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电力中长期交易实施细则(试行)正式发布!

2017-09-20 10:51:29 北极星售电网   点击量: 评论 (0)
湖南电力交易中心9月19日发布了《湖南省电力中长期交易实施细则(试行)》,详情如下:湖南省电力中长期交易实施细则(试行)1 总则1 1 概述1 1 1 为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电力体制改革的若干

8.5.4.2 计算市场下调电量补偿均价 P 市场下调。
 
8.5.4.2.1 假设参与了下调结算的燃煤公用火电企业、可再生能源发电企业数量为 I,则市场下调电量 Q 市场下调为这些发电企业所有结算的下调电量之和,市场下调电量补偿均价 P 市场下调为发电企业所有结算的下调补偿电价的加权平均值:
 
P市场下调 = R i 结算下调 ÷ Q i 结算下调=1 =1
 
式中,Ri 结算下调为 8.5.2.7 节和 8.5.3.4 节发电企业 i 结算的下调补偿电费,Qi 结算下调为发电企业 i 结算的下调电量。
 
8.5.4.2.2 假设当月未发生发电企业下调,则市场下调电量补偿均价 P 市场下调为当月发电侧市场合同(含年度合同分月安排)的加权平均价的 10-20%。
 
S
 
P市场下调 =(Q 合同 s
× P合同 s ) ÷Q 合同 s × K 补偿系数
=1
=1
式中,Q 合同 s 为第 s 个合同的电量,P 合同 s 为第 s 个合同的电价,S为当月批发交易合同数量,K 补偿系数暂定为 0.15,具体取值以市场交易公告为准。
 
市场下调价差。
 
8.5.4.3 计算市场下调电量的合同均价差 P
 
8.5.4.3.1 对于燃煤公用火电企业 i,合同下调结算电量的平均价差为 8.5.2.2 节计算的合同电量加权平均价差 Pi 合同均价差,基数下调结算电量的平均价差等于 0;对于可再生能源发电企业 j,下调补偿结算电量 Qj 结算下调的平均价差为 8.5.3.2 节计算的合同电量加权平均价差 Pj 合同均价差。市场下调电量合同均价差 P 市场下调价差为所有参与下调的发电企业合同价差的加权平均值。
 
P市场下调价差
 
I J= (Q i 结算合同下调 × P i 合同均价差) +(Q j 结算下调 × P j 合同均价差)
 
IJ÷ Q i 结算合同下调 + Q i 结算基数下调 +Q j 结算下调
 
i=1 j=1
 
8.5.4.3.2 如果当月未发生发电企业下调,则市场下调电量的合同平均价差等于 0,即 P 市场下调价差=0。
 
8.5.5 直接交易用户结算
 
8.5.5.1 概述
 
8.5.5.1.1 直接交易用户的电量电费结算由电力交易机构和电网企业营销部门共同完成。
 
8.5.5.1.2 【结算主体】直接交易用户的结算以电网企业营销系统中的用电用户号为结算主体,同一法人在多个用电地址通过多个用电用户号用电的,应分别单独结算。同一法人、同一用电地址、同一抄表例日的多个用电用户号的电量可以合并参与直接交易、计算偏差电量。
 
8.5.5.1.3 【结算周期】直接交易用户原则上每月结算一次。新装的直接交易用户应在送电归档后的第一个结算周期进行市场化交易结算;原有存量大用户申请参加市场化交易的,应在市场准入、注册后的下一个结算周期进行市场化交易结算。
 
8.5.5.1.4 【结算例日】直接交易用户的结算例日与电网企业
 
对其进行抄表结算的例日相同,自上月抄表例日 0 点至本月抄表例日前一天 24 时记为一个结算周期。直接交易用户的抄表例日原则上应安排在每月 25 日及以后,确实难以实现的,应与用户协商一致。电网企业应逐步将直接交易用户的结算例日调整至与发电企业一致,实现与发电企业、售电公司结算的同步。直接交易用户结算例日变更,应经用户同意,并报电力交易机构备案。
 
8.5.5.1.5 【结算时限】直接交易用户结算应严格执行结算例日,并按规定时限完成,不得跨抄表结算周期。由于特殊原因需要立即发行电费的,电网企业营销部门与电力交易机构及用户商榷一致后,可先发行电量电费,次月再根据正确计算结果进行退补处理。
 
8.5.5.2 结算步骤及内容
 
8.5.5.2.1 电网企业营销部门抄表;
 
8.5.5.2.2 电网企业营销部门计算用户的市场化交易电量 Qm 用电量(大工业、一般工商业类别用电量);
 
8.5.5.2.3 电力交易机构和电网企业营销部门共同完成市场交易电量电费计算,电网企业营销部门计算用户基本电费、分时电费、力调电费、价外代征资金及附加后,汇总发行用户当月电费。对于电力用户,电费为正数表示用户的支出项,负数表示用户的收入项。
 
8.5.5.2.4 直接交易用户的市场交易电量电费计算过程主要分为三步:首先,根据月度实际市场化交易电量 Qm 用电量以及对应的目录电价,计算直接交易用户的价差原电费;然后,根据实际市场化交易电量 Qm 用电量和市场化交易合同,按照本细则算法计算直接交易用户的价差电费,其中,价差电费包括合同价差电费和偏差价差电费;最后,将价差原电费和价差电费相加形成最终的市场交易电量电费。
 
8.5.5.3 价差原电费计算
 
直接交易用户月度实际用电量 Qm 用电量乘以对应的目录电价得到价差原电费 Cm 价差原,即:
 
Cm 价差原 = Qm 用电量×Pm 目录。
 
8.5.5.4 合同价差电费计算
 
合同价差电费 Cm 合同价差根据直接交易用户市场化交易合同计算得到,具体方法为:假设直接交易用户 m 在结算月有 I 个有效的市场化交易合同(包括双边协商、集中竞价、挂牌及转让等交易的合同),I 个合同的电量乘以价差之和即为合同价差电费 Cm 合同价差。
 
Cm 合同价差 = Q m 合同 i × Pm 合同 i 价差
 
i=1
 
直接交易用户 m 的市场合同总电量 Qm 市场合同为:
 
Q m 市场合同 = Q m 合同 i
 
i=1
 
直接交易用户 m 的市场合同平均价差 Pm 合同均价差为:
 
P m 合同均价差 = Cm 合同价差 ÷ Q m 市场合同
 
8.5.5.5 偏差价差电费计算
 
直接交易用户 m 的偏差电量 Qm 偏差为实际市场化交易电量 Qm 用电量与应结市场合同电量 Qm 市场合同的差值,分为两部分:一部分是±3%(含)以内的偏差电量 Qm 偏差 1,均按直接交易用户当月的市场合同均价差 Pm 合同均价差计算价差电费;另一部分是 3%以上的偏差电量 Qm 偏差 2,正偏差电量根据 8.5.4 节计算的当月发电企业的市场上调均价 P 市场上调、用户正偏差考核系数 K1、火电脱硫脱硝除尘标杆价计算偏差电费,负偏差电量按照按照 8.5.4 节计算的当月发电企业的市场下调补偿均价 P 市场下调、用户负偏差考核系数 K2、市场下调电量的合同平均价差 P 市场下调价差计算偏差电费。K1 的取值范围为 1.0-1.5,K2 的取值范围为 0.5-1.5,K1、K2 的确定由电力交易机构测算,提出建议值,经市场管理委员会讨论或相关部门备案后执行。具体计算过程及算法如下:
 
8.5.5.5.1 根据 8.5.5.4 节的 Qm 市场合同计算偏差电量:
 
Qm 偏差=Qm 用电量-Qm 市场合同
 
(1)如果 -Qm 市场合同×0.03≤Qm 偏差≤ Qm 市场合同×0.03,则
 
Qm 偏差 1 = Q 偏差, Qm 偏差 2= 0
 
(2)如果 Qm 偏差> Qm 市场合同×0.03,则
 
Qm 偏差 1= Qm 市场合同×0.03, Qm 偏差 2= Qm 偏差- Qm 偏差 1 (3)如果 Qm 偏差< -Qm 市场合同×0.03,则
 
Qm 偏差 1= -Qm 市场合同×0.03, Qm 偏差 2= Qm 偏差- Qm 偏差 1
 
8.5.5.5.2 取 8.5.4 节计算的市场上调电量均价 P 市场上调、市场
 
下调电量补偿均价 P 市场下调和市场下调电量的合同平均价差 P 市场下调价差。
 
8.5.5.5.3 计算±3%(含)以内的偏差电量价差电费:
 
按照 8.5.5.4 节计算的用户市场合同均价差 Pm 合同均价差计算±3%(含)以内的偏差电量价差电费,计算公式为:
 
Cm 偏差价差 1= Qm 偏差 1×Pm 合同均价差
 
8.5.5.5.4 计算±3%以上的偏差电量价差电费:
 
(1)对于正偏差电量(Qm 偏差 2 > 0),价差电费计算公式为:
 
Cm 偏差价差 2= Qm 偏差 2×(P 市场上调×K1 -P 火电标杆)
 
式中,P 市场上调为 8.5.4 节计算的市场上调电量均价,
 
P 火电标杆为省内火电脱硫脱硝除尘标杆价。
 
(2)对于负偏差电量(Qm 偏差 2 < 0),价差电费计算公式为:
 
Cm 偏差价差 2= Qm 偏差 2×(P 市场下调价差 - P 市场下调×K2)
 
式中,P 市场下调价差为 8.5.4 节计算的市场下调电量合同平均价差;
 
P 市场下调为 8.5.4 节计算的市场下调电量补偿均价。 8.5.5.5.5 以下情况导致的用户-3%以上的负偏差电量,经认定
 
后可按照 8.5.5.4 节计算的用户市场合同均价差 Pm 合同均价差计算偏差电量价差电费,即免于考核:
 
(1)不可抗力导致的用户用电设施受损;
 
(2) 实际运行中出现计划外的公用输配电设施向用户供电受限;(3)用户按政府要求参与有序用电安排;
 
(4)国家中长期经济政策调整,并经政府电力主管部门认定。
 
8.5.5.6 退市价差电费计算
 
根据湖南中长期规则规定:退出市场的电力用户的用电量不再实行目录电价,其购电价格为同类非市场用户目录电价的 1.1 倍,由电网企业对其提供保底供电服务。
 
(1)如果直接交易用户退出市场,则退市价差电费按 0.1 倍目录电价计算。
 
Cm 退市价差 = Qm 用电量×Pm 目录×0.1
 
(2)如果直接交易用户未退出市场,则 Cm 退市价差 = 0 。
 
8.5.5.7 总交易电量电费计算
 
直接交易用户 m 市场交易电量总电费支出 C m 交易电费由价差原电费、合同价差电费、偏差价差电费、退市价差电费构成。
 
C m 交易电费= Cm 价差原 + C m 合同价差+ C m 偏差价差 1+ C m 偏差价差 2+ Cm 退市价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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