.2.9.1 零售用户与售电公司自主协商,按照附件 6-2 的模板格式签订《电力零售市场购售电意向协议》,并准备购售电关系签约登记资料。
 
6.2.9.2 售电公司登录电力交易平台,录入零售用户的相关信息,根据零售用户在电网企业营销系统中的用户号建立用电单元并提交交易机构审批,交易机构在 5 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批并通知售电公司提交资料。
 
6.2.9.3 售电公司到电力交易机构申请购售电关系签约登记,提交以下资料:
 
(1) 双方签署的《电力零售市场购售电意向协议》;
 
(2) 售电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
 
(3) 售电公司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
 
(4) 零售用户入市承诺书(模板见附件 2-3-2);
 
(5) 零售用户营业执照复印件;
 
(6) 零售用户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
 
6.2.9.4 电力交易机构办理购售电关系签约登记,并将登记结果及时提交电网企业营销部门。
 
6.2.9.5 电网企业营销部门通知售电公司和零售用户到指定的电网企业供电营业厅,按照附件 6-3 的模板格式签订电网企业、零售用户和售电公司三方《市场化零售业务协议》。
 
6.2.9.6 电网企业营销部门汇总三方《市场化零售业务协议》,提交电力交易机构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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