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电力中长期交易实施细则(试行)正式发布!

2017-09-20 10:51:29 北极星售电网   点击量: 评论 (0)
湖南电力交易中心9月19日发布了《湖南省电力中长期交易实施细则(试行)》,详情如下:湖南省电力中长期交易实施细则(试行)1 总则1 1 概述1 1 1 为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电力体制改革的若干

3.5.2.1 出清计算以“价格(价差)优先、时间优先、环保优先”为原则。
 
3.5.2.2 对于发电企业参与的交易,按照报价(价差)由低到高的顺序对申报电量排序,价格(价差)相同时按照最终申报时间早者优先的原则排序,价格(价差)、时间均相同时按照“可再生能源优先,节能环保优先”的原则排序;当以上条件均相同时,暂将多个申报电量合并,由此形成价格(价差)单调递增的售方申报电量队列。在成交结果出来后,对于不同发电企业的合并申报电量,根据申报电量比例将成交电量分配给不同发电企业
 
3.5.2.3 对于按照电力用户、售电公司参与的交易,按照报价(价差)由高到低的顺序对申报电量进行排序,价格(价差)相同时按照最终申报时间早者优先的原则排序,价格(价差)、时间均相同时暂将多个申报电量合并,由此形成价格(价差)单调递减的购方申报电量队列。在成交结果出来后,对于价格(价差)、时间均相同的合并申报电量,根据申报电量比例将成交电量分配给电力用户和售电公司。
 
3.5.2.4 依次按顺序从申报电量队列中取电量数据,并相应增加预成交电量队列数据。当预成交电量合计等于电力交易平台发布的挂牌交易需求电量(或发电可供电量、辅助服务),或者申报电量队列中的数据全部取完,则结束出清计算。
 
3.5.2.5 根据各市场主体的预成交电量形成无约束成交易结果,并提交电力调度机构进行安全校核。
 
3.5.2.6 经过安全校核后,确定各市场主体的成交电量及成交价格(价差),市场主体的成交价格(价差)等于各自的申报价格(价差)。
 
说明:按申报价格出清方式下,因各市场主体的申报价格不同,最终的成交价格也不同,并按成交价格结算。
 
4. 批发市场交易组织
 
4.1 概述
 
4.1.1 中长期批发市场的交易品种包括电力批发交易(含直接交易)、合同电量转让交易(含发电权交易)、跨省跨区交易、应急交易、抽水蓄能抽水电量专项交易、辅助服务交易等。
 
4.1.2 电力中长期交易主要按年度和月度开展,也可根据实际需要和基本条件,按照年度以上、多月或月度以下周期开展交易。如无特别说明,年度交易的周期含多年或 6 个月及以上,月度交易的周期含 6 个月以下的多月,月内交易的周期含周、多日等日以上。
 
4.1.3 年度交易应明确分月电量安排。对于双边协商交易形成的合同,在合同双方协商一致情况下,允许在保持年度合同总量不变的情况下,逐月调整下一月及后续月份的分月电量安排,并以修改后的分月电量编制交易执行计划,进行电量电费结算;对于集中交易形成的合同,不能修改分月电量。
 
4.1.4 电力交易机构按照湖南中长期规则和本细则的规定,结合市场主体的电力交易需求,定期组织开展电力批发交易、跨省跨区交易和合同电量转让交易,适时组织应急交易和辅助服务等交易。
 
4.1.5 批发市场交易的组织流程执行湖南中长期规则第四十三条规定。电力交易机构应结合电力市场运营情况编制、发布市场交易公告,市场交易公告作为当次交易合同的重要组成部分。
 
4.1.6 市场主体按照交易公告规定的方式,向电力交易机构申报交易意向,基本要求如下:
 
4.1.6.1 申报电量的单位为兆瓦时(千千瓦时),不保留小数;申报电力的单位为兆瓦(千千瓦),不保留小数;申报价格的单位为元/兆瓦时,保留两位小数。
 
4.1.6.2 电力批发交易实行顺价交易模式,双边协商、集中竞价、挂牌交易的申报均采用价差申报方式。卖方(发电企业)申报相对政府批复上网电价的价差,买方(直接交易用户和售电公司)申报相对目录电价的价差,电价上浮为正,电价下浮为负。现阶段,申报价差应小于或等于 0。
 
4.1.6.3 如果外省发电企业参与湖南省电力市场集中竞价交易,需要将其上网申报价格折算为湖南电网落地电价,再减湖南电网购电均价折算为湖南市场售电价差,公式为:
 
P 售电价差 = P 落地电价 - P 湖南电网购电均价式中,湖南电网购电均价由价格管理部门发布。
 
4.1.7 组织集中竞价交易的基本要求执行湖南中长期规则第四十四条至四十六条规定,可选择的交易出清算法详见本细则 3.2、3.3节。电力交易机构在组织集中竞价交易时,通过市场交易公告明确出清算法选择。
 
4.1.8 组织挂牌交易的基本要求执行湖南中长期规则第四十七条至五十条规定,可选择的交易出清算法详见本细则 3.4、3.5 节。电力交易机构在组织挂牌交易时,通过市场交易公告明确出清算法选择。
 
4.1.9 年度、月度交易组织的基本时序安排执行湖南中长期规则第五十一条至五十三条规定,集中竞价与挂牌交易组织的先后顺序由电力交易机构根据市场运营情况确定。
 
4.1.10 年度双边交易、年度集中竞价交易、月度双边交易、月度集中竞价交易、月度挂牌交易组织的基本流程和要求执行湖南中长期规则第五十六条至八十四条规定。根据市场运营需要,电力交易机构可以在月度集中竞价之前或之后组织月度挂牌交易。
 
4.1.11 合同电量转让交易的组织执行湖南中长期规则第八十七条至八十八条规定。
 
4.1.12 每年 4、5、6 月份,优先组织可再生能源发电企业与电力用户、售电公司开展交易,并根据可再生能源发电企业的月度交易结果适当安排火电企业调减年度合同在丰水季节的分月电量计划。
 
4.1.13 原则上,可再生能源发电企业只能与唯一的一家拥有市场合同的同类型发电企业签订合同,实现互保。
 
4.1.14 发电企业按规定以增项方式取得售电营业资格并完成售电注册手续后,可作为合格市场主体参与交易,但在集中竞价交易中只能以发电或售电一种市场主体身份参与交易。
 
4.2 应急交易组织
 
4.2.1 概述
 
4.2.1.1 根据国家有关法规、政策、文件精神及《华中区域水电减弃增发应急交易办法》等,为充分利用水、风、光能资源,减少弃电电量损失,结合湖南电网实际情况,制定本部分内容。
 
4.2.1.2 弃电电量是指湖南电网水电弃水、风电弃风、光伏弃光调峰所损失的电量。
 
4.2.1.3 本部分内容适用于湖南电网水电、风电、光伏企业在省内发电空间不足,发生弃水、弃风、弃光或可能弃水、弃风、弃光时,为减少弃水、弃风、弃光,在有限的时间内通过市场机制向省外市场售出电量的短期减弃增发应急交易(以下简称“应急交易”)。
 
4.2.1.4 参与应急交易的主体为水电、风电、光伏企业、省外购电方、电网企业。其中,参与应急交易的水电、风电、光伏企业包括:统调且在电力交易机构进行电量结算的水电站、风电场、光伏电站,以及其他自愿申请参与应急交易的非统调水电站。
 
4.2.1.5 向省外市场售出弃电电量采用电网企业集中代理省内水电、风电、光伏企业与省外购电方双边协商,或者参与外省市场集中竞价、挂牌交易等模式。
 
4.2.2 启动条件及交易程序
 
4.2.2.1 当以下两项条件同时具备时,可以启动应急交易。(1) 参与应急交易的水电站、风电场、光伏电站发生弃水、弃
 
风、弃光,或即将发生弃水、弃风、弃光,并提出交易申请;或电网企业根据来水情况提出启动应急交易,并有水电、风电、光伏企业响应。
大云网官方微信售电那点事儿
免责声明:本文仅代表作者个人观点,与本站无关。其原创性以及文中陈述文字和内容未经本站证实,对本文以及其中全部或者部分内容、文字的真实性、完整性、及时性本站不作任何保证或承诺,请读者仅作参考,并请自行核实相关内容。
我要收藏
个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