售电市场开闸!福建省售电市场诸管理办法出台(附五个相关文件)

2017-08-10 20:23:37 大云网  点击量: 评论 (0)
福建省经信委日前连续发布了《福建省售电市场主体准入与退出管理办法(试行)》、《福建省售电市场主体注册管理办法(试行)》、《福建电力交易平台使用和运行维护管理办法(试行)》、《福建省售电市场信息公开和披露

(一)根据电力交易业务开展的数据需求,向电力交易平台推送业务数据,并确保数据及时、完整、准确和一致。同时根据数据备份和恢复的需求,制定数据备份策略和灾难备份实施方案,开展数据备份工作。
 
(二)与电力交易平台使用和运行维护相关的其他相关职责。
 
第十二条 平台运行中发生的各类问题及故障由电力交易中心统一受理,涉及电力交易业务类问题由电力交易中心分析后组织相关单位处理,涉及软硬件运行错误、通道故障等非业务类问题由设备运行维护单位处理,涉及程序缺陷或功能障碍类问题由平台技术支持单位处理。
 
第十三条 因网络、服务器等原因导致电力交易平台访问出现异常或运行中断故障时,设备运行维护单位应立即组织故障抢修,电力交易中心应开展业务应急处理,共同保障业务快速恢复。
 
第十四条 设备运行维护单位负责建立健全电力交易平台应急预案并开展应急演练,确保系统安全稳定运行。在遇到恶劣天气、设备异常或运行中有可疑现象、以及重要节假日开展电力交易时,还应适当增加巡检频率。
 
第十五条 电力交易平台运行维护人员应严格遵守电力市场交易信息的保密规定,对违反保密规定、私自泄露电力交易信息的责任人员按福建省电力市场监管办法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六条 电力交易平台的使用和运行维护评价及考核相关管理办法另行制定。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省经信委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关于印发福建省售电市场信息公开和披露管理暂行规定(试行)的通知
 
闽经信能源〔2017〕216号
 
各设区市经信委(经信局)、发改委,平潭综合实验区经发局,省电力交易中心有限公司,各电力企业:
 
为规范福建省售电市场信息公开和披露工作,维护电力市场秩序,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电力体制改革的若干意见》(中发〔2015〕9号)及其配套文件精神,经省政府同意,现将《福建省售电市场信息公开和披露管理暂行规定(试行)》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福建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福建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国家能源局福建监管办公室
 
2017年8月3日
 
(此件主动公开)
 
福建省售电市场信息公开和披露管理暂行规定(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福建省售电市场信息公开和披露工作,维护电力市场秩序,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电力体制改革的若干意见》(中发〔2015〕9号)及其配套文件精神,以及《福建省售电侧改革试点方案》有关要求,制定本暂行规定。
 
第二条 市场主体、电力调度机构和电力交易机构披露有关电力建设、生产、经营、价格和服务等方面的信息,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市场主体、电力调度机构和电力交易机构披露信息遵循真实、及时、透明的原则。
 
第四条 省经信委会同福建能源监管办对市场主体、电力调度机构和电力交易机构如实披露有关信息的情况实施管理和监督。
 
第二章 披露内容
 
第五条 参与市场的发电企业应当向电力调度机构和电力交易机构披露下列信息:
 
(一)发电机组基础参数;
 
(二)新增或者退役发电机组、装机容量;
 
(三)机组运行检修情况;
 
(四)机组设备改造情况;
 
(五)核电站和火电厂的燃料情况、水电厂的来水情况、风电场与光伏电站的发电能力预测情况、热电联产机组热电比有关数据信息;
 
(六)电力市场运行规则要求披露的信息;
 
(七)省经信委和福建能源监管办要求披露的其他信息。
 
(八)按市场主体注册管理的相关规定,在注册时向交易机构提供注册所需要的其他信息。
 
第六条 从事输配电业务的电网企业应当对外披露下列信息:
 
(一)输配电网结构拓扑情况,重要输电线路和变电站建设、投产的情况;
 
(二)电网内发电装机情况;
 
(三)电力供需情况;
 
(四)主要输电通道的构成和关键断面的输电能力;
 
(五)电力安全生产情况;
 
(六)国家批准的输配电电价;跨区域、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电能交易输电电价;国家批准的政府性基金、规费收费标准;
 
(七)省经信委和福建能源监管办要求披露的其他信息。
 
第七条 售电公司应对外披露以下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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