售电市场开闸!福建省售电市场诸管理办法出台(附五个相关文件)

2017-08-10 20:23:37 大云网  点击量: 评论 (0)
福建省经信委日前连续发布了《福建省售电市场主体准入与退出管理办法(试行)》、《福建省售电市场主体注册管理办法(试行)》、《福建电力交易平台使用和运行维护管理办法(试行)》、《福建省售电市场信息公开和披露

(一)企业基本信息:
 
1.企业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及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2.企业成立日期及注册资本;
 
3.资产总额(需提供证明其资产总额的三种材料之一:实缴资金、验资报告、财务报表,需加盖本单位公章)。
 
4.从业人员配置情况(需提供10人及以上劳动合同或社保证明,以及准入条件要求的相应人员的职称证书)。
 
5.经营场所和设备情况等基本信息:
 
6.电力业务许可证(供电类)基本信息(拥有配电网运营权的售电公司提供)。
 
7. 配电网网络结构拓扑情况,重要配电线路、变电站建设投产情况,供电范围、电力安全生产等基本信息以及配电网内发电装机情况、电力供需情况、政府批准的配电电价(拥有配电网运营权的售电公司提供)。
 
(二)向电力交易机构披露注册所需要的其他信息;
 
(三)根据交易规则,向交易机构披露相关交易信息。
 
第八条 进入市场的电力用户应对外披露以下信息:
 
(一)向其他市场主体披露以下企业基本信息:
 
1.企业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及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2.企业成立日期及注册资本;
 
3.用电电压等级;
 
4.符合国家、省级政府产业政策和环保标准情况;
 
5.整体用电情况;
 
(二)自备电厂自发自用电量情况;
 
(三)向电力交易机构披露注册所需要的其他信息;
 
(四)根据交易规则,向交易机构披露相关交易信息。
 
第九条 电力调度机构应当披露下列信息:
 
(一)新建或者改建重要发电设备、输电设备投产运行情况;
 
(二)电网安全运行的主要约束条件,电网重要运行方式的变化情况;
 
(三)发电设备、重要输变电设备的检修计划和执行情况;
 
(四)年度分月电力电量需求预测和电网月度运行方式;电网总发电量、最高最低负荷和负荷变化情况;年、月发电量计划安排和执行情况;
 
(五)跨区域、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电力电量交换情况;
 
(六)并网发电厂执行调度指令、调度纪律情况,发电机组非计划停运情况,提供调峰、调频、无功调节、备用等辅助服务的情况;
 
(七)并网发电厂运行考核及辅助服务考核情况,考核资金平衡情况;
 
(八)省经信委和福建能源监管办要求披露的其他信息。
 
第十条 电力交易机构应当披露下列信息:
 
(一)市场准入退出标准;交易主体目录;
 
(二)年、季、月交易计划安排情况;
 
(三)并网发电厂机组的上网电量、年度基数电量和其他各品种交易电量完成情况;实行峰谷分时电价的,各机组峰、谷、平段上网电量情况;参与市场的售电公司和电力用户的交易情况。
 
(四)负面清单、黑名单情况;
 
(五)电力市场运行规则要求披露的有关信息;
 
(六)省经信委和福建能源监管办要求披露的其他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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