售电市场开闸!福建省售电市场诸管理办法出台(附五个相关文件)

2017-08-10 20:23:37 大云网  点击量: 评论 (0)
福建省经信委日前连续发布了《福建省售电市场主体准入与退出管理办法(试行)》、《福建省售电市场主体注册管理办法(试行)》、《福建电力交易平台使用和运行维护管理办法(试行)》、《福建省售电市场信息公开和披露

关于印发福建省售电市场主体注册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闽经信能源〔2017〕214号
 
各设区市经信委(经信局)、发改委,平潭综合实验区经发局,省电力交易中心有限公司,各电力企业:
 
为有序推进售电市场建设,规范市场主体办理市场准入与退出业务,经省政府同意,现将《福建省售电市场主体注册管理办法(试行)》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福建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福建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国家能源局福建监管办公室
 
2017年8月3日
 
(此件主动公开)
 
福建省售电市场主体注册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有序推进售电市场建设,规范市场主体办理市场准入与退出业务,根据《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电力体制改革的若干意见》(中发〔2015〕9号)、《国家发展改革委 国家能源局关于印发电力体制改革配套文件的通知》(发改经体〔2015〕2752号)、《国家发展改革委 国家能源局关于印发<售电公司准入与退出管理办法>和<有序放开配电网业务管理办法>的通知》(发改经体〔2016〕2120号)等文件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福建电力交易平台(以下简称“电力交易平台”)进行注册的各类售电市场主体,包括:电网企业、发电企业、售电公司以及参与直接交易的电力用户。售电市场主体的注册服务包括市场注册、公示备案、信息变更、市场注销等。
 
第三条 福建电力交易中心负责实施市场主体的注册服务工作,按照相关规定向注册的市场主体合理收取费用。
 
第四条 市场主体按照“一注册、一承诺、一公示、三备案”的程序注册成为合格的市场主体,参与市场交易。
 
第五条 福建电力交易中心配合建立市场主体信用评价体系,协同开展联合惩戒。
 
第二章 注册
 
第六条 市场主体申请注册应具备《福建省售电市场主体准入与退出管理办法(试行)》规定的准入条件。注册所需材料见附件1。
 
第七条 市场主体通过电力交易平台提交注册申请,并向福建电力交易中心提交书面注册材料。电子密钥数字证书委托福建电力交易中心办理的,需一并提供委托办理的申请材料。
 
福建电力交易中心收到市场主体提交的注册申请和注册材料后,应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电力交易平台注册信息和书面注册材料核验并反馈市场主体。对材料不全或不符合规范的,市场主体应在接到补充材料通知后2个工作日内补充提交。
 
第八条 电网企业、发电企业、售电公司及电力用户在开展购售电业务或市场化交易前,应先办理市场主体注册手续。
 
本办法发布前已在电力交易平台完成注册的市场主体不需重复注册,但本办法规定的注册材料尚不完整和规范的,应按本办法要求补充或重新提供。
 
第三章 承诺和公示
 
第九条 市场主体在电力交易平台网站下载固定格式的市场主体信用承诺书,准确填写相关信息,由本单位法定代表人亲自签署并加盖单位公章,并将原件提交福建电力交易中心(信用承诺书作为注册材料之一在申请注册时一并提供)。
 
第十条 福建电力交易中心在“信用中国”和电力交易平台网站向社会公示通过注册申请的市场主体信息,公示期为1个月。
 
第十一条 公示期满无异议的市场主体,注册生效。
 
公示期间存在异议的市场主体,注册暂不生效,暂不纳入自主交易市场主体目录。市场主体可提交补充材料并申请再次公示;经两次公示仍存在异议的,由福建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以下简称“省经信委”)会同福建能源监管办、省发改委等部门核实处理。
 
对于电力交易平台注册生效的市场主体,纳入本省自主交易市场主体目录进行动态管理,并向社会公布。
 
第十二条 福建电力交易中心将纳入本省自主交易市场主体目录的市场主体注册情况向省经信委、福建能源监管办和政府引入的第三方征信机构备案。
 
第四章 变更
 
第十三条 已注册的市场主体在信息发生变化时,应在5个工作日内向福建电力交易中心申请变更。
 
第十四条 市场主体业务范围、公司股东、股权结构、注册资本等发生变化的,应按原流程再次履行承诺、申请、公示、备案等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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